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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建筑施工项目环保负责人管理要点有哪些?

  一、环保负责人设置目的

  组织落实环保法律法规各项要求,组织落实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各项措施,文明施工,保障周边群众声环境权益不受侵害。

  (建筑施工单位设置环保负责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环保负责人任用要求

  建筑施工项目环保负责人由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直接任命的管理人员担任,环保负责人应当具备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必需的技能,应当具备组织落实各项防噪措施的权限,应当具有立即叫停不当施工的权威,应当具备化解群众矛盾的协调能力。

  三、环保负责人岗位职责

  1、组织编写建筑施工项目扬尘及噪声污染防治方案,明确扬尘及噪声污染源,明确扬尘及噪声污染防治的具体措施;(相关法规:《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指南》)

  2、落实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八个必须”的工作要求;(参考资料:《关于印发深圳市开展建筑施工噪声信访投诉处理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3、落实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七个百分百”的工作要求;(相关法规:《深圳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条)

  4、科学规划施工工期安排,尽一切努力避免中午或夜间施工,如必须进行连续施工的,依法申领《龙岗区建筑施工中午或者夜间作业证明》并落实连续施工污染防治措施;(相关法规:《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5、组织建筑施工扬尘及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范、建筑施工项目基本信息、施工项目联络员信息以及连续施工作业证明的公示;(相关法规:《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6、接待现场信访投诉群众,线上回应群众关切,妥善解决群众提出的诉求;(相关法规:《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条)

  7、参加监管单位组织的培训,向先进施工单位学习优秀管理经验并组织实施;(相关法规:《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

  8、依法应当停止施工的立即叫停施工。(相关法规:《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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