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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龙府规〔2018〕1号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区属各企业:

现将《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

201815

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引导作用,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龙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额或部分利用区级政府资金在龙岗区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征收补偿项目及规划研究项目。

区级政府资金包括区级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及其他政府性资金等。

龙岗区政府投资(以下简称区政府投资)可以采用直接投资、投资补助等方式。

区政府投资2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政务信息化项目除外)、车辆购置项目及其他直接列入部门预算申报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规范、效率、公开的原则,量入为出、综合平衡。

第四条  区政府投资应当重点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供给质量;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发展质量和效益;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五条  龙岗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完善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机制,规范审批程序、优化审批环节。

第六条  区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以下简称区发改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区政府投资项目,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协作机制。

区财政、建设、审计、环保水务、监察以及规划国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区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项目储备与审批管理

第七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储备制度。

区发改部门应当根据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及经批准的专项规划、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方针等确定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相关行业专项规划、工作计划及社情民意,提出近期需要建设的区政府投资项目,并组织项目前期研究论证后,由区发改部门统筹列入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列入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的项目,或区政府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决定开展的项目可直接列入储备库。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实行分类动态管理,具体按照区政府投资项目生成机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九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总概算由区发改部门负责审批。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具有重大影响的区政府投资项目,或区发改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区政府批准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经区发改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

第十条  按市政府相关规定认定的应急工程、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可以直接申报项目总概算,并在项目总概算中增加项目必要性论证和可行性研究的内容。

第十一条  区发改部门可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动态调整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事项,经区政府审定后,不定期发布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总概算等审批事项清单。

新建的房建类区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办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总概算等审批事项;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区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总概算等审批事项。

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项目除外。

第十二条  免除项目建议书审批环节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立项申请报告,由区发改部门审核后下达前期工作计划

立项申请报告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拟建地点、拟建规模、建设时序、投资匡算、资金使用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单纯设备购置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资金申请报告,报区发改部门批准。医疗、消防等专业设备需由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先行组织专项论证,通过专项论证的设备购置项目按程序申报资金计划。其他设备应先开展市场询价并取得不少于3家机构报价清单,经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按程序申报资金计划。

第十四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按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原则,经区大数据管理部门对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科学论证后,按程序纳入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已纳入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完成初步设计方案编制,初步设计方案应明确项目实施所必须投入的技术人员构成及工作时间并制定详细实施计划,其中涉及设备采购的,应先开展市场询价并取得不少于3家机构报价清单。区大数据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初步设计方案进行技术可行性及造价合理性的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初步设计方案通过评审后,由区大数据管理部门出具项目建设回复意见,作为概算资料的组成部分一并送区发改部门进行概算评审。

第十五条  征收补偿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年度征收补偿项目资金使用整体需求向区发改部门提交资金申请,区发改部门原则上按照申请金额一次性下达年度资金计划。区发改部门下达的征收补偿年度资金计划为征收补偿项目的资金使用指标。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含预算)的审核由区土地整备部门按程序审核并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征收补偿资金的拨付由区财政部门按程序审核并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规划研究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资金申请报告,由区发改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资金申请报告应提出项目总费用和年度资金需求,并附项目计划书及项目建设单位的领导班子会议纪要。项目计划书应当包含项目背景、研究内容、绩效目标、成果形式、进度安排、项目组织、取费标准、经费详细预算、与已有规划研究成果的衔接情况等内容。项目建设单位的领导班子会议纪要应当包括该单位领导班子对项目必要性、取费合理性等方面审定的内容。

规划研究项目原则上应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能组织开展。街道办根据辖区发展需要,可适时开展辖区战略发展规划研究,原则上不单独开展涉及空间、土地、产业、交通等领域的专项规划研究。确需要由街道办组织开展涉及空间、土地、产业、交通等领域专项规划研究的,在征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后,可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向区发改部门申报。

因受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变更、区委区政府工作调整等因素影响,需对已批准的规划研究项目的经费使用范围进行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向区发改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区发改部门可以按照国家、省、市的规范、标准等有关规定,在教育、医疗、文体等公共服务项目领域制定符合城市定位的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标准,经区政府审定后发布。

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标准的要求,开展项目的前期工作及建设实施工作。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深度要求。

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区发改部门应当对项目概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20个自然日。公示期间征集到的主要意见和建议,作为开展下阶段工作的重要参考。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项目立项要求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对项目在技术、工程、安全、经济、交通和用地等方面是否合理可行及其环境影响进行全面分析论证

