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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岗区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区属各企业:

  《龙岗区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管理办法(修订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9日

  龙岗区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管理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对龙岗区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提升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及合理利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龙岗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合理利用及撤销等。

  本办法所称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是指我区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主要包括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后龙岗区政府及区文物行政部门公布的及新发现的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

  本办法所称区文物行政部门是指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第三条【管理原则】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

  第四条【保护责任】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并有权劝止、检举和控告违反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条【部门职责】各街道办事处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负责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的日常保护;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全区文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发展和改革局应将文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相关规划;区财政局负责落实文物保护资金、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负责接收城市更新项目中保留的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产权,并委托给所在街道办使用及管理;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应及时向区文物行政部门征求更新片区的文物保护意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岗管理局应将文物保护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中;市消防支队龙岗区大队负责配合查处全区文物消防违法违规案件,指导做好全区文物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区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各自职责分工履行各自行业领域涉及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职责。

  第六条【联席会议】建立龙岗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与合理利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分管区领导为召集人,成员单位由区发改、司法、财政、住房建设、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城管和综合执法、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应急管理、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建筑工务、团委、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消防等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组成。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重视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联席会议负责统筹指导、组织协调全区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与合理利用及撤销等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全区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及各项日常工作。

  第七条【专家委员会】设立龙岗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与合理利用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由政府和非政府相关专业人士组成,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历史、考古、博物馆、民俗文化研究、结构、规划、艺术设计、安防、消防等方面的专家。专家委员会按照规定负责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评估推荐、规划保护、合理利用及撤销等事项的评审工作,对文物保护工程材料、工艺提出合理化建议,为联席会议和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同时为我区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与合理利用出谋献策。

  第八条【社会参与】区文物、教育、科技、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

  第二章 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对象的确定

  第九条【认定程序】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的认定工作,根据《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导则(试行)》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实施程序如下:

  (一)由区文物行政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普查登记;

  (二)由专家委员会负责对已经普查登记的历史遗存,进行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评估;

  (三)在全面评估的基础上,专家委员会向区文物行政部门提出推荐意见;

  (四)区文物行政部门根据专家委员会的推荐意见向拟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产权人征求意见,符合《物权法》等相关规定的,选择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同时,报区政府和上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推选区保】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较高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经业主同意,并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区政府公布为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同时报上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预保护】新发现的非国有历史文化遗存拟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在征求产权人意见后未获同意的,应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其保护价值进行深度论证,确定具备重要保护价值的,区文物行政部门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属地街道办事处,并通知产权人,将其列为“预保护对象”实施保护,由属地街道办事处负责对“预保护对象”实施监督。实施“预保护”的有效期为两年。预保护期间不得人为损毁“预保护对象”。两年内未获得使用权且无其他办法解决的,“预保护对象”的保护要求自动撤销。

  第十二条【使用权及管理权的获得】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及“预保护对象”的使用权及管理权可通过以下途径获得:

  (一)以所在街道办事处为主体进行统租;

  (二)由国有企业或民营企业进行统租;

  (三)如该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涉及城市更新,则按照城市更新相关规定实施;

  (四)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解决办法。

  第三章 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

  第十三条【保护范围的要求】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公布后,应结合城市规划系统,合理划定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措施,按程序纳入“多规合一”系统。在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内开展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方案需经区住房建设部门审核后,报区文物行政部门审批。

  重大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确因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大建设工程需要异地迁移的,建设主体应将迁移工程设计方案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确认后报区文物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日常保护】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区域内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日常保护工作,并将文物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产权人或实际管理人、使用人是文物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五条【提高保护积极性】区文物行政部门通过提供技术咨询、专业培训、信息共享和给予补贴等方式,提高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产权人或使用人保护文物的积极性。

  第十六条【文物保护工程】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程的实施,勘察设计方案可由建设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专业机构编制,不设资质要求。工程施工和工程监理须由具备文物保护工程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按照《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和程序,依法履行方案审批、开工许可手续,在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参照龙岗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有关规定执行。区文物行政部门在工程实施期间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监督。

  文物保护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备齐竣工资料报区文物行政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四章 城市更新中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

  第十七条【立项阶段】城市更新单元在制定计划申报过程中,区城市更新部门需在项目立项阶段就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是否存在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及其保护要求向区文物行政部门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专规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如涉及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区城市更新部门需督促城市更新申报主体按相关规定编制《历史文化保护与利用专项研究》,在征求专家委员会意见后报区文物行政部门审核。

