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指引(2024年版)》,地块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一)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
(二)拟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简称“一住两公”)的地块。“一住两公”地块之间相互变更的,原则上不需要进行调查。
(三)变更土地用途或拟收回、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
(四)已收回、拟收回、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及拟用途变更为商业用地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
(五)规划用途变更为商业服务业用地和新型产业用地的城市更新地块。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文件规定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其他用地。
不属于前述情形的地块,鼓励和支持土地使用权人或相关单位在地块出让、转让、租赁、收回(含临时用地)前,参照本指引自行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结果可作为污染责任划定、地价评估、资产评估、资产抵押、债权清算等的参考。
如国家和广东省对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块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