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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龙岗区教育局关于印发《龙岗区民办中小学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发布机构:龙岗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2020-12-29

文  号:深龙教规〔2020〕2号

龙岗区教育局关于印发《龙岗区民办中小学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教育办、各民办中小学:

  为贯彻落实《龙岗区加快民办中小学优质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的文件精神,提升民办中小学管理水平,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订了《龙岗区民办中小学管理规程(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龙岗区教育局

  2020年12月29日

  龙岗区民办中小学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我区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学,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条  民办中小学要自觉接受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和指导,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

  第四条  民办中小学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妨碍义务教育的实施,不得利用宗教妨碍学校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五条  义务教育民办中小学变更的流程和办法,依照区教育局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执行。高中阶段民办中小学变更的流程和办法,依照市教育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民办中小学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义务教育阶段民办中小学不能设立为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七条  民办中小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八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三章 法人治理与制度建设

  第九条  民办中小学办学董事会(理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五人以上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成员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经历);非营利性学校的决策机构中至少有一名以上独立社会人士;董(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理)事会成员名单必须报区教育局备案。

  设立监事会,一般由3人组成,董(理)事会成员不得兼任,监事会中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1/3;一个自然人不得同时在同一所学校的董(理)事会、监事会任职,有犯罪记录,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者不得在学校董(理)事会、监事会任职;有回避规定的董(理)事会、监事会成员,校长、财务人员等应当按规定实行回避。

  第十条  民办中小学办学董(理)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本单位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每年不少于二次;董(理)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理)事、监事会(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一条  民办中小学实行办学董(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依据民办教育法律法规和办学章程,明确董(理)事会、董(理)事长和校长的职责,根据岗位职责,各负其责。

  第十二条  民办中小学应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采取单独组建、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等形式,做到应建必建,实现党组织建设全覆盖。

  第十三条  民办中小学应当聘任符合任职条件的专职校长,聘期不少于三年,具有学校最高办学层次相应的教师资格,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和三年以上中小学副校长以上任职经历,年龄不超过70周岁。校长自聘任合同签订之日起20日内应向区教育局报备。

  第十四条  民办中小学要全面推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教代会审议通过和决定的事项,对本单位以及全体教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  民办中小学要依据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选举产生工会委员或工会主席,为工会划拨工作经费,提供必要的工作设施和场所等,组织开展工会活动。共青团、少先队组织的建设参照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章  教师聘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  民办中小学应坚持“自主用人、依法管理”的原则,重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教师本科以上学历比率,努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民办中小学聘用的教师应持有相应学段、科目的教师资格证。

  第十七条  民办中小学聘用教师实行合同聘用制,聘任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合同签订后,学校应在两周内将聘用教师的信息向区教育局报备。

  第十八条  民办中小学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工资,按规定为教师购买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建立教师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保障教师寒暑假带薪休假权利。

  第十九条  民办中小学应按照办学规模,配齐配足各学科专任教师,师生比率需达到广东省标准化学校标准以及有关督导评估有关要求。2020年6月以后开办设立的民办中小学,其专任教师按照新修订《深圳市民办中小学设置标准》配备。

  按学生人数600:1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专职卫生技术人员应持有卫生专业执业资格证书;每1000名学生至少配置1名专职心理健康教师(不足1000人按1000 人计算),心理健康教师应当符合任职资格条件。

  第二十条  民办中小学要根据有关要求和规定,不断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安排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和教研科研活动,不断提高教师素质和业务水平;教师有违反师德师风或其它违纪行为的,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区教育局报备。

  第二十一条  区教育局每学年组织对民办中小学校长、教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评优评先、职称评定、长期从教津贴挂钩。

  第五章 安全与卫生管理

  第二十二条  民办中小学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实行法定代表人和校长双负责制,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安全第一责任人,校长负安全管理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设立安全管理工作机构,配备安全主任,具体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健全安全管理网络,每学期初向区教育局报备安保人员配备情况。学校举办者对学校安全管理费用应当予以保障。

  第二十四条  民办中小学要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规和各项文件政策规定,健全学校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完善学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确保校园安全。

  第二十五条  民办中小学要定期开展对校舍场地、设施设备、功能场所、食堂、校车等方面的检查。定期对师生开展安全教育,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维护校园安全。

  第二十六条  民办中小学要建立安全工作和维护稳定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责任落实情况和维护校园稳定工作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民办中小学要加强安全教育,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鼓励和提倡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险,鼓励民办中小学购买组织者责任险。

  第二十八条  民办中小学要加强学校卫生工作,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育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

