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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落实康复经费意见的通知》

发布机构:龙岗区

发布日期:2005-06-13

文  号: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落实康复经费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市财政局、残联:

  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批准的《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和省政府批转的《广东省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粤府[2001]51号)中,提出了“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推进残疾人康复和就业”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1号)的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解决特困群众“四难”问题的意见》(粤发[2000]21号)以及《省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7)》(2002年4月10日)的精神,为进一步加大我省残疾人康复经费的投入,使贫困残疾人享受到康复服务,确保残疾人“十五”计划康复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现提出意见如下:

  一、各级财政必须将残疾人康复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及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需要,提供经费保障。要按照国家残疾人事业发展计划规定的残疾人康复任务指标,安排落实康复经费,确保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同时,要随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残疾人康复需求的增加而逐年递增。

  省财政采取分类补贴的办法,对不同地区所需的康复经费按照一定标准每年度进行补助。对广州、深圳、珠海、东莞、中山、江门、佛山和顺德等市,省财政不予补贴经费,由当地财政自行解决;对汕头、韶关、惠州、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潮州和梅州、河源、汕尾、清远、揭阳、云浮市的康复经费,原则上按总人口人均0.2O元以上的标准和当地财力情况予以补助。对地方财政未将康复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的,省财政将不给予补助经费。

  二、开展精神病防治康复的市、区、街道和县、乡镇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及《精神病防治康复“十五”实施方案》的要求,安排足额精防专项经费。

  三、省财政补助经费开支范围应严格限制在下列业务范围内,对各类、各项康复任务经费开支要进行合理调配,不得挪作办公经费、工怍人员工资福利等其他开支。

  (一)  国家和省所下达的各项康复任务;

  (二)对贫困残疾人的康复费用补贴;

  (三)康复设施、设备的购置;

  (四)康复技术人员的培训;

  (五)康复知识的普及和宣传。

  四、各地要加强对康复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经费的使用情况要按要求报省财政厅和省残联备查。

  各县(区)参照上述精神,落实好残疾人康复专项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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