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世纪70年代起,国际社会开始了一系列从科学研究到制订相关国际条约的气候变化行动。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2年通过,1994年生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上签署,文件规定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规定发达国家应率先减排。该文件为全球气候治理提供了行动机制与规范,标志着全球气候治理理念与机制被各国所接受。
《京都议定书》(1997年通过,2005年生效)在日本京都由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参加国会议制定,为39个发达国家规定了一期(2008-2012年)减排目标,明确了联合履约机制、清洁发展机制、排放贸易机制三种履约机制,奠定国际碳交易基础。
《巴黎协定》(2015年通过,2016年生效)在第21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巴黎气候大会)上通过,是人类历史上应对气候变化的第三个里程碑式的国际法律文本,确立了1.5摄氏度与2摄氏度控制温升目标,奠定了2020年后全球气候治理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