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