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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自来水生产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安监〔2010〕11号)、市安委办《关于印发<深圳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安办〔2011〕44号)等法规和文件要求,为加强我区重点工业企业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现决定组织全区自来水生产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备案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街道安监要高度重视自来水生产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评审、备案管理工作,督促企业严格按照《龙岗区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备案工作指引(试行)》(附件一)开展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实施,按时、保质完成辖区自来水生产企业的应急预案评审、备案工作。

  二、各街道安监办负责通知、督促辖区自来水生产企业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备案工作,要求各相关企业于12月15日前完成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报备工作。

  三、请各街道安监办尽快摸清辖区自来水生产企业情况,指定专人填报《龙岗区自来水生产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情况登记表》(附件二),于并于11月24日前报区安监局。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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