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在失业登记有效期内且停止缴交职工养老保险(参加农转居养老保险的农转居人员除外),已求职登记3个月经努力仍未找到工作的深圳市户籍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女年满40周岁(含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含50周岁)以上。
(二)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
(三)夫妻双方均失业且年龄都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上。
(四)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五)供养患有重大疾病的直系亲属(重大疾病参照我国保险行业适用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疾病名称具体见附件)。
二、零就业家庭人员认定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失业人员,可申请认定为零就业家庭人员:
(一)家庭成员为2人以上(含2人),且均为本市户籍。
(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成员均已失业并办理了失业登记。
(三)有劳动能力、就业愿望和求职记录。
家庭成员中有1人或以上正在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的(宝安、龙岗和各新区农转居失业人员由股份合作公司缴交社会保险的不受此条件限制),不能认定为零就业家庭。
家庭成员虽未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未缴纳社会保险,但有证据证明有超过最低工资标准的其他收入的,不能认定为零就业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