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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龙府规〔2023〕1号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区属各企业:

  现将《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2日

  


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引导带动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龙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区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额或部分利用区级政府财政性资金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按照政府投资事权划分的有关要求在龙岗区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区级政府财政性资金包括区级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及其他政府性资金等。

  区政府投资200万元以内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政务信息化除外)及其他直接列入部门预算申报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使用上级政府资金的投资项目,上级政府对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区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规范、效率、公开的原则,量入为出、综合平衡。

  第四条  区政府投资应当重点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五条  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完善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机制,履行法定职责,规范审批程序、优化审批环节,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  区发展和改革部门是区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区政府投资综合管理,开展区本级政府投资审批、标准制定、计划编制和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区相关部门依照职能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各行业主管部门依职能分工做好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统筹、管理和监督。

  区政府投资项目根据不同的工作阶段可以分别由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负责,并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质量、安全、造价、进度等管理。

  项目单位,是指项目建议书(立项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总概算的组织编制和申报单位;建设单位,是指区政府投资项目统一建设管理单位。项目单位、建设单位原则上应为区预算单位或双重管理驻区单位。

  第七条  区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覆盖全过程、全链条、全生命周期的投资项目在线管理平台体系(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全面推广BIM(建筑信息模型)、CIM(城市信息模型)等数字技术创新应用,实现项目管理智慧化。在线平台应当与区人大预算监督系统联网,实现数据共享。

  区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优先采用安全可控、绿色低碳、资源节约技术和产品。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二章  项目储备与审批管理

  第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各阶段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总概算由区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初步设计由区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审批或者审查。

  第九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储备制度。项目单位应当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或者经批准的专项规划,按“五年规划、三年滚动、年度计划”原则开展项目储备,并加强绩效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实施分类动态管理,对于建设依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前期工作长时间未取得实质性进展的项目,区投资主管部门可以将其移出项目储备库。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管理的实施细则由区投资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  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新建、改扩建项目,以及建设规模或者功能调整的改建、扩建项目,参照《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策划生成管理办法》相关程序开展项目策划生成论证。项目策划生成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以及空间论证。

  各单位申报项目立项前需履行本单位重大事项决策基本程序,需开展项目的选址范围、建设时序核查,进行信息系统落图,统筹空间管理和施工时序,避免政府投资浪费和反复开挖。

  第十一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本办法第十二至十七条以及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区投资主管部门可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动态调整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事项,经区政府审定后,不定期发布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总概算等审批事项清单。

  区投资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政策、项目建议书初步技术论证和项目空间初步论证结果,提出项目审核意见,按以下程序分级报批后批复立项:

  (一)投资匡算5000万元以内的,报区政府投资项目联评联审会议审批;

  (二)投资匡算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内的,经区政府投资项目联评联审会议审议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三)投资匡算1亿元以上的,经区政府投资项目联评联审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区政府投资项目,可直接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但需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总概算中补充项目必要性论证内容:

  (一)列入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的;

  (二)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开展前期工作且总投资1亿元以内的。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急工程,项目单位可免于办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依照相关规定完成应急工程论证程序后直接申报项目总概算,但需在项目总概算中增加项目必要性论证和可行性研究等内容:

  (一)按市政府相关规定认定的;

  (二)经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相关会议审议批准开展的;

  (三)项目单位分管区领导及行业分管区领导共同召开会议审议批准开展的。

  区应急工程认定具体实施细则由区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按照我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总投资5000万元以内的区政府投资项目,可免于办理项目建议书审批,新建、改扩建房建类项目除外。

  免除项目建议书审批环节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提交立项申请报告,由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并按本办法第十一条分级报批后下达前期工作计划。立项申请报告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拟建地点、拟建规模、建设时序、投资匡算、资金使用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区政府投资项目可免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新建、改扩建房建类项目除外:

  (一)总投资5000万元以内的区政府投资项目;

  (二)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但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如单纯装修装饰、建筑修缮、交通安全设施、城市照明、道路绿化等),以及地质灾害危险边坡、城中村及住宅区天然气管道改造等多个同类项目(单个项目5000万元以内)打包组成的项目。

  第十六条  单纯设备购置项目,免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和项目总概算审批,由项目单位开展市场询价并取得不少于3家机构报价清单,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经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按程序向区投资主管部门申报项目立项。涉及医疗、水务等专业设备的,需由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论证。涉及进口设备采购的,立项申报前需经分管区领导同意后报区政府投资项目联评联审会议审议,并按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征收补偿项目,各街道年度区级征收补偿项目原则上需由区土地整备主管部门纳入市、区年度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计划。区土地整备主管部门应汇总核准各街道年度征收补偿项目清单,报区投资主管部门纳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各街道应根据本单位年度征收补偿项目资金使用需求向区投资主管部门提交资金申请,区投资主管部门依申请下达年度资金计划,作为征收补偿项目的资金使用指标。

