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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可纳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的条件是什么?

  • 发布时间: 2026-01-22
  • 来源: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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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工作指引》适用于本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或应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在该指引适用范围内,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可纳入正面清单管理:

  (一)清单发布前,两年内环境信用评价连续评为“绿牌”的企业。

  (二)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

  1.满足“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环保手续齐全,污染防治设施齐备且正常稳定运行。

  2.守法状况良好,近两年未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

  3.落实环境应急管理和风险防控措施,近两年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4.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开展自行监测,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5.按要求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具备合规有效的远程可视可查的非现场执法检查条件。

  (三)其他要求

  1.鼓励生态环境部门将与民生保障密切相关的污染物排放量小、环境风险低、吸纳就业能力强的小微企业或主动开展污染防治绩效和风险防控能力评估的企业纳入正面清单。

  2.生态环境部门筛选正面清单企业时,应结合辖区产业结构、环境容量、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监管执法能力等要素。正面清单内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类和简化管理类企业总数原则上不超过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企业总数的20%。

  3.鼓励未安装自动监控设施、不具备非现场检查条件的企业,通过加装相关设备设施接入生态环境部门监控平台后,主动申请纳入正面清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