  第十九条【迁移保护】对于城市更新项目中的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应首选原址原貌保护,无法实施原址保护而须迁移异地保护的,在取得区文物行政部门明确同意意见后,由实施主体提出迁移选址方案,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审批确认,再编制迁移工程设计方案报区文物行政部门审批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条【产权流转】城市更新项目中保留的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实施主体取得产权后,将土地及地上建筑产权无偿移交政府的,可在专规申报阶段给予奖励容积。

  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在接收产权后,委托所在街道办事处使用、管理,并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无偿将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权交付城市更新实施主体,由其负责项目中保留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整治、日常保养维护与合理利用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及责任。

  第二十一条【整村统筹】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参照本章第十七至二十条实行。

  第五章 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合理利用

  第二十二条【利用原则】在对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实施有效保护的过程中,可根据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及存续年份、完好程度等,实行分级保护、分类利用。合理利用方案须经区文物行政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利用类型】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可以根据项目条件,选取“政府主导型”“城市更新型”“自主利用型”三种方式之一进行有效合理利用。合理利用主体与文物所在街道办事处签订协议,承担相应的保护与利用的义务,申请相应的政府扶持。具体由区文物行政部门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政府主导型项目】“政府主导型”项目由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开展文物统租工作,并由其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将文物修缮工程作为政府投资项目推进实施,完成公开招选利用主体工作。合理利用主体应确保合理利用项目的公益属性,非公益类用途区域占比原则上不高于文物总建筑面积的50%,且每年组织的活动吸引到访参观的人数不低于10000人次。

  第二十五条【城市更新型项目】“城市更新型”项目的合理利用按本办法第二十条开展实施。

  第二十六条【自主利用型项目】“自主利用型”项目由合理利用主体与文物产权人自行签订租赁协议,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按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管理规定按程序向区发改部门申报立项、可研及概算批复。在修缮工程完工后,按工程投资概算的30%核拨补贴资金。合理利用主体应承担文物建筑整体修缮、合理利用以及日常保养维护的责任及费用,并确保每年举办不少于两场次的优秀历史文化传承与推广活动。

  第二十七条【利用方向及配套】鼓励支持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利用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发展文化创意、旅游休闲、文化研究,开办展馆、博物馆,以及以其他形式对文物进行的合理利用。合理利用主体可根据实际需求在履行报批手续后实施本体维修以及消防、安防、防雷等安全防范工程以及配套的水电安装工程,以满足对外开放及合理利用的基础条件。

  第二十八条【公众参与】建立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合理利用公众参与机制。建立志愿者队伍,在文物集中开放及相关重大活动期间,向公众介绍文物的建筑特色、历史文化以及文物保护等相关知识。鼓励、支持成立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与利用的民间组织,扩大民间组织在文物保护与利用上的作用。

  第二十九条【周边环境】在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周边范围内设置广告、招牌等,应当符合城市管理相关规定。

  第六章 古遗址保护

  第三十条【遗址保护】关于本行政区域内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后经区政府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地下古遗址涉及到工程建设,需要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的,由区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在上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法依规开展。

  第七章 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撤销

  第三十一条【因失去保护价值导致的撤销】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严重损毁、灭失、丧失文物价值的,由文物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向区文物行政部门提出审查名单,区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确认不具备文物价值的,经区文物行政部门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提请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决议;决议通过后,由区文物行政部门根据联席会议决议意见,编制完整的档案资料后进行撤销,同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三十二条【因建设工程导致的撤销】确因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大建设工程需要,经专家评审文物价值较低且无法进行原址保护和异地迁移保护的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经区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可予以撤销。建设单位应当聘请专业单位或专业人员对拟撤销的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现状进行全面勘察,做好测绘、摄像、文字记录和说明,编制完整的档案资料报送区文物行政部门存档和建立有关数据库。

  第三十三条【撤销文物的清理】项目建设单位在清理已撤销的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时,如发现有重要文物或重要建筑构件,须及时向区文物行政部门报告,由区文物行政部门派专业人员对现场情况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灭失文物遗址保护】文物价值重大的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如已被人为损毁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并辟为公共空间对公众免费开放。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的,按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五条【奖励】对保护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依据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每两年评选一次,并给予奖励。

  第三十六条【法律保护】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自公布之日起,即受相关文物法律法规保护,任何个人、单位或组织不得损毁或拆除。

  第三十七条【擅自修缮处罚】未经许可擅自进行修缮或开展改变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原状的建设工程的,由区文物行政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依据相关文物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八条【损毁处罚】人为严重损毁或擅自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由区文物行政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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