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因遗嘱自立遗嘱人死亡时生效,在公证遗嘱生效以前,也就是立遗嘱人死亡之前,只要遗嘱人生前神志清醒,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人可自行前往公证处申请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人订立遗嘱后有权再处分自己的财产,不受遗嘱行为、内容的影响。若立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使得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