  第十八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各街道、各部门信息化项目原则上需由区信息化主管部门纳入年度项目建设计划。项目建设内容中可能包含信息化内容的,有关单位在项目建议书(立项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及项目总概算报审前征求区信息化主管部门意见,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对项目必要性及方案可行性出具审核意见。

  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按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指已不满足基本办公条件(如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等原因需要开展维修和改造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项目在立项前由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基本办公用房及附属用房室内装修改造必要性、范围、内容和使用需求进行审批,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及项目总概算报审前需由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基本办公用房及附属用房室内装修改造范围、内容和标准等出具审核意见,有关维修标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区投资主管部门可按照国家、省、市的规范、标准等有关规定,在教育、医疗、文体等公共服务项目领域制定符合城市定位的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标准。

  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区政府投资项目已明确的建设标准及要求,开展项目的前期工作及建设实施工作,相关标准不明确的应提请项目行业分管区领导研究。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可委托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进行深入论证,并对项目拟建的地点、规模和内容以及配套工程、投资匡算、建设运营模式、资金筹措和投融资模式、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可委托工程咨询机构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要求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从全生命周期的角度对建设项目空间、技术、工程、安全、环境影响、建筑废弃物处置、资源能源节约、配套工程、运营维护、投融资等是否合理可行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并达到规定的深度。

  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建设内容、范围、规模、标准、投资估算等原则上不得超出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立项申请报告)相应范围,超出范围的情形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超立项匡算总投资10%以内的,需由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如超过第十一条分级报批标准的,经分管区领导同意报区政府投资项目联评联审会议审议后继续审批;

  (二)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超立项匡算总投资10%以上的,项目单位应当重新履行项目建议书(立项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会议决策程序,区投资主管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项目建议书,未超过第十一条分级报批标准且经分管区领导研究同意报区政府投资项目联评联审会议审议通过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应按有关规定完成用地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权出让、初步设计审查、水土保持方案审查、消防设计防火审核、人防审查、森林保护专项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等审批。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组织提前介入,实现并联审批。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开展初步设计,编制项目总概算。

  初步设计应当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用地规模、建设标准、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并达到上级规定的深度。

  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安全、污染防治的检测及设施建设等相关费用纳入项目总概算。

  第二十五条  项目总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或立项匡算总投资。项目总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或立项匡算总投资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项目总概算超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10%以内的,需由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如超过第十一条分级报批标准的,经分管区领导研究同意报区政府投资项目联评联审会议审议后继续审批;

  (二)项目总概算超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10%以上的,区投资主管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超过第十一条分级报批标准的,项目单位应当重新履行项目建议书(立项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会议决策程序;

  (三)对免除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项目,项目总概算超立项匡算总投资的参照第二十二条办理。

  第三章  项目计划和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区投资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以及实际需要,综合平衡区政府投资需求与供给,编制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应当和区级财政预算草案在时序、内容上做好衔接。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和投资结构;

  (二)项目名称、项目代码、建设阶段、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资金来源和建设内容;

  (三)待安排项目及项目调节资金;

  (四)储备项目前期费、已立项项目前期费、审计结(决)算资金、紧急项目资金等;

  (五)其他应当明确的事项和资金安排。

  项目调节资金统筹用于保障保密项目、应急工程、增加资金需求的计划内项目、需开工的计划内前期项目以及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计划外重点新立项项目的资金需求。

  储备项目前期费统筹用于保障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启动前期工作的储备项目前期经费。

  已立项项目前期费用统筹用于保障已立项的项目前期经费。

  审计结(决)算资金统筹用于保障支付完成区政府投资项目结(决)算审核并在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或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调整计划内的工程项目结(决)算款。

  紧急项目资金统筹用于总投资2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内的当年新立项的计划外新开工紧急项目的建设资金。

  项目调节资金、储备项目前期费、已立项项目前期费、审计结(决)算资金、紧急项目资金等切块资金总和原则上应不超年度投资计划总规模的8%,如需调整规模的应报区政府审议后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八条  续建项目可以直接申报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

  原则上经批准项目总概算或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认为有必要列入的新开工项目,方可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新开工项目总投资,应当以批准的项目总概算为依据。

