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十八
调解组织及时介入
环卫工人顺利讨薪
横岗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2日,余某某等94名环卫工人,因加班费用差额支付问题与深圳市某某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发生纠纷,横岗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时介入调解,帮助环卫工人们顺利讨回加班工资。
●调解过程
2017年4月2日,以余某某为代表的94名深圳市某某环保产业有限公司横岗项目环卫工人在横岗街道办事处上访,要求深圳市某某环保产业有限公司支付其在横岗项目工作中产生的加班费用。街道应急指挥中心接到有关情况报告后,及时通知街道相关领导、劳动站、信访办、司法所、综治办等有关部门介入该纠纷。
一开始由于作为当事人之一的深圳市某某环保产业有限公司不重视该94名环卫工人的诉求,导致工人连续几天进行集体停工,并到街道办事处采用静坐方式反映诉求。街道领导得知该情况后,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出面安抚环卫工人情绪,并向工人们做出郑重承诺,将采取最有效、最快速、最有利于工人们的方式处理该事件。
●调解结果
经调解,在横岗街道相关领导、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于2017年4月10日达成一致协议,深圳市某某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同意向以余某某为代表的94名环卫工人发放加班费用差额人民币282000元整,每人3000元。在达成该协议的同一天晚上,劳动站、综治办、司法所、信访办工作人员即加班安排双方签署相关书面协议,深圳市某某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立即当场以现金方式发放该笔费用给环卫工人们。此纠纷到此即告了结。
●案例点评
此次调解,从4月2日纠纷发生到10日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并签订相关书面协议,在街道领导及相关部门的重视下,相关措施采取得当,没有引发进一步的负面影响,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的示范作用。此事件的处理具有时间短、效率快的特点,为工人们争取了最大化权益。
●适用法律法规
《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