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站群导航
繁体
EN
无障碍阅读
无障碍声明
进入
关怀版
政务邮箱
网站首页
信息公开
政务服务
互动交流
投资创业
走进龙岗
当前位置:
首页
>
互动交流
>
业务知识库
>
企业开办
办理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变更登记,申请书是原来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签署,还是新任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签署?
发布时间:
2023-04-19
来源: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
【字体:
大
中
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市场主体更换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的变更登记申请由新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签署。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