  已立项前期项目或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启动前期工作的储备前期项目等需要列入当年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但是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项目,可作为待安排项目,在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中预留相应资金。

  第二十九条  区投资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储备及工作需要,可在项目立项前根据区政府会议研究情况下达启动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合理安排实际产生的前期工作经费。

  区投资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和需要,应当安排合理费用用于编制和审核项目建议书、资金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总概算,开展重大项目谋划培育、投融资方案编制审核、环境影响评估、节能评估、法律服务、工程勘察、建筑信息模型编制审核、评估审核、工程和项目验收、项目后评价等相关工作。对列入区年度优选计划项目、“小散精”的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可按区政府相关高品质设计激励机制合理确定设计服务计费。

  第三十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经区政府通过后,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区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原则上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五日前,将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就部分项目进行重点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区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未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以前,区投资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提出区政府投资项目预安排方案,新开工项目预安排报区政府审议后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三十一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区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下达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并抄送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

  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第三十二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计划内项目资金需求变化的,在不突破年度投资总额情况下,区投资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项目进度、切块资金使用情况调剂年度投资计划,调剂后涉及民生项目安排投资总额不得减少,调剂计划经区政府投资项目联评联审会议审定后下达,区财政部门根据区投资主管部门的调剂意见按政府性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预算指标进行调剂。区政府投资项目年中计划调整方案原则上应包含区政府投资项目相关调剂情况。

  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计划资金总规模的,应当编制政府投资计划调整方案,由区政府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当年有效,纳入政府预算管理,严格按照政府性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区财政部门根据已批准的区政府预算,并根据区投资主管部门下达的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按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确保建设资金及时到位,实施财政监管。

  第三十三条  针对需垫付市级项目资金的情况,经区政府会议审议后,可纳入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从项目调节金中列支,待市级资金到位后由相关项目责任单位牵头做好资金归垫。

  第三十四条  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调整方案、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区投资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

  区财政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资金,区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三十五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统一建设的,建设单位按照区政府规定职能等开展项目建设相关工作。

  第三十六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应按照招投标有关规定进行发包;属于单纯设备购置项目,按照有关规定采购,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设备,适合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应当实行批量集中采购。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和建设运营模式组织实施,强化施工组织方案管理。

  拟变更建设地点、建设运营模式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联合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三十七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期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随意压缩,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非法干预。

  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安全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依法投入使用。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施工图和项目预算。

  项目预算包括施工图预算和项目建设所需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九条  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公平公开的原则,合理制定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采购的文件和合同示范文本,不得设置歧视性条款。

  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规范合同文本、加强合同管理,签订的主要合同条款和合同实质性内容应当与招标文件的规定一致,不得签订与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合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合同中设置奖励性条款。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等工程担保制度。工程担保保证人可以采用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和工程保证保险等方式为工程提供担保。

  第四十一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概算控制预算、决算的原则,建立健全项目责任制,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区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未取得项目总概算批复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提前开展施工招标。

  区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四十二条  项目总概算批复后,因客观因素影响较长时间未完成施工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在开工建设前提出概算调整方案,报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区投资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重新论证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四十三条  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项目总概算。

  对已完成施工招标的项目,因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客观因素确需增加项目总概算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报区投资主管部门:

  (一)调整增加未超过项目总概算10%,且未超过100万元的,由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投资项目联评联审会议批准;

  (二)调整增加未超过项目总概算10%,但超过100万元的,由项目单位报分管区领导研究同意后报区政府投资项目联评联审会议批准;

  (三)调整增加超过项目总概算10%以上,由项目单位依次报分管区领导会议、区政府投资项目联评联审会议审议,经区投资主管部门评审后按规定报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并将调整结果抄送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采购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也可以分别采购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具体服务事项。

  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可以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或项目总概算审批完成后进行发包。

  第四十五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发生设计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会同项目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确认,并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因设计变更导致项目投资减少的,原则上应按核减后的投资控制工程造价。

  设计变更的项目,单一合同累计变更造价不超过原合同价50%的,区财政部门可以拨付不超过65%的变更造价工程款;单一合同累计变更造价超过原合同价50%的,超出部分按照相关规定完成结(决)算后拨付变更造价工程款。

  区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由区建设主管部门牵头制定。

  第四十六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

  因不可抗力影响造成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内容以及工程量增加,确需现场签证的,应当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在签证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发生时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确认,不得事后补签,并以设计变更或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形式完善手续。

