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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龙府办规〔2023〕1号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顾问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顾问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2日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顾问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政府顾问的聘任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政府顾问的智力支撑和参谋辅政作用,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4〕65号)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顾问,是指根据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区政府名义聘任的提供咨政服务的专家学者、行业(领域)领军人物等知名人士。

  第三条 区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战略规划、产业发展、科技创新、城市规划建设、智慧管理和安全治理、教育事业、文体事业、医疗卫生、生态环境等顾问领域,每个领域明确一个牵头部门。顾问领域可根据龙岗区发展需要进行调整。

  第四条 政府顾问实行聘任制,聘期一般为2年。政府顾问的聘任坚持精干实用、数量适度、分布均衡的原则,每个领域顾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位,涉及专业(行业)较多的领域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

  第五条 按照统分结合、动态管理、运转协调的原则,区发展研究中心负责全区政府顾问服务管理工作的统筹与协调,区各领域牵头部门负责各自领域顾问全过程管理与服务。

  第二章 聘任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政府顾问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三)具备顾问职责所要求的专业能力或资源优势,愿意为龙岗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拥有较高政策理论水平和综合研究能力,熟悉龙岗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和趋势,具有丰硕成果、较高威望、较大影响力的专家、学者;

  2.在国内外行业领军企业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经营管理或专业技术人才,熟悉本行业前沿发展动态,具备创新性构想和战略性思维,为推动某一行业发展作出过突出贡献;

  3.具有较强组织协调、社会活动能力以及渠道资源优势,能够帮助龙岗引进资金、技术、项目、人才的知名人士;

  4.其他能够为龙岗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较大帮助的人士。

  (四)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聘任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特殊情况可以放宽。

  第七条 政府顾问聘任工作遵循依法、公平、择优原则,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一)提名。通过职能部门推荐、智库机构引荐、专家学者自荐、领导举荐等方式征集人选,由区各领域牵头部门对推荐人选的学历、专业水平、任职经历、政治背景等资格条件及背景情况进行初审,提出拟聘顾问人选推荐名单。

  (二)背景调查。区发展研究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对顾问推荐人选有关情况进行背景调查。涉及聘请外籍专家相关事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市政府外事办审批。

  (三)征求意见。区发展研究中心提出拟聘顾问人选名单,按程序征求相关部门及区领导意见。

  (四)审定。区发展研究中心汇总梳理有关意见,将拟聘顾问人选名单报区政府审定并向区委报告。

  (五)聘任。由区长签发聘书,以区政府名义聘任顾问。

  第八条 聘书颁发。由区长或区长委托的其他区领导向顾问现场颁发聘书。政府顾问因故不能到场的,由其所属领域牵头部门向其转交聘书。

  第三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政府顾问受区政府委托,履行以下职责:

  (一)应邀参加区政府有关重要会议、活动;

  (二)应邀开展相关调查研究、专题研讨、决策咨询、项目论证等活动;

  (三)对龙岗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四)参加龙岗区重大战略政策措施制定、重大项目建设立项的咨询论证;

  (五)参与某一行业、领域的长期或阶段性工作,指导某一重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六)在国内外宣传推介龙岗,推进交流合作,帮助引进资金、技术、项目、人才等;

  (七)区政府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政府顾问享受以下权利待遇:

  (一)享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包括持有委托单位出具的工作联系函件到龙岗区各单位了解情况、查询文档、调阅资料,按规定获得开展工作所必须的工作条件和相应服务保障等;

  (二)应邀参加龙岗区相关活动的,或提供咨政建议的,在符合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的前提下,领取相应劳务报酬;

  (三)按有关规定应该享受的其他权利待遇。

  第十一条 政府顾问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及龙岗区各项规章制度;

  (二)认真履行顾问职责,对所提意见及建议、办理的各项事务合法性负责;

  (三)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区有关部门认为不能对外公开的信息;

  (四)维护龙岗区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不以政府顾问身份谋取私利;

  (五)对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咨询事项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六)其他法定与约定义务。

  第四章 续聘与解聘

  第十二条 政府顾问聘期届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续聘:

  (一)聘期内积极参加政府顾问活动,或积极向区委区政府提出意见建议的;

