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深龙英才计划”重点企业遴选操作规程》的通知
发布机构: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日期:2023-08-31
文 号:深龙发改规〔2023〕1号
各相关单位:
《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深龙英才计划”重点企业遴选操作规程》已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深龙英才计划”重点企业遴选操作规程
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8月28日
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深龙英才计划”
重点企业遴选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重点企业遴选工作,助力企业引才留才,根据《深圳市龙岗区“深龙英才计划”重点企业遴选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入选的重点企业可自主推荐人才,符合条件的人才可按规定申请奖励补贴,享受相关生活保障待遇。
第二章 申报对象
第三条 申报对象为在龙岗辖区内依法注册或在龙岗区实际经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行业代码属于新能源、安全节能环保产业集群范围(详见新能源、安全节能环保产业集群行业代码汇总表),行业类别不属于《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规定的限制发展类和禁止发展类,且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自新能源、安全节能环保产业业务的企业。
第四条 申报企业应依法经营,无不良记录。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选重点企业:
(一)不依法纳税;
(二)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
(三)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商品;
(四)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五)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有效期内;
(六)发生严重安全生产事故;
(七)提供虚假材料;
(八)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九)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三章 遴选标准及积分规则
第五条 重点企业遴选采用积分制,按照贡献卓著类企业、创新优势类、潜力初创类企业三个维度进行遴选,对满足基本条件的企业,根据积分规则中列明指标进行评价,按总积分排名确定遴选重点企业名单。其中,创新优势类及潜力初创类重点企业合计遴选数量不低于总遴选数量的50%(总遴选数量按当年分配名额进行调整),企业可根据各类企业遴选基本条件,结合自身情况选择申报,具体规则如下:
(一)贡献卓著类企业
1.基本条件:上年度产值(营业收入)在4亿元(含)以上且研发投入超1000万元(含)的企业。
2.积分规则:
(二)创新优势类企业
1.基本条件:上年度产值(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含)至4亿元(不含),拥有该行业发明专利授权并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
2.积分规则:
(三)潜力初创类企业
1.基本条件:成立未满5年,上年度产值(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不含)以下,拥有该行业发明专利授权、近三年累计获得风险投资5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
2.积分规则: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区发展改革局可根据本操作规程制定年度遴选计划及相关文件(包括申报指南、公告等),在“龙岗区政府在线”“区发展改革局网站”发布,明确受理时间、申请材料、操作规程等内容。
第七条 申报企业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重点企业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审计报告、上年度完税证明、企业资金投入证明、获评荣誉相关证书或公告等;
(三)企业根据申请遴选类别及自身情况,提供相应的纳入各层级的重大项目(重点项目)清单通知或公告、研发专利证明、获得专业投资机构风险投资凭证、与龙岗区政府签订的合作协议、IPO上市或“新三板”挂牌相关信息等相关佐证材料;
(四)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八条 重点企业申报及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提交证明材料。
(二)初审。区发展改革局对申报单位提交资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请材料齐备性及内容合规性。符合申报条件且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符合申报条件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材料;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
(三)复核。区发展改革局组织开展申报企业联合审查,就申报企业提交的材料向相关部门去函进行数据核实。同时,向相关产业部门发函征求意见,避免重复认定。
(四)审定。根据申报企业资质条件及积分情况,拟定重点企业清单,报区发展改革局党组会审定。
(五)公示。在区发展改革局官网对重点企业清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六)告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区发展改革局通知申报企业遴选结果,并将入选的重点企业清单抄送区委人才办和区人力资源局。公示有异议的,由区发展改革局进行复核。复核后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认定;复核后证明异议内容不属实的,按正常程序予以认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各重点企业要建立动态报送机制,对于企业注册地、纳税地、统计地等重要信息变更,企业推荐的人才离职,或发生其他重大异常情况的,企业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区发展改革局,区发展改革局同步通报区委人才办、区人力资源局等单位。
第十条 重点企业注册地迁出龙岗区的,重点企业资格自动终止,有关政策待遇不再执行。
第十一条 重点企业存在本规程第四条所列情形的,撤销重点企业资格,终止有关政策待遇。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区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9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