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机构应根据《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要求按一定比例配备教职工,全体教职工与幼儿比应不低于1:7,全体保教人员与幼儿比应不低于1:9。幼儿中心班级保教人员与幼儿比应不低于1:10,应根据每班具体班额按比例配备保教人员,但为保证幼儿看护无死角,每班至少配备两名专任教师,有条件的可配备一名保育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