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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龙府规〔2020〕2号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六届九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

  2020年4月9日

  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完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充分利用市场的高效性和专业性,实现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的全面提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和《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深龙府规〔2018〕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代建定义】本办法所称代建模式,是指委托单位通过公开招标、直接委托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职责,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竣工验收后交付委托单位或使用单位的管理模式。

  第二条 【适用项目】原则上,由区相关单位组织实施且总投资规模1亿元及以上的市、区政府投资新建基建项目,可以采用代建模式。与城市更新单元关联项目实行代建的,投资规模可低于1亿元;经相关程序审定可以项目包形式实行代建的项目,单个项目投资规模可低于1亿元。

  以下项目优先采用代建模式:

  (一)位于城市重要区域、重要节点,具有重大标志性、示范性,且建成后需要社会主体参与运营的项目;

  (二)技术复杂程度较高,或对质量、工期等管理目标有较高要求,且建成后需要社会主体参与运营的项目;

  (三)城市更新单元内或紧邻其红线,应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四)社会投资项目红线内或紧邻其红线,应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五)应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社会主体愿意承担项目总投资额51%及以上的项目;

  (六)与国家铁路、城际铁路、地铁等轨道交通项目相邻,需同步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侵入国家铁路、城际铁路、地铁等轨道交通项目安全保护区范围或临近营业线,可能对运输安全造成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

  (七)区委区政府研究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 【代建计划管理】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根据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会同相关单位制定年度代建项目清单,由建设、使用单位提出年度代建项目,报分管区领导召集有关部门研究,认为确有必要采取代建模式的,由区发展改革部门统筹平衡后报区政府投资项目联评联审工作会议审定后印发。印发实施后如确需调整年度项目清单的,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区政府投资项目联评联审工作会议审定后调整。

  第四条 【委托单位确认】项目建设、使用单位具备专业委托能力的,由其按程序开展代建委托工作;项目建设、使用单位不具备专业委托能力的,由区政府指定的单位按程序开展代建委托工作。

  第五条 【代建形式】代建形式分为全过程代建和建设阶段代建。全过程代建,即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起至缺陷责任期结束,由代建单位实行全过程管理。建设阶段代建,即从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批复起至缺陷责任期结束,由代建单位实行建设阶段管理。

  第六条 【代建程序】代建项目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循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政府部门对代建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代建项目执行招投标及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由代建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工程咨询、造价咨询、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组织招标。委托单位可视情况参与造价咨询、监理等招标、定标工作,并依法履行相关职能。

  第七条 【部门职责】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代建项目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区相关职能部门和委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代建单位及模式的确定

  第八条 【代建方案审议】纳入年度代建项目清单,且原则上已取得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委托单位提出代建方案,报分管区领导审议后实施。代建方案主要包括项目概况、代建委托内容和管理要求、代建单位的选择方式、代建项目组织实施方式、代建合同计价方式、监督管理方式等内容。

  第九条 【城市更新项目公共设施投资人的建设及监管】 城市更新单元内及紧邻其红线,应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城市更新项目投资人申请投资建设的,按照《龙岗区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城市更新项目内及周边公共设施管理规定》相关程序确定投资人。业主单位需按本办法规定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组织投资人开展代建工作。

  第十条 【代建单位资质条件】代建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和经验,包括但不限于:能够提出详细、先进、可行的项目管理方案,近三年内以代建、EPC、DB、PPP、BOT等方式参与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少于3项,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直接委托代建情形除外;

  (三)具有与工程建设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高级职称,且具备10年以上建设管理工作经验,专业技术人员中具备高级职称和注册执业资格的不少于5人;

  (四)具有良好的资信水平,代建单位和主要专业责任人近3年内无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五)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委托单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代建单位选择】委托单位应按照招投标相关规定择优选择代建单位。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通过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组织实施。

  采取直接委托方式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四)(五)项情形,且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程序开展代建工作,且代建费为零的项目;

  (二)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情形,且代建费在100万元以内的,按照相关规定需由相应的轨道建设、运营单位组织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

  (三)市、区政府研究确定可以直接委托的其他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直接委托情形。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代建合同管理】代建单位按程序确定后,委托单位和代建单位应签订代建合同。代建合同应载明委托单位、代建单位权利和义务、代建项目的工作范围和内容、投资控制质量和工期要求、代建费用、违约条款、退出机制等内容。按照《龙岗区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城市更新项目内及周边公共设施管理规定》签订相关建设监管协议的,其内容应满足本办法规定的代建合同内容要求。

  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将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

  委托单位已经签订相关前期工作合同的,可通过三方协议的方式将权利和义务概括转移给代建单位。

  第十三条 【履约保函】实行代建履约保证保险制度。签订代建合同前,代建单位应当向委托单位提供由银行或保险公司出具的履约保函,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直接委托代建情形除外。代建单位的履约保函担保金额不得低于代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投资估算的10%。

  第十四条 【行政审批程序】代建单位根据代建合同及委托单位的授权委托书,或相关监管协议及公共设施项目建设单位确认书,按规定向政府部门申请办理代建项目相关的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代建资金管理】代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代编资金需求计划和项目用款报告,报委托单位审核后,由委托单位按规定报批。

  第十六条 【前期阶段投资控制】代建单位按照经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按照政府投资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实施阶段投资控制】项目建设应当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项目预算超过投资概算的,按照政府投资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采取全过程代建的,代建单位在施工招标前应提交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取得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批复后与委托单位补签目标总价合同。

