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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广东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定》解读

  《广东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定》(以下简称《特困规定》)已经十三届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9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2年9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特困规定》起草背景

  《广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以下简称《五保规定》)实施已逾10年,为保障全省五保对象基本生活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良好成效。2014年2月,国务院颁布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将农村五保供养、城市“三无”人员救助统一为特困人员供养制度;2016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内容、标准、形式等方面提出了新要求;2017年7月,省人大常委会出台《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对特困人员供养内容、机构和供养形式等方面提出了新要求;2019年12月,民政部印发《关于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的通知》,要求各地要大力推进照料护理标准的制定和落实;2020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要求创新社会救助方式,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内容、形式以及审核审批程序、部门职责分工等方面发生了较大改变,《五保规定》在许多方面已不适应形势发展和工作实际的需要,亟需废旧立新。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针对特困人员的特点和需求精准施策”等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办国办《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等有关决策部署,满足对特困人员对照料护理服务等美好生活期盼,省民政厅在《五保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国家最新政策文件要求及我省工作实际,以废旧立新的形式制定《广东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定》。

  二、《特困规定》的主要内容

  《特困规定》共六章31条,主要内容有五方面:

  (一)完善了特困人员救助工作相关机制。

  一是明确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二是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三是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救助供养资金、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运转费用,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四是规定了社会参与机制。

  (二)细化了申请、审核确认程序。

  一是明确了特困人员申请救助供养的方式和要求;二是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的具体要求;三是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入户调查、提出初审意见、开展民主评议及公示的工作要求;四是规定了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审批过程中的抽查核实职责,并规定了必须调查核实的情形;五是规定了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工作机制及有关评估工作要求;六是规定了终止救助供养的情形及程序。

  (三)明确了救助供养的标准、方式和内容。

  一是规定了救助供养的标准制定;二是规定了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两种救助供养形式;三是明确了救助供养的主要内容;四是规定了特困人员医疗救助的保障措施;五是规定了为有需要的特困人员提供心理疏导、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社会工作服务。

  (四)加强了监督与管理。

  一是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职责,以及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督促职责;二是规定了供养服务机构的规划和建设要求;三是规定了供养服务机构的管理要求;四是规定了政府及其部门对分散供养照料服务的监管职责,明确了照料服务人的照料服务要求。五是规定了投诉举报机制。

  (五)规定了法律责任。

  一是规定了行政机关、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二是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关于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处罚措施,明确了骗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法律责任。三是规定了照料服务人的法律责任。

  三、《特困规定》的主要特点

  《特困规定》主要特点有五方面:一是加强了政策融合。按要求统筹整合了城市“三无”人员救助工作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将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统一为特困人员。二是完善了工作机制。按要求将原由村(居)委会受理申请改为由乡镇(街道办)受理和初审,并接受异地申请或者在线申请,让困难群众“足不出户”即可申请救助。三是优化了供养服务。将过去对特困人员物资救助为主向“物质救助+服务救助”并重转变,细化照料服务内容,并在基本养老保险等方面给予保障。四是加强了工作监管。压实各级政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兜底保障属地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的同时,明确乡镇(街道)对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的评价考核职责。五是明确了法律责任。明确行政机关、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明确申请人骗取供养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法律责任。同时,明确照料服务人不履行照料护理协议及歧视、侮辱、虐待、遗弃特困人员等的法律责任,切实维护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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