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5号)规定,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情形除外:1.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2.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3.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二)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1号)规定,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
(三)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7号)规定,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燃料的企业除外。
(四)国家未专门设立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生产许可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