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投资估算等原则上不得超出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相应范围,否则应重新履行项目建议书报批手续。

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复后,区发改部门应当对项目概况进行公开。

第二十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应按有关规定完成用地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权出让、初步设计审查、水土保持方案审查、消防设计防火审核、人防审查、森林保护专项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等审批。区政府投资项目应通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方案审查后,方可向区发改部门申报项目总概算。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经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进行初步设计和编制项目总概算。

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文件应当依照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确定的规模和标准进行限额设计,否则应重新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阶段报批手续。初步设计应当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用地规模、建设标准、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

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安全、污染防治的检测及设施建设等相关费用纳入项目总概算。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应根据国家、省、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有关规定开展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节能审查意见作为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项目建设单位向区发改部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需同时报送项目节能报告,按相关规定免除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审批的项目,在初步设计和概算阶段报送。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建成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  项目计划和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区发改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以及实际需要,综合平衡区政府投资需求与供给,编制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和投资结构。

(二)续建项目和年度投资额。

(三)新开工项目和年度投资额;新开工项目原则上为项目总概算或资金规模已批准的项目。

(四)待安排项目和预留资金;区委、区政府年中部署的重点项目、年内可新开工的项目等需要列入当年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但不符合本条前款规定的项目,可以作为待安排项目,在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中预留相应资金。

(五)其他应当明确的事项和资金安排。

列入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新开工及待安排项目,原则上应当从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根据建设时序需要选取。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预算草案及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经区政府通过后,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区政府预算草案及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正式生效。区发改部门应当在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正式印发并向社会公开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区发改部门可依据区政府预算草案及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经区政府审定后向区财政部门提出项目投资计划预安排意见。

第二十六条  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区政府投资项目支出必须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区政府预算及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为依据。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当年有效,纳入政府预算管理,严格按照政府性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区政府预算及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区财政部门根据已批准的区政府预算,并根据区发改部门下达的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按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确保建设资金及时到位,实施财政监管。

第二十八条  严格控制不同项目间的指标调剂,确因项目资金需求变化,区财政部门可根据区发改部门的调剂意见按政府性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计划指标进行调剂。

第二十九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计划资金总规模的,区发改部门应当编制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调整方案报区财政部门纳入区政府预算调整,经区政府审定后,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三十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具体支付方式按区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三十一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由区政府指定的单位负责建设管理。

区政府投资项目可采取代理建设、工程总承包等方式进行建设。

第三十二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应按照招投标有关规定进行发包;属于单纯设备购置项目,按照有关规定采购,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设备,适合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应当实行批量集中采购。

第三十三条  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审查承包主体的资质等级及履约信用,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限制存在失信行为的主体在限制期内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

第三十四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期应当遵守工期定额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压缩。

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安全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十五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施工图和项目预算。

项目预算包括施工图预算和项目建设所需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六条  发包工程造价不得超过已批准的项目总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第三十七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依法订立合同。

同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据实约定相关专用条款的内容,明确约定承包方在合同履约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对工期延误、竣工结算延误、质量不达标、履约情况不良、档案资料未按规定移交等责任作约定,并明确未按约定履行的违约责任

区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合同签订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要求施工等承包单位提供由银行出具的一定金额的履约保函,并在合同条款中明确承包方在项目建设完工后尽快办理审计结(决)算、竣工财务决算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责任制,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三十九条  项目预算不得超过项目总概算。确因地质、水文、气象和规划调整等客观情况导致项目预算超过项目总概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提出调整方案,报区发改部门按程序审批。

其中已完成施工发包的项目,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项目预算调整金额超过项目总概算10%及以上的,由区发改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报区政府常务会批准,并将项目预算调整结果报送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预算调整金额未超过项目总概算10%,但超过项目总概算100万元及以上的,由区发改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

(三)确因地质、水文、气象等不可抗力,导致项目预算调整金额超过项目总概算10%及以上的,由分管区领导召集相关部门审议,区发改部门先行保障项目资金,再按前款规定报批。

第四十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经费使用范围开展设计、施工等工作。项目实施过程中严禁项目建设单位擅自通过施工洽商或补签其他协议等方式变更设计方案、建设内容以及建设标准。

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编制变更说明,按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办理。

工程发生变更时,需要重新招标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招投标手续。

第四十一条  设计变更未涉及建设内容、规模、功能、标准变化,且项目预算变更未超过项目总概算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变更后的项目预算未超过分项概算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共同确认。