  (二)符合政府顾问聘任条件;

  (三)本人愿意继续担任政府顾问。

  政府顾问聘期届满前3个月,由各领域牵头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研究是否续聘,需续聘的,参照聘任程序办理;认为不需续聘的,说明理由报区发展研究中心。

  第十三条 政府顾问聘期届满后未续聘的,聘任关系自动解除,顾问资格终止。

  第十四条 政府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因严重违规违纪违法等情形受到责任追究的,或因违法失德等行为产生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

  (二)有严重损害龙岗区合法权益和声誉行为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顾问职责,或者在履行职责中出现重大失误的;

  (四)违反保密有关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的;

  (五)本人提出解除聘任申请的;

  (六)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顾问的。

  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由区各领域牵头部门及时报区发展研究中心研究,经区政府批准后予以解聘,并由领域牵头部门收回颁发的聘书。对顾问在聘任期内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政府顾问聘任期间因工作变动、身体状况等自身原因不宜继续担任顾问的,区各领域牵头部门应当督促其主动辞去顾问职务,并及时将情况报区发展研究中心。

  第五章 服务管理

  第十六条 政府顾问每年应参加龙岗区各类顾问活动不少于1次。政府顾问活动的形式主要有:

  (一)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就有关重大问题咨询顾问,包括政府工作报告、改革创新项目、重点建设项目、重大研究报告等,日常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通讯软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二)应邀参加区政府顾问交流活动,围绕会议主题提出政策建议;

  (三)受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邀请参加研讨、座谈、调研、咨询、评估、推介等各类活动;

  (四)受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委托参与行业领域的长期或阶段性工作,具体指导所在领域重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五)顾问根据区政府中心工作和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主动在龙岗区组织开展专题调研、讲座等各类活动;

  (六)顾问结合自身专业领域和龙岗发展需要,主动为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提供咨政建议。

  第十七条 各领域牵头部门负责各自领域政府顾问的日常沟通对接、服务管理工作,并会同区各有关部门做好政府顾问在龙岗区工作期间的跟踪服务保障。

  (一)积极邀请政府顾问开展决策咨询等工作,每年邀请政府顾问开展活动不少于1次;

  (二)加强与政府顾问的沟通对接合作,协助顾问在我区开展相关工作,提供相关情况、数据及其他便利条件;

  (三)根据需要邀请相关顾问参加区政府顾问交流活动,协助区发展研究中心组织开展活动;

  (四)定期整理政府顾问提供的重要信息、意见建议,报区发展研究中心汇总后呈送区领导参阅,并及时跟进反馈采纳与落实情况;

  (五)每年底应将顾问履职情况及工作计划等形成年度工作总结,报区发展研究中心汇总后呈报区政府;

  (六)按有关规定做好其他服务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区发展研究中心统筹区政府顾问服务管理工作,加强与各领域牵头部门的协调联系,组织开展全区性政府顾问交流活动,收集汇总各领域政府顾问工作情况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十九条 区财政局对区发展研究中心及区各领域牵头部门开展政府顾问服务管理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二十条 顾问经费的申请及使用须满足下列要求:

  (一)区各领域牵头部门开展政府顾问工作所需经费,应按程序申报审核纳入年度部门预算,不得无预算或超预算执行;

  (二)顾问经费开支范围应符合国家、省、市、区有关政策规定,若涉及国家、省、市、区要求严控的经费(如“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等),必须在年度预算申报中予以体现,经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纳入预算执行;

  (三)顾问经费使用应严格按照年度预算计划执行,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须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

  第二十一条 顾问经费的开支遵循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参照专业领域行业标准、市场询价等合理确定经费标准。不得使用顾问经费购置固定资产,不得擅自改变经费用途、违规扩大支出范围或超标准支出,不得开支与顾问业务无关的费用,不得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顾问经费,不得挪用、截留、挤占顾问经费等。

  第二十二条 区各单位以部门名义邀请政府顾问开展活动的,所需费用由各单位部门预算解决,特殊情况报区政府另行研究决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另有规定或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政府法律顾问服务管理工作按照区政府法律顾问相关工作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相关稿件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顾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图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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