  第六章 德育与教学管理

  第二十九条  民办中小学要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通过德育过程和专题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展行为规范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开展法制教育,增强遵纪守法观念,预防在校学生违法犯罪,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

  第三十条  民办中小学必须按照市教育局颁布的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开展教学工作,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不得随意增加或缩减规定的课程、课时,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不得开设境外课程。

  第三十一条  民办中小学要按规定安排教育教学和作息时间,小学生每日在校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含早读)的时间至多不超过6小时(低年级还应适当减少),初中生每日在校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的时间(含早读)至多不超过7小时。无住宿生的学校不得安排学生到学校晚自习。

  第三十二条  民办中小学不得占用学生法定休息时间组织学生补课,不得以任何名义举办或参与举办(含租借场地)面向义务教育学生的各种辅导班,不得动员和组织学生参加社会上各类形式的辅导班。
      第三十三条  民办中小学使用的教材必须经省教育厅审定选用,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不得使用境外教材。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学校和学生订购教辅资料和其他图书。

  第三十四条  民办中小学应重视校园文化建设,树立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校园环境绿化、干净、整洁、美观、有序,开展内容丰富、形式活泼的校园文化活动。

  第七章 招生与学籍管理

  第三十五条  民办中小学要落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招生政策和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招生计划,规范招生行为,严肃招生纪律,做好招生及学生录取工作。

  第三十六条  民办中小学招生范围原则上与审批机关管辖范围一致,义务教育阶段民办中小学需要跨区招生的,须报市教育局批准。

  第三十七条  民办中小学不得以考试或变相考试的方式择优选拔学生,不得以各类竞赛成绩、奖励证书或考级证明作为入学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民办中小学要严格控制大班额、大校额,对超过标准班额的班级,严控插班转入。

  第三十九条  民办中小学要实行常态均衡编班,均衡配备任课教师,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严禁举办重点班,包括以特长班、特色班、尖子班、兴趣班、“奥数”班等名义变相举办重点班。
       第四十条  民办中小学要认真实施《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按规定严格执行转学、休学、复学等程序,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

  第八章 财务与收费管理

  第四十一条  民办中小学要依法要落实法人财产权,民办中小学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资产和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并分别登记建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

  第四十二条  健全民办中小学办学资金“三方共管”监控机制,防范办学风险。民办中小学每学期向学生收取的学杂费,应全部存入“三方共管”账户中,接受监管。

  第四十三条  民办中小学须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必须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民办中小学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十四条  民办小学和初中的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按照发改部门核批文件执行。民办高中的学费由学校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确定,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学校按照补偿实际成本的原则自主确定。

  第四十五条  民办中小学的服务性收费包括:伙食费、午休费(仅限走读生,提供床位)和校车费;代收费项目包括:校园一卡通工本费、代购教辅材料费、校服费,不包括作业本费和体检费。除上述收费项目外,不得另立项目收费。

  第四十六条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遵循“非盈利”和“学生自愿”原则。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家长,定期向家长公布收费收支清单,接受家长监督。

  第四十七条  民办中小学要严格执行有关收、退费政策。收费只能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收取。民办中小学要向社会公示收费许可证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退费办法等相关内容。

  第九章 监管、扶持与奖励

  第四十八条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据职能对民办中小学实施年度检查制度,年检的内容包括办学条件、学校管理、队伍建设、安全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年检结论进行公告并加以适当运用。

  第四十九条  区教育局实施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通过责任督学定期对民办中小学进行督导检查,建立跟踪督导整改台账;强化督导结果运用,将督导结果与提高收费、评优评先、奖励扶持挂钩。

  第五十条  区教育局建立健全民办中小学综合评议制度,由局机关职能科室每年对民办中小学的办学情况进行评议打分。综合评议结果与民办中小学的年检、评优评先、奖励扶持等挂钩。

  第五十一条  区教师发展中心将民办中小学纳入公民办统一的教研管理,开展常态化的教研指导,构建集教研视导、质量监测、整改提升相统一的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

  第五十二条  区教育局出台有关扶持民办中小学发展的政策,从办学条件、办学管理、师资队伍、质量监测等方面,加强对民办中小学的管理与扶持,推动民办中小学优质发展。

  第五十三条  区政府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资助奖励民办中小学发展,表彰和奖励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民办中小学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学,依法治教。

  第五十五条  民办中小学在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六条  民办中小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第五十七条  民办中小学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程主要适用于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并在龙岗行政区域办学的民办中小学。

  第五十九条  如本规程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部门政策性文件相抵触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部门政策性文件为准。

  第六十条  本规程由深圳市龙岗区教育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1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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