  因代建单位原因造成投资增加的,超出部分由代建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缺陷责任管理】在缺陷责任期内,代建单位应及时安排相关责任方对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进行维修,并由相关责任方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相关责任方未履行维修责任的,由代建单位负责维修,并垫付维修费用,按合同约定向相关责任方进行索赔。

  第十九条 【代建工作结束】完成代建合同约定的所有工作内容及履行全部义务,代建工作结束。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条 【委托单位职责】委托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提出代建项目的建设规模、标准、投资等需求,编制代建方案;

  (二)负责监督代建单位主要专业责任人员配备和履职情况;

  (三)协助代建单位办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用地、规划、建设、消防及林地占用等相关报建审批手续,并协调相关政府部门加快办理;

  (四)负责审核代建单位提交的设计、投资概算、结(决)算等关键性工程文件,并以委托单位名义按规定报批;

  (五)负责建设资金申请、划拨和监督,定期向区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六)负责监督代建项目的安全管理、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

  (七)负责审核确认代建单位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和申报项目结(决)算评审及竣工财务决算,按规定报批;

  (八)负责做好代建项目资产移交及不动产登记工作;

  (九)负责组织开展代建项目过程绩效评价工作;

  (十)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代建单位职责】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代建项目的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建立完整的工程档案资料,并对代建过程中的安全、环保管理负责;

  (二)负责落实专业责任人员的配备,负责办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用地、规划、建设、消防及林地占用等相关报建审批手续;

  (三)负责组织代建项目报建报批相关文件的编制,其中设计、投资概算、结(决)算等关键性工程文件需经委托单位审核后方可申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概算;

  (四)负责组织材料设备采购、工程服务及施工的招标、合同谈判及签订等工作;

  (五)负责定期向委托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六)负责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及竣工验收,完成工程相关验收备案工作,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七)负责组织编制项目结(决)算评审和竣工财务决算,并协助委托单位按程序办理资产移交及不动产登记手续;

  (八)协助委托单位开展代建项目过程绩效评价工作;

  (九)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代建管理费与奖惩制度

  第二十二条 【代建管理费】原则上,代建管理费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的项目建设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附件1)执行。对于结构复杂、施工难度大,建成后需达到国内外一流水平的重大标志性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代建管理费确需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应在代建意向方案中提出相关依据,经区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相关部门研究论证后,提请区政府投资项目联评联审会议审定,参照《深圳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市场化代建试点实施方案》(深发改〔2018〕861号)中的深圳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市场化代建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附件2)执行。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管理费按照代建管理费总额的70%确定。

  与国家铁路、城际铁路、地铁相关,确定由其建设、运营管理单位代建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费率按照相关行业建设管理费标准计取。

  第二十三条 【投资控制及奖励】代建合同实行以经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为目标总价的激励制度。奖励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代建管理费的10%,具体比例或金额应在目标总价合同中约定,并在申报工程结(决)算评审时将奖励金纳入工程总造价。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给予代建单位奖励金:

  (一)按时完成项目代建任务;

  (二)工程质量优良;

  (三)竣工决算未超出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批复;

  (四)未发生安全事件;

  (五)未发生欠薪及其他违法违规事件。

  第二十四条 【投资控制及惩罚】委托单位应与代建单位就前期工作质量、调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内容在代建合同中明确约定,代建单位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由于前期工作质量缺陷而造成工程损失的,或代建单位擅自调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的,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从代建单位的代建管理费中扣减;代建管理费不足以支付的,从代建单位的履约保函中收取;履约保函仍不足以支付的,由代建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的,依法依规禁止代建单位三年内从事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违约赔偿】代建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委托单位和代建单位任何一方不履行代建合同约定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要求的,可终止代建合同并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代建单位违规责任】代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代建单位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利益,或者造成重大质量缺陷、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依规处理,不良行为记录按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代建单位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委托单位依法依规解除代建合同,代建单位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委托单位违规责任】委托单位、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徇私舞弊、利用职权谋取利益、失职渎职、索贿受贿的,依纪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办理。此前区级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附件:1.项目建设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

  2.深圳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市场化代建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

  附件1

  项目建设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

  单位:万元

工程总概算 

费率 

算    例 

工程总概算 

项目建设管理费 

1000以下 

1000 

1000×2%=20 

1001—5000 

1.5 

5000 

20+(5000-1000)×1.5%=80 

5001—10000 

1.2 

10000 

80+(10000-5000)×1.2%=140 

10001—50000 

50000 

140+(50000-10000)×1%=540 

50001—100000 

0.8 

100000 

540+(100000-50000)×0.8%=940 

100000以上 

0.4 

200000 

940+(200000-100000)×0.4%=1340 

 

  备注:计算例中括号内第一个数为工程总概算分档的变动数,即设一项目工程总概算为X,若10001≤X≤50000,则项目代建管理费为140+(X-10000)×1%,以此类推。

  附件2

  深圳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市场化代建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

  单元:万元

工程总概算区间 

费率 

算例 

工程总概算 

代建管理费 

50000以下 

50000 

50000×3%=1500 

50001—100000 

2.5 

100000 

1500+(100000-50000)×2.5%=2750 

100001—200000 

200000 

2750+(200000-100000)×2%=4750 

200000以上 

1.5 

300000 

4750+(300000-200000)×1.5%=6250 

其他特殊项目 

一事一议 

待定 

如费率超出本表范围,由项目(法人)单位提出并报市政府审定。 

 

  备注:计算例中括号内第一个数为工程总概算分档的变动数,即设一项目工程总概算为X,若50001≤X≤100000,则项目代建管理费为1500+(X-50000)×2.5%,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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