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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重点文化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

发布机构: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发布日期:2024-08-07

文  号:深龙文规〔2024〕5号

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重点文化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龙岗区重点文化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经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2024年第1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4年8月5日


  深圳市龙岗区重点文化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龙岗区支持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深龙府规〔2023〕3号)有关精神,为进一步规范龙岗区重点文化企业认定和考核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组织实施重点文化企业认定和考核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文化企业(含数字创意)主要来源于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主要分以下类型:

  (一)核心领域企业:

  1.以文化为核心内容,为直接满足人们精神需要而进行创作、制造、传播、展示等生产活动(含货物和服务)的文化企业。具体包括新闻信息服务、内容创作生产、创意设计服务、文化传播渠道、文化投资运营和文化娱乐休闲服务等。

  2.国家统计局《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中不属于“数字创意技术设备制造”(代码8.1)的其他文化企业。

  3.《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R门类”中属于“新闻和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娱乐业”(代码为9041、9042、9043、9052、9054的除外)的文化企业。

  (二)相关领域企业:

  1.文化产品生产活动所需要的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文化装备生产和文化消费终端生产(含制造和销售)的文化企业。

  2.国家统计局《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中属于“数字创意技术设备制造”(代码8.1)的文化企业。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重点文化企业认定条件:

  (一)主营业务应符合深圳市和龙岗区产业发展导向,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法人单位。

  (二)营业收入(含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和经济贡献值需同时达到以下条件:

  1.核心领域的文化企业

等级

营业收入(人民币)

经济贡献值(人民币)

一档

1000万元-3000万元(含)

不低于20万元

二档

3000万元-5000万元(含)

不低于50万元

三档

5000万元-7000万元(含)

不低于70万元

  2.相关领域的文化企业

等级

主营业务销售收入(人民币)

经济贡献值(人民币)

一档

1亿-2亿元(含)

不低于100万元

二档

2亿元-3亿元(含)

不低于200万元

三档

3亿-5亿元(含)

不低于300万元

四档

5亿-10亿元(含)

不低于500万元

五档

10亿元以上

不低于1000万元

  第五条  重点文化企业其他认定条件:

  (一)近两年内获得国家、省、市级文化产业主管部门相关认定称号的文化企业。

  (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R门类”的文化企业,近两年内达到规模以上并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实际开展生活生产活动。

  以上文化企业,经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核实备案后,可直接认定为龙岗区重点文化企业。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六条  龙岗区重点文化企业认定工作常年受理、即时办理、分批评审、限时办结。

  第七条  申报流程

  (一)申报单位在“广东政务服务网”网站(http://www.gdzwfw.gov.cn)提出申请,网上审核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将申报表和相关附件等材料(双面打印、装订成册、加盖公章、一式三份)报送到龙岗区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或行政服务大厅园区分中心。

  (二)纸质申报材料初审通过后,由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组织专家评审,出具认定意见,并召开相关会议审定。

  (三)会议审定后,重点文化企业候选名单在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候选名单有异议的法人(或自然人),可书面申请调查或重审。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授予“龙岗区重点文化企业”称号。

  第四章  管理和考核

  第八条  龙岗区重点文化企业若发生办公地址、注册地址、纳税地址等变更行为,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上报。

  第九条  龙岗区重点文化企业如有下列情况的,直接撤销认定。

  (一)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或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

  (二)偷税、骗税、抗税或逃避追缴欠税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文化安全事故的;

  (四)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

  (五)存在严重失信记录的;

  (六)不接受或不配合绩效考核的,提供虚假材料的;

  (七)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条  龙岗区重点文化企业实施动态管理,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每年定期开展绩效考核,对绩效考核不合格的,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  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或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新的主营业务不符合发展导向,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告知其拟撤销认定的决定,及其如有异议可向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提出书面申诉的权利(5个工作日内反馈申诉结果)。无异议或申诉未采纳的,在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官网公告撤销认定的通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龙岗区重点文化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深龙文规〔2022〕3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期间,如国家统计局发布文化产业分类新文件,以最新发布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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