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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暂行)

深圳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和《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0〕461号),为规范我市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工作管理,确保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政策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含高级中学、完全中学的高中部、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

  第三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具有我市全日制普通高中正式注册学籍并按国家规定学制正常修读的在校生(含新疆班预科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人数按全市普通高中在校生人数最高不超过10%确定。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经费保障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00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我市财政共同出资设立。我市承担部分,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

  市、区财政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级普通高中在校生人数及国家助学金受助人数等情况,做好国家助学金预算和资金配套工作。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

  第七条 每年8月下旬,市教育局将我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分配计划,下达到各区(含新区,下同)教育行政部门和市教育局直属普通高中学校。

  各普通高中学校应在每学年9月30日前受理学生申请,按照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组织并完成评审工作。

  第八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学生应在新学年规定时间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以下材料:

  1.深圳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学生及家长户口簿复印件(验原件);

  3.学生身份证(含临时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4.以下证明材料之一(证件类材料验原件留复印件,证明类材料留原件):

  (1)城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件(含临时救济证、低保边缘证等)或加盖发放机关印章的上述复印件;

  (2)孤残学生的相关证明或材料;

  (3)烈士及其他优抚家庭子女,原基建工程兵、困难归侨和驻防军工等经济困难家庭子女,发生突发变故、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来自深圳市支援建设或对口帮扶地区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提供的其他类证明材料或费用单据;

  (4)由镇(街道办、乡)级及以上政府民政等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状况等证明材料。

  第九条 各普通高中负责学生申请材料的审核和学生受助资格的评定工作,应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认真评审。

  国家助学金评审结果及相关信息应在学校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按要求向上级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公示有异议的,学校应组织进行调查,异议经核实成立的,应撤销该学生申请资格。

  普通高中如无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实行零上报制度,在各类需报送表格中填“无”并加盖公章后上报;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的,视为无情况。

  第十条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完成区属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人数及经费预算审核汇总后,会同区财政部门上报市教育局;市教育局统一向市财政委报送全市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人数及经费预算。

  教育部门应于每学期开学后3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申报每学期核准后的受助学生人数及经费预算,财政部门应于3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达到本级普通高中,各普通高中学校应于收到财政部门下达经费指标后20个工作日内将国家助学金发放至受助学生。

  第十一条 每学年春季学期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向财政部门申报本学期受助学生名单、人数及经费时要重新核准。

  春季学期市内转学的受助学生,转入学校在核准受助学生名单时可予以增加;转出的受助学生,转出学校在核准受助学生名单时予以删减;在秋季学期中途休学、退学或被学校开除学籍等原因离开学校的,学校在核准受助学生名单时予以删减;对弄虚作假骗取国家助学金的受助学生,要收回骗取的资金,停发尚未发放的国家助学金。

  第十二条 各普通高中学校要为每位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办理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以下简称高中资助卡),直接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高中资助卡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高中资助卡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全面推行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 加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发放监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2〕182号)文件规定执行。

  各普通高中学校不得擅自处理国家助学金结余资金,应于本学期结束后清理、退回同级财政部门。

第四章 责任与监督

 

  第十三条 各普通高中学校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要制定本校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将国家助学金工作列入每学期工作计划,指定专门部门和责任心强的专职人员负责学生资助工作,保证人员相对稳定,并实行学生资助工作人员备案制。

  各普通高中学校要建立专门档案,将本校的学生资助申请表、证明材料、受理结果、资金发放有关凭证等档案材料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高中学校要加强学生学籍管理,统筹利用现有中小学电子学籍信息系统,建立完善普通高中学生电子学籍及学生资助信息系统,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完整。

  尚未设立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的区,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相关部门按上述程序完成有关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和普通高中学校要切实加强国家助学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在校学生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获取或帮助他人获取国家助学金资格的,将其上述违规违纪行为记入学生个人档案,并按学校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普通高中学校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5%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

  第十七条 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比例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高中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十八条 各普通高中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校内学生资助制度及相关实施细则,并按学校隶属关系报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鼓励社会捐资助学。各级教育部门应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面向普高高中学校开展学生资助活动。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委员会、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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