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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龙岗区经济发展资金(文化产业类)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机构:龙岗区

发布日期:2013-05-15

文  号:

龙岗区经济发展资金(文化产业类)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龙岗区委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深龙委[2006]29号),实施“文化强区”战略,发挥龙岗区经济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区经济发展基金)的产业导向和激励作用,推动我区文化产业发展,培育支柱产业,根据《龙岗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龙府[2006]95号),参照《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08〕15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文化产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报、专家评审、政府决策、社会监督、绩效评估”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深圳市龙岗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文产办)是龙岗区文化产业资助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我区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向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区联席会议)提出资助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和分项预算;

  (二)编制资助资金年度决算;

  (三)编制年度资助指南,受理资助申请,组织对资助申请单位的考察、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

  (四)会同区财政局下达资助资金年度使用计划,负责该计划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和管理资助单位或企业以及资助项目的档案;

  (五)负责项目验收,并对被资助的企业或单位及项目进行绩效评估;

  (六)会同区财政局制定和修改资助资金资助评定标准、有关管理制度和操作程序。

  第四条 区财政局是区经济发展资金的监管部门,负责拨付资金及监督、检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资助资金使用单位的责任:

  (一)编制项目投资预算;

  (二)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的投入;

  (三)对获得的资助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接受有关部门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五)按要求提供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

  第六条 建立“龙岗区文化产业发展资助资金评审专家库”。专家库主要成员由文化产业、经济领域的专家、学者和企业家组成,主要职能是为资助资金的资助、管理和决策提供咨询、论证和评审。

  第三章 扶持方式和对象

  第七条 扶持方式包括专项资助、奖励、配套资助等,贴保、贴息按《龙岗区经济发展资金(贴保、贴息类)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办理。

  每年度资助资金规模由区联席会议确定。

  第八条 资助资金主要扶持以下对象:

  (一)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岗区,并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文化企业、文化产业行业协会和事业单位;

  (二)对我区文化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

  (三)经区政府批准的其他资助对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以扶持:

  (一) 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

  (二)同一年度已经获得区政府其他财政性资助资金资助的项目;

  (三)申请单位因其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2年的;

  (四)申请单位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或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六)在海关、财政、环保、劳动、税务、版权、银行等部门有不良记录的。

  (七)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证已过期未办理延期手续或因被吊销、撤销而失效的。

  第四章 专项资助、奖励、配套资助的资助条件和标准

  第十条 专项资助分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项目专项资助和文化产业活动项目专项资助。具体资助条件和标准为:

  (一)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

  1.经市、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可申请专项资助(以政府为投资主体的项目除外),每个园区(基地)资助金额控制在该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30%以内,单个园区(基地)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在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内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以政府为投资主体的公共服务平台除外),可申请专项资助。申请的项目补贴金额控制在该项目预算总投资额的50%以内,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每年经深圳市文博会组委会认定为文博会分会场的,可以申请宣传推广经费资助,标准不超过50万元。

  (二)文化产业活动项目:

  1.活动项目专项资助。对举办文化产业领域的全国性、全省性重大活动项目,或者在我市、我区有重要影响的文化产业论坛、赛事、产业化文化艺术活动(以政府为投资主体的活动项目除外),可申请专项资助,原则上每个活动项目根据活动情况最多可给予项目运作实际发生费用30%的补贴,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文化企业参加政府组织的全国性或国际性会展活动,可申请摊位租金和参展费用专项资助。

  第十一条 奖励的扶持条件和标准:

  (一)对获得国家部委授予的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广东省文改办和广东省文化厅等单位授予的“广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和“广东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称号的园区(基地),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深圳市文产办授予的“深圳市文化产业园区”称号的园区,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获得深圳市文产办授予的“深圳市文化产业基地”称号的基地,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深圳市文产办授予的“深圳市重点文化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

  (二)行业协会、文化企业和个人,在国内外省级以上政府或省级以上权威机构组织的评选活动中获奖,属于原创油画类、水晶玉石雕刻类、创意设计与广告策划类、观赏石评选类、现代印刷类、影视制作类、动漫游戏类、艺术品类的,经区文产办审核后可申请奖励,根据获奖等级给予适当奖励,单次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二条 配套资助的条件和标准:

  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的文化企业和项目,在国家、省、市财政提供的资金之外另行投入经费的,可申请配套资助。申请配套资助的资金比例可参照国家、省、市相应的资助标准申请最高为1:0.5的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三条 符合申请资助资金资格条件的企业或法人单位可根据自身条件选择资助方式申请本资助资金。一年内一个企业或单位最多只能申报2个项目,每个项目只能申请一种资助方式。

  第五章 申报、受理和审批

  第十四条 对资助资金的申报,采取常年受理、分批评审的方式进行处理。区文产办负责公开发布资助资金的申请指南,明确各类申请需提供的材料和要求,并受理企业的申请。

  第十五条 资助申报、受理和审批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根据区文产办发布的申请指南,填报申请材料,并提供各类有效证明文件。

  (二)收到申请后,区文产办进行材料初审,形式合格的,区文产办出具受理回执;不合格的,向企业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并将申请材料退回企业,申请单位备齐相关材料后,可重新提交。

  (三)区文产办组织现场考察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资助考察。

  (四)区文产办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和申报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和评审。

  (五)区文产办结合现场考评结果和专家评审意见,初步确定资助项目名单和资助额度。在经区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区文产办向社会公示5天。

  (六)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向区文产办提出,由区文产办在公示期满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出具书面调查报告。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根据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联席会议纪要拨付费用,

  (七)获批准的资助企业与区文产办签订《龙岗区文化产业发展资助资金使用合同》。合同应包括资金使用范围、资金使用进度计划、违约责任等条款,具体条款由区文产办拟定。区财政局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拨款手续。

  第六章 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管理费是指区文产办在项目管理过程发生的有关费用。包括专家考察、评审、监理、验收、评估,在媒体上发布信息,中介机构项目审计、法律事务及相关工作的有关开支按照规定列入部门预算。

  第十七条 资助资金使用单位与区文产办签订合同后,必须在区财政局指定的监管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区财政局按合同的有关规定,将资助资金一次或分次拨入专用账户。

  资助资金使用单位应将资金采取专用账户(除奖励资金外,以下同)、封闭管理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区文产办应当会同监管银行对资助资金使用单位提出的资金使用申请进行审查,对不按合同约定使用资金的,由区财政局通知监管银行拒付。

  第十九条 资助的单位必须按国家财务制度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获资助的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报区文产办核准后,将剩余资金归还区财政局,其他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七章 监督和绩效评估

  第二十一条 资助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报送年度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总结报告,区文产办汇总后抄送区财政局。

  第二十二条 区文产办应定期对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将专项检查的情况及时书面报送区财政局。

  第二十三条 区文产办每年组织专家或中介服务机构,对上年度获得资助的企业进行绩效评估,绩效评估结果作为资助资金申请人再次申请资助的重要评审依据。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资助资金的,区文产办和财政局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警告、停止拨款、收回资金、三年内不受理资金申请等措施,并将受资助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串通资助资金申请单位作弊并出具相关报告的,由区文产办取消其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报告,造成资助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参与评审、评估的咨询专家利用评审、评估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咨询专家资格,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区产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由区财政、审计、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区政府授权区文产办、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的文化产业资助门类,由区文产办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和市文产办每年发布的《深圳市文化产业重点扶持目录》,结合龙岗实际每年制订发布。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2009年6月22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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