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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自有住房是指已经取得权属证书或者实际拥有但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各类具有居住功能的房屋,包括但不限于政策性住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自建私房、商品住房。
相关稿件:《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