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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附件《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旗,下同)内的不动产,应当按照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
因此,深圳跨区出租不动产需要预缴增值税。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