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区属各企业:
《龙岗区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立体停车设施补贴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8日
龙岗区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立体停车设施补贴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投资建设公共立体停车设施,有效缓解龙岗区基本停车需求供给不足的问题,形成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共建共享、良性互动、健康发展的停车设施建设新格局,根据《深圳市加强停车设施建设工作实施意见》(深发改〔2017〕1170号)、《深圳市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深发改规〔2018〕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龙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立体停车设施补贴的发放应当从满足龙岗区基本停车需求和提升区域停车产业化发展水平的角度出发,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高效、廉洁、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范围及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龙岗辖区内由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居住类、公共类立体停车设施项目,具体为:
(一)利用居住小区内部用地、社区村集体用地或其他可确保使用期超过5年的合法用地新建或改扩建的立体停车设施项目。
(二)利用公共设施内部用地新建或改扩建的立体停车设施项目。本项所称公共设施,包括公共管理服务设施、文化娱乐设施、体育设施、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社会福利设施六类,不包括利用商业办公类等内部用地新建或改建的立体停车设施项目。
(三)独立选址用地范围内建设的公共立体停车设施项目,如独立占地的公共停车场等,但不包括开发建设项目配建的立体停车设施以及土地出让合同已明确建成后移交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运营管理的立体停车设施项目。
第四条 补贴对象为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居住类、公共类立体停车设施项目的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补贴资金,是指由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立体停车设施的资金。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六条 补贴按照停车设施项目建设类型、停车位规模分类别进行,补贴标准如下:
表1 社会投资建设停车设施补贴标准
第七条属于按照特种设备类建设的项目,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项目设备采购额度的40%(含);属于按照建筑类建设的项目按照设施类型、泊位数、基建费用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项目建安费的40%(含)。单个项目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申请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单位就设备采购额度和项目基建费用出具审计报告;区工程造价管理站对审计报告中相关内容予以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各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交通运输局龙岗管理局负责根据申请单位情况编制年度专项补贴资金预算,受理项目申请,组织对申报项目的材料审核、社会公示和补贴发放;组织实施补贴资金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并配合区财政部门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
(二)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对社会投资项目进行备案管理;
(三)区财政局负责按照预算管理规定,根据市交通运输局龙岗管理局报送的资金预算,做好相关经费统筹安排;据需要组织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
(四)区工程造价管理站对审计报告中相关内容予以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五)各街道办负责现场核实项目类型、停车泊位数量、服务运营等情况,出具现场核实意见,与申请单位签订监管协议并开展后续监管工作;
(六)交警部门负责核查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核发情况。
第五章 补贴资金申请条件
第九条 补贴资金申请单位应在深圳(含大鹏新区、深汕合作区)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为所申请项目立体停车设施经营许可证注明的主体单位或受产权主体委托的项目报建申报主体单位。申请单位应诚信经营,在信息披露有效期内不存在《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需要实施联合惩戒的失信行为有关情形。
第十条 申请补贴资金的立体停车设施项目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于本办法实施之后在区发展改革局完成备案,由社会全额投资,停车设施建设及运营手续齐全,已投入运营;本办法实施前已完成备案、在建或已建成的项目不发放补贴。
(二)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为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自与街道办签订公众开放运营5年以上的监管协议之日起,承诺为社会公众提供5年以上停车服务;
(三)设置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并已接入交警部门监管系统。
第六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龙岗区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立体停车设施补贴资金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龙岗区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立体停车设施补贴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营业证照;
(三)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证;
(四)《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项目运营泊位布置图,对现状停车场进行改造的,提供停车设施业务变更备案证明;
(五)企业信用信息报告(自行在深圳信用网打印),并书面承诺无误;
(六)持续运营并对公众开放5年以上的书面承诺,申请单位已与街道办签订监管协议的,提供监管协议;
(七)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审计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区工程造价管理站对审计报告出具的审核意见;
(八)银行账户信息表等资金拨付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申请补贴资金的,依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申请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市交通运输局龙岗管理局提交申请资料;市交通运输局龙岗管理局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应当补正的材料。
(二)市交通运输局龙岗管理局对上一年度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后,转项目所在街道办现场核实有关情况。
(三)街道办核实项目现场停车设施项目类型、泊位数量、对外服务和运营情况等,出具现场审核意见提交市交通运输局龙岗管理局,并与申请单位签订公众开放运营5年以上监管协议。
(四)申请单位可在项目投入使用后,提前向街道办申请审核及签订监管协议,为公众服务的时间起算点以街道办现场审核通过并签订监管协议时间为准。
(五)项目经街道办审核,且监管协议签订后,市交通运输局龙岗管理局应当将拟补贴情况在龙岗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原则上应包括补贴对象及地址、项目名称、项目主要内容、补贴标准及金额、禁止补贴情况、业务主管部门名称、公示期限、异议提交及解决方式等。
(六)社会公众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市交通运输局龙岗管理局应当及时通知申请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答复和相关佐证材料,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再次进行公示。
(七)申请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提供书面答复及佐证材料的,视为放弃补贴资格,确有特殊情况需延期提供的,申请单位可在规定时限内向市交通运输局龙岗管理局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可延期5个工作日。
(八)经公示无异议的,纳入下一年度立体停车设施补贴年度专项资金计划,上报区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市交通运输局龙岗管理局向区财政申请纳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
(九)每个项目的补贴资金按第一年40%、第二年30%、第三年30%的比例分三个年度进行拨付。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持街道办出具的公众开放运营监管协议年度执行结果意见、企业信用信息报告及其他资金拨付申请材料,向市交通运输局龙岗管理局申请补贴资金拨付;市交通运输局龙岗管理局核实当期补贴发放金额后拨付至申请单位的银行账户。
第十四条 补贴资金发放(拨付)前,项目已明确纳入征拆范围的(含旧改、城市更新等方式),不再给予补贴。
项目纳入征拆范围的时间以征拆任务书(或公告、告示、书面通知等正式通知形式)最早下达(通知)时间为准。
第十五条 因政府征拆无法对公众开放服务满5年的,根据已实际开放服务年数按比例予以补贴。
实际开放服务年数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部分,按半年计;实际开放服务年数不满半年的,不予计算。
已发放补贴超出应发放补贴的部分,申请单位应当予以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市交通运输局龙岗管理局责令返还。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应当在停车场内及周边显著位置对承诺的提供公共服务期限予以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在现状经营性停车场范围内建设的立体车库,完工通过各项工程验收,客观具备安全使用条件,暂未获取停车设施业务变更备案证明,但已先行提供公共停车服务且使用期间未发生安全问题的,服务期限可在停车设施业务变更备案证明获取后,补充计入对公众开放、运营时间内。
第十七条 申请单位或实际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由市交通运输局龙岗管理局取消该项目补贴资格、收回已取得的全部补贴资金:
(一)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实际使用年限未达到5年以上的,但因政府征拆等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
(三)未经批准调整停车设施功能和数量、停止对公众提供停车服务或者存在其他未按监管协议、承诺履约的;
(四)在信息披露有效期内存在《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需要实施联合惩戒的失信行为有关情形。
申请单位或实际使用单位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市交通运输局龙岗管理局不定期组织区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补贴项目所涉监管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涉职能部门及街道办应当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履职不到位,或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龙岗管理局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3年。
附件:1.龙岗区社会投资建设公共立体停车设施投资补贴申请表(模板)
2.监管协议书(范本)
3.公众开放运营监管协议年度执行结果意见表
4.承诺书(参考模板)
5.申报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