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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曾定强(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4142419******46**):

  曾定强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于2023年5月3日在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岗社区向东路128-15号为一名患者洗牙,违法所得人民币0.01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查询《深圳市卫生监督综合管理系统》和《国家卫生健康监督信息报告系统》,未检索到曾定强(身份证号码44142419******46**)非医师行医的行政处罚记录,曾定强为初次非医师行医,且无鉴定报告证明曾定强非医师行医行为对患者造成伤害,违法所得低于一万元,按照《深圳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版)》序号15的从重/从轻/一般规定,曾定强上述违法行为属于从轻处罚情节。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版)》序号15中从轻处罚情节的规定,拟对当事人曾定强作出 1、罚款人民币20000元;2、没收牙椅1张、空气压缩机1台、一次性口腔器械盒19盒、碘伏4瓶、强力生物复合碘抑菌液1瓶、强力牌(I型)抑菌液1瓶、含酒精的棉球1盒、无菌牙科注射针(已开启)1盒、超声洁牙机1台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你享有对此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可在收到本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公共卫生服务中心406室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因你去向不明,无法以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及《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深龙卫医技罚告[2023]07F-5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福宁路70号龙岗公共卫生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755-89258356,联系人:谢先生、曾先生。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卫生健康局

  2023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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