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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夜间光环境区域限值》(DB4403/T 333—2023),夜间光环境区域按照下列规则分类:
I类以天文观测、生态保护为主要功能,应保持黑暗的区域;
II类以生态保护为主要功能并兼顾公众游览需求,应保持较暗的区域;
III类以居住、公共管理与服务、游憩、工业生产和物流仓储为主要功能,应保持宜人光环境的区域;
IV类以商业服务为主要功能,应防止人工光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