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整环境空气功能区一类区范围
一类区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二类区为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一类区适用一级浓度限值,二类区适用二级浓度限值。
二、调整PM2.5、PM10、SO2、NO2、NOx的浓度限值
三、采用分阶段实施方式
自2026年3月1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执行过渡阶段浓度限值:其中PM2.5年均和日均浓度二级限值分别为30微克/立方米和60微克/立方米;PM10年均和日均浓度二级限值分别为60微克/立方米和120微克/立方米。
自203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浓度限值。
四、同步修订配套技术规范
同步修订《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HJ 633)《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HJ 663)等,主要收严了PM2.5和PM10的分级浓度限值,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26)同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