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物业整体出租,承租方不得从事违法经营。 2.承租方在报名前应全面知悉物业现状(包括但不限于物业产权信息、目前租赁情况、租赁面积、装修情况等)。 3.承租方需充分考虑给排水、排污、排烟、隔油、燃气等设备的增设及电力增容等工作及费用,并需自行办理相关政府、物业等单位的手续,及二次消防验收等相关装修手续。 4.承租方承诺进场装修时须提供装修图纸及效果图供出租方及项目物业公司审核,为保证相关排水等管道及广告招牌的设置不影响园区整体风格和其它楼层的入驻企业,出租方可对承租人的装修图纸提出适当的修改意见,承租人须予以配合修改。 5.物业正式移交后,物业管理费及相关水电费用等所有费用由承租方缴纳。 6.承租人为承租物业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食品安全的唯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承租范围内的治安、维稳、消防、环保及食品安全工作,从租赁合同约定的起租日起,直至合同期结束。如在承租范围内发生治安、维稳、火灾事故、影响生态环境的情况以及任何因食品问题引发的事故,承租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责任,并承担给出租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7.非经出租方书面许可,承租方租用期间不得搭建任何建筑物;承租方进行改(扩)建的,须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并自行向有关政府部门进行报批并办理相关手续,取得有关部门批准。 8.出租方仅负责空置物业属于业主维修责任范围内的维修维护,超出该范围外(包括但不限于租赁房屋内的墙面、地面、电路、门窗、消防设施以及其他的基础设施等)的维修责任均由承租方承担,与出租方无关,维修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由于承租方的作为或不作为导致该物业及其设施损坏的,承租方须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不及时维修导致漏水、墙面脱落或使用过程中任何导致人身损害等引发的一切损失及赔偿责任)。 9.租赁合同(含补充协议)以出租方提供的文本为准,承租方参与本次招租即视为同意出租方提供的租赁合同(含补充协议)的主要条款内容并愿意与出租方签署租赁合同。 10.承租方应在成交结果公示期满后的1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含补充协议),且签订主体须与在联交所报名时的资料一致,否则即视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不予退还招租保证金,并重新出租物业,且无需对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 11.包括但不限于以上内容,最终以双方签署合同条款内容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