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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龙府规〔2018〕2号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龙岗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22日

  深圳市龙岗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营造最优营商环境,按照“投资服务需求、设计服从规划、保证质量安全”的要求,构筑政府管理和项目管理“双流程、双优化、共提效”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办理流程,参照《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0号),结合本区实际,按照“落实‘深圳90’,龙岗‘一次办成’”的目标,以“一次性审批通过率”“提前办结率”为抓手,推动项目审批质量和效率“双提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额或部分利用区级政府资金在龙岗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的用于民生改善、城市基础设施等涉及空间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房建类和市政类。

  轨道交通项目、高速路项目不适用本规定,按照国家、省、市的相关审批管理规定执行。其他不涉及空间的项目按照《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办理全流程遵循主动服务、优化审批、强化职责、放管并重、流程管控、信息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各部门按照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改善职权行使方式,简化审批受理材料,优化办理环节,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实行主办负责制,避免重复审批、重合管理,在审批过程中主动指导、协同推进,积极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第五条 各部门要按照要求统一审批标准,简化业务流程,开放业务数据,提供工作指引,规范办理行为。改变坐等审批、以批代管的审批管理观念和模式,增强职能履行和职责意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上级部门新下放的审批事项外,各审批部门严禁在公布的审批事项目录之外擅自增加或拆分审批事项、许可条件和受理材料,严禁擅自延长办理时限。

  凡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的事项,实行收件确认,项目建设单位对所申报备案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审批部门对备案内容承担检查管理职责。

  第六条 各部门应按照《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0号)的统一要求,做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的对接、应用、维护等工作,确保区级审批业务系统与在线平台双向实时连通,部门审批业务系统的审批过程和结果信息须实时流转至在线平台,实现项目建设的全流程覆盖、全业务流转、全方位监管,严禁在在线平台之外业务流转。

  第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流程按照项目建设的时序,分为立项及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概算批复、施工许可三个阶段,竣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与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相同。

  每个阶段包括应办理审批事项和可能涉及办理的审批事项,两类事项并行推进。各阶段内办理的审批事项均不互为前置,具备必要条件即可办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报建流程图、各阶段具体事项由区政务服务管理部门依据本规定制定并公布。

  截至施工许可办理完成,房建类(含市政非线性)建设项目审批时间控制在85个工作日以内,市政线性建设项目控制在90个工作日以内。

  第二章 立项及用地规划许可

  第八条 项目前期工作计划下达2个工作日内办结,确定选址及用地预审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设计要点)核发2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九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对完成立项报告编制并征求相关部门立项建议符合条件的项目,按市相关规定统一赋码并纳入年度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年度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经区人大审议通过并印发相关文件后,区发展改革部门即按照计划所列项目向项目建设单位直接下达前期工作计划。

  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的重点项目及各部门报区委区政府决策议定的其他未纳入年度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区委常委会会议纪要、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区政府投资项目联评联审会议纪要完成赋码并下达前期工作计划。

  建设项目提交区委区政府研究决策之前,项目提出部门应当编制立项报告,并充分征求区发展改革、规划国土、住房建设、交通运输、环保水务、城管、工务、土地整备、燃气、电力等相关部门和辖区街道办意见,对项目涉及的规划、用地、资金等重大问题充分研究,重点对项目实施必要性、规划及用地符合性、工程可行性、投资合理性等重大问题充分研究,提出立项建议,由区发展改革部门汇总后提交区政府投资项目联评联审会议研究决策。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部门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策。

  立项报告应当对项目建设背景、实施必要性、投资匡算、拟建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标准依据、建设实施计划、资金需求计划、运营方案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相关内容作出说明,对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及城市规划、环境影响、林地征占、征收补偿及项目周边市政配套设施条件等进行全面系统分析,并提出解决方案。

  按市相关规定认定的应急工程及抢险救灾工程、安全保障项目等,由区发展改革部门直接赋码并下达前期工作计划。

  项目前期工作计划文件下达即为项目启动,并作为项目立项文件。

  第十条 项目前期工作计划下达文件应包含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代码、建设内容及规模、总投资、房建项目总建筑面积、地上地下建筑面积、主体功能和附属设施的建筑面积、建设起止时间、经费额度等内容。

  前期经费可用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概算编制、资金申请报告编制、环境影响评估、勘察、设计、工程监理、五通一平、生活临建设施建设、场地平整、基坑开挖及基坑相关工程等施工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借助市规划国土部门建立的“多规合一”信息平台提供的全市空间规划一张蓝图,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由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进行“多规合一”信息平台的拓展优化,为项目论证、项目生成、审批进度、实施进展及事中事后监管等建设全流程提供信息查询和功能支撑。

  第十二条 对于房建类项目,规划国土部门提出初步选址方案并结合区委区政府工作安排及区住房建设、环保水务、城管、国家安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城市更新、土地整备、轨道、文物、民航、机场、燃气、电力等部门和辖区街道办出具的对于项目选址及用地的意见,确定项目用地并出具选址及用地预审意见,办理用地规划许可(或出具规划设计要点)。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作为项目审批的用地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对于市政线性类项目,规划国土部门根据区环保水务、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城管、轨道、文物、民航、机场、燃气、电力等主管部门提出的意见,对方案设计出具方案设计审查意见,再办理选址及用地预审手续。

  市政道路、交通枢纽场站、公交首末站等交通工程项目,由交通运输部门与规划国土部门同步对方案设计进行审查,并由交通运输部门先行出具专业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获得建设项目选址及用地预审意见、前期工作计划下达文件后,即可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

