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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26)修订了哪些内容?

  • 发布时间: 2026-07-31
  • 来源: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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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调整环境空气功能区一类区范围

  一类区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二类区为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一类区适用一级浓度限值,二类区适用二级浓度限值。

  二、调整PM2.5、PM10、SO2、NO2、NOx的浓度限值

指标

评价范围

功能区

修改前

修改后

PM2.5

年均浓度

一级

15

10

二级

35

25

日均浓度

一级

35

25

二级

75

50

PM10

年均浓度

一级

40

20

二级

70

50

日均浓度

二级

150

100

SO2

年均浓度

二级

60

20

日均浓度

二级

150

50

NO2

年均浓度

一级/二级

40

30

日均浓度

一级/二级

80

50

NOx

年均浓度

一级/二级

50

40

日均浓度

一级/二级

100

70

  三、采用分阶段实施方式

  自2026年3月1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执行过渡阶段浓度限值:其中PM2.5年均和日均浓度二级限值分别为30微克/立方米和60微克/立方米;PM10年均和日均浓度二级限值分别为60微克/立方米和120微克/立方米。

  自203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浓度限值。

  四、同步修订配套技术规范

  同步修订《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HJ 633)《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HJ 663)等,主要收严了PM2.5和PM10的分级浓度限值,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26)同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