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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部的变更需要什么材料?

  (一)《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原件2份);

  (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说明(原件2份);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

  (四)与变更项目相关的材料:

  1.变更主要负责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1)医疗机构设置主体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投资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等签署的原主要负责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证明(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2)新主要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及本人签名承诺完整性与真实性的简历(原件各1份),医疗机构非在职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2.变更诊疗科目,应提交下列材料:

  (1)拟开展诊疗科目人员的个人简历和有关证件,包括毕业证(附验证证明)、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等(复印件2份,验原件);

  (2)拟开展诊疗科目的设备清单和房屋使用面积材料(复印件2份,验原件);

  (3)增设诊疗科目,需提交可行性报告(原件1份);

  (4)增设医疗美容科的,需提交《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等法规规章中有关床位、科目设置、人员(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等)、设备、规章制度等材料。

  3.变更执业地址,应提交下列材料:

  (1)选址报告,地址变更要符合《深圳市2010—2015年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场所的房产证编号或房地产证明文件(复印件2份,验原件)和场所业主同意作为医疗用房的书面意见(如属租赁房屋则提交合法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2份,验原件);

  (3)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通讯、供电、上下水道、卫生设施、消防设施设置方案;

  (4)拟设医疗机构在服务半径中与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及相互影响情况。

  4.变更法定代表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1)医疗机构设置主体申请变更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的报告及变更的理由;

  (2)变更后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及本人签名承诺完整性与真实性的简历(原件各1份),医疗机构非在职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3)设置医疗机构的商事主体变更情况(包括股权变更、股东变更、章程变更等)说明及变更后的商事主体的营业执照注册号;

  (4)设置医疗机构的商事主体近3个月的查新资料(原件);

  (5)设置医疗机构的商事主体章程规定的决策机构(董事会、理事会、合伙人等)就变更事项的有效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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