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6年版)》于2026年3月10日起施行,建设单位可结合该名录根据所属行业类别及具体建设内容判断是否需要办理环评审批或备案手续。
在已经开展区域环评并公布区域空间生态环境管理清单的区域,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该名录附件1的规定执行;暂未公布区域空间生态环境管理清单的区域,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该名录附件2的规定执行;对于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该名录附件3的规定执行;对于跨行政区线性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该名录附件4的规定执行;未纳入该名录的建设项目无需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