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
现将《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民办函〔2019〕5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及时跟进有关工作贯彻落实情况,并于2019年12月10日前报送省厅办公室。
附件: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办公室
2019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