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创办初创企业,进行商事登记(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取得经营资质,并在该初创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本市当年度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标准,对单位承担部分给予补贴。若单位实际缴交部分低于最低缴交标准的据实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个人应缴部分仍由其本人承担。
合伙创办企业的,以首次申请补贴时商事登记合伙人人数发放社会保险补贴,后续不能再增加其他申请人,其中商事登记合伙人应具有自主创业人员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