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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龙岗区2016年第一季度生产安全死亡事故处理情况的通报

2016年第一季度安全生产事故单位名单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应将事故处理的情况向社会公布。现将我区2016年第一季度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处理情况进行通报(见附表)。为加强安全管理,防范事故的发生,提出如下要求:

一、请各街道办、各相关部门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深龙委〔2011〕14号)和《关于印发龙岗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等5个安全生产“一岗双责”配套文件的通知》(深龙委办〔2012〕30号),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执法力度,消除事故隐患。

二、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16号令)的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投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按照企业分类分级管理工作要求,深入开展企业三级安全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切实消除事故隐患,防范同类事故的发生。


深圳市龙岗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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