  未经审批的设计变更或未按规定办理的现场签证,不得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四十七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工程验收。建设单位可以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提供工程验收咨询服务。区政府投资项目未经工程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政府投资项目全部工程结算审核后三个月内,会同项目单位完成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报区财政投资评审部门审核。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报告报审时间的,由建设单位向区投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延期,但报审时间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项目单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管养)单位应当依照职责分工,根据市、区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在建工程转固、资产移交、产权登记等手续。

  第四十八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在项目前期及建设工作过程中,因建设依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项目确有必要中止或取消的,项目及建设单位需征求行业主管部门及区投资主管部门意见,报分管区领导研究同意后经区政府投资项目联评联审会议批准,按相关规定进行工程结算。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定期向区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送区政府投资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区统计部门要求,通过统计信息化平台依法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资料。

  第五十一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应当纳入建设管理程序,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并依法及时向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项目决策、实施、竣工等全过程的文字、图纸、声像、建筑信息模型等项目档案及数字文件。

  第五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区投资主管部门要求报送项目相关信息及资料。

  第五章  项目审核管理

  第五十三条  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在合同中约定以区财政投资评审部门或区政府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出具的评审结论作为结算支付的依据。

  第五十四条  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时间提交结(决)算资料的,建设单位可单方启动结(决)算程序。

  第五十五条  送审总造价(包含建筑安装工程费和工程建设其他费,下同)200万元以上的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送审总造价未超过项目总概算的,按规定直接进行竣工结(决)算审核。

  送审总造价2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送审总造价超过项目总概算的,建设单位应提交未履行概算调整手续的情况说明、突破项目总概算的原因分析,由区投资主管部门按以下程序批准后,按规定进行竣工结(决)算审核:

  (一)送审总造价未超过项目总概算10%,但超过项目总概算100万元以上的,由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

  (二)送审总造价超过项目总概算10%以上的,由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报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

  第五十六条  送审总造价200万元以内的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审核机构进行项目结(决)算造价审核,审核结论报区政府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凭备案后的审核结论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批复、产权登记和移交等后续工作。

  第五十七条  除本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按财政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竣工财务决算批复、产权登记和有关资产入账、调账等手续。

  第五十八条  对各建设单位项目竣工结(决)算评审核减率超过15%及施工合同审定结算价超过中标合同价30%的项目,由区相关主管部门视情况进行通报。区财政部门对财政评审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典型案例予以披露,对异常项目按问题性质移送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十九条  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区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向区财政部门申请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批复、产权登记和有关资产入账、调账手续。

  建设资金有结余的,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于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审核结论出具后三十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结余资金上缴手续。

  第六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区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有关手续和归集相关信息。

  区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定期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投资完成、竣工等信息。不按时报送或虚报、假报、瞒报信息的,区投资主管部门可以向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六十一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依法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区政府相关部门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展的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报告、询问或者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等工作应当予以配合,有关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及时给予答复。

  区投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应当在每年初将上一年度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纳入本年度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向区政府报告后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在年中将当年上半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向区政府报告后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六十二条  区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市、区有关规定,科学合理选择部分已建成具有代表性的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专业机构开展项目后评价。

  项目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项目后评价结果应当作为重要参考运用于有关发展规划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与建设管理。

  第六十三条  区投资主管部门以及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建设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事项进行监督。

  第六十四条  审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及市、区的有关规定,负责区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事项的审计监督和稽查。

  第六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及其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上标明。

  第六十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布区政府投资项目投诉举报电话号码或其他投诉举报方式。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七条  参与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相关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区相关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暂停或者终止项目进行:

  (一)区政府投资项目申报资料弄虚作假的;

  (二)委托没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区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总概算等材料的;

  (三)擅自变更区政府投资项目已批复文件内容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五)按照与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主要内容不符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施工的;

  (六)违反工期定额管理规定压缩建设工期的;

  (七)玩忽职守造成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严重浪费或者工程进度严重拖延的;

  (八)侵占或者挪用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

  (九)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验收、报送结(决)算审核、资产备案、资产移交或者产权登记等手续的;

  (十)擅自突破投资概算的;

  (十一)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八条  工程咨询机构、设计单位在编制、审核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总概算时,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弄虚作假或者有重大疏忽情形的,由区相关部门依法依规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九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工程结算及保修过程中,拖欠薪资、弄虚作假、拖延结算,或者存在重大疏忽情形的,由区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  区投资主管部门、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建设等部门和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管理、项目审批管理、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以内”均不含本数;本办法所称“日”,均为“工作日”。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投资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0日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实施前区政府出台的《深圳市龙岗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深龙府规〔2018〕2号)等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政府投资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策划生成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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