(二)变更后的项目预算超过分项概算的,经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共同确认。

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内容、规模、功能、标准发生一定变化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发改部门批准。

因设计变更,且项目预算变更超过项目总概算的,经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后,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设计变更的项目,单一合同累计变更造价不超过原合同价10%的,区财政部门可以拨付不超过65%的变更造价工程款;单一合同累计变更造价超过原合同价10%的,按照相关审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结(决)算后拨付变更造价工程款。

第四十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区政府投资项目具备工程验收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设计、监理、施工、使用和管养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

区政府投资项目未经工程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交付使用,使用单位或管养单位不得接收。

本办法所称工程验收,包括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竣工验收以及规划、消防、环保、特种设备等有关工程专项验收。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中止或取消的,经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分管区领导批准,按相关规定进行审计结算。

第四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月向区发改、财政部门报送区政府投资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未及时报送的,不予安排后续资金。

第四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区统计部门要求,通过统计信息化平台依法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资料。

第四十七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应当纳入建设管理程序,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并依法及时向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项目档案。

第四十八条  区发改部门应不定期召集有关部门召开政府投资项目协调会议,对投资变动、工程进度、资金使用等情况及存在问题进行研究,重大事项应报区政府决策。

 

第五章  项目审核管理

第四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在合同中约定以相关机构或单位出具的竣工决算报告审核结论作为项目工程款拨付、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等相关工作的依据。

第五十条  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时间提交结(决)算资料的,项目建设单位可单方启动结(决)算程序。

第五十一条  包含建筑安装工程费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的送审总造价200万元及以上的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送审总造价未超过项目总概算的,按规定直接进行竣工结(决)算审核。

包含建筑安装工程费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的送审总造价2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送审总造价超过项目总概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未履行概算调整手续的情况说明、突破总概算的原因分析,由区发改部门按以下程序批准后,按规定进行竣工结(决)算审核

(一)送审造价超过项目总概算10%及以上的,由区发改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报区政府常务会批准。

(二)送审造价未超过项目总概算10%,但超过项目总概算100万元及以上的,由区发改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

第五十二条  包含建筑安装工程费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的送审总造价200万元以下的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审核机构进行项目结(决)算造价审核,审核结论报区政府指定的区政府投资项目结(决)算审核主管部门或机构对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和工程建设其他费一并进行备案,项目建设单位凭备案后的审核结论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批复、产权登记和移交等后续工作。

第五十三条  除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按财政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竣工财务决算批复、产权登记和有关资产入账、调账等手续。

第五十四条  造价审核机构开展的区政府投资项目结(决)算审核工作及其审核结论按规定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第五十五条  送审工程总造价超过实际审定总造价20%的项目,由区政府指定的区政府投资项目结(决)算审核主管部门或机构视情况抄送区监察部门。

第五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区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向区财政部门申请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批复、产权登记和有关资产入账、调账手续。

建设资金有结余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于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审核结论出具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结余资金上缴手续。

 

第六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依法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区政府相关部门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展的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报告、询问或者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等工作应当予以配合,有关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及时给予答复。

第五十八条  区发改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应当在每年初将上一年度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向区政府报告后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将当年上半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向区政府报告后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

第五十九条  区发改部门牵头负责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评估工作,建立与区财政、建设、审计、环保水务等部门的联合稽察及评估共享机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对区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稽察。

第六十条  审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及市、区的有关规定,负责区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事项的审计监督。

第六十一条  区监察部门依法依规加强行政监察,对行政主管部门移交的或群众举报投诉的问题线索依纪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及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完善廉政风险防控内部管理制度及各项业务管理配套制度,加强区政府投资领域廉政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透明化建设。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三条  参与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相关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暂停或者终止项目进行:

(一)区政府投资项目申报资料弄虚作假的。

(二)委托没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区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总概算等材料的。

(三)擅自变更区政府投资项目已批复文件内容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五)按照与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主要内容不符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施工的。

(六)违反工期定额管理规定压缩建设工期的。

(七)玩忽职守造成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严重浪费或者工程进度严重拖延的。

(八)侵占或者挪用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

(九)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验收、报送结(决)算审核、资产备案、资产移交或者产权登记等手续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四条  参与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各职能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审批职责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审批区政府投资项目的。

(三)在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五条  咨询机构、设计单位或者评审机构在编制、评估审核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总概算等材料时,有弄虚作假或者重大疏忽情形的,由区相关部门给予通报,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办理。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1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龙府〔200829号)、《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岗区规划设计前期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深龙府办〔2016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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