  房建类项目涉及国家、省、市事权的审批等原因暂时无法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划国土部门先出具规划设计要点。规划设计要点应包括用地性质、建筑规模、容积率、建筑限高、建筑退红线要求、车辆出入口等信息,暂无法明确的要点先提出最低限度要求,满足项目方案设计的需要。

  第十五条 凡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城市建设与土地利用年度实施计划、用地规模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不涉及土地整备及农转用问题的建设项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规划国土部门核发划拨土地决定书或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其他项目,规划国土部门在出具项目选址及用地预审意见书、核发用地规划许可证(出具规划设计要点)时,即启动用地报批、项目报建工作。

  第三章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概算批复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出具工程规划审查意见)15个工作日内办结,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20个工作日内办结,市政线性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5个工作日内办结,概算批复20个工作日(或概算备案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七条 规划国土部门进行方案设计审查,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工程规划审查意见),区发展改革部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开展初步设计,批复概算后开展施工图设计。市政道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经交通运输部门审查通过后,再申报概算。

  在项目设计过程中,需要查询地下管线信息或档案的,项目建设单位凭选址意见或规划设计要点向规划国土部门或档案部门查询,规划国土部门或档案部门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 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或按市相关规定认定的应急工程及抢险救灾工程,免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由区发展改革部门直接审批项目总概算。新建、扩建的房建类项目除外。

  第十九条 申报概算总投资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范围内,建设内容及规模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范围基本一致的项目,实行告知性备案。

  申报概算超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的项目,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申报概算超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20%以内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核;

  (二)申报概算超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20%以上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修编,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核;经区政府同意,调整功能定位、建设内容及规模、标准等的项目,免于可行性研究报告修编,直接审批项目概算。

  第二十条 单纯设备购置项目、公交停靠站、交通安全设施等项目,区发展改革部门免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和概算审批,直接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第二十一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中加入对项目能源利用情况、节能措施和能效水平分析等相关内容,区发展改革部门不再另行进行节能审查:

  (一)抽水蓄能电站、水利、城市道路、公路、电网工程、输油管网、输气管网等项目;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取得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和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要点),完成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文件,即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取得规划设计要点尚未取得用地规划许可的应在施工许可前取得用地规划许可。

  若项目位于国家安全、轨道保护、文物保护范围内的,需取得主管部门的批准。

  第二十三条 对于房建类项目,规划国土部门根据国家安全、轨道安全、文物保护等事项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审查意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涉及大型建设项目的,规划国土部门可视需要征求交通运输部门意见。涉及国家、省、市事权的审批暂时无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先出具建设工程规划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应满足初步设计需要。

  规划国土部门的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审核、地名批复(包括建筑物命名/公共设施名称核准/专业设施名称备案)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合并办理,分别核发相关证件;开设永久路口审批与市政管线接口审批合并办理,分别核发相关证件。

  交通运输部门不再办理开设永久路口审批及交通影响评价审查。占用挖掘道路、开设临时路口由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从产权管理和交通秩序管理方面分别并行办理,统一出证。

  第二十四条 对于市政线性类项目,规划国土部门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涉及国家、省、市事权暂时无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先出具建设工程规划审查意见,可作为施工许可的依据。

  河道整治项目的防洪、截污治污、生态修复等工程无须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按照选址及用地预审意见,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体育馆、展览馆、博物馆、车站、影剧院、图书馆、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等法定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即可办理消防设计审核。

  除前款规定外的建设项目,应在取得施工许可后7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消防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完成方案设计后,区人防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对自建、免建及易地建设人防工程的项目提出人防工程建设要求,需建设人防工程的,相关设计可以纳入施工图审查。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阶段同步申请办理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告知性备案。如涉及河道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水工程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批的也同步办理。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应按照水土保持技术规范和标准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除可以免于办理水土保持审批的建设项目外,在城市已开发区域的建设项目实施告知性备案管理。

  第四章 施工许可

  第二十九条 施工许可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可视项目建设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委托第三方开展施工图审查,对建筑规模较小、技术要求简单等无需委托审查的,在项目申请施工许可时做出书面说明。

  各审批部门不再对施工图的技术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和审批。项目建设、设计单位或审查单位及其相关负责人员、执业资格人员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负相应终身责任。

  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备资格的服务机构对规划、建筑、人防、防雷、海绵城市等设计内容技术进行统一图审的,均实行告知性备案。

  第三十一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在项目开工前取得区环保部门批准或完成备案,在此之前可开展地质勘探、平整场地、基坑支护、桩基、拆除旧有建筑物、临时建筑、施工用临时道路、通水、通电等工作。

  对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水利、自来水生产和供应、燃气生产和供应、油气站、保障性住房、学校(有实验室的大学除外)、市政公园、公共场馆、综合管廊、码头等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只要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均实行告知性备案。

  对原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免于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的各类许可证件或批复文件,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对于因国家、省、市事权等客观原因暂时无法完成的,须在房建类项目主体开工前或市政线性类项目实体开工前办理完毕。凡需报国家、省、市审批的事项,区对口部门负责与上级部门主动协调,项目建设单位积极协助。

  第三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取得资金申请报告批复、项目概算备案或批复文件后可开展施工招标。

  按市相关规定认定的应急工程及抢险救灾工程,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的安全保障、民生实事及其他紧急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取得前期工作计划下达文件后,即可开展施工招标。

  建设项目实行招投标告知性备案,尊重项目建设单位自主权,招标条件、招标组织应根据项目实际设置,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原则,招标人全面负责。区住房建设部门应做好指导,加强监管。

  需尽快开展实质性工作的民生实事工程、应急工程及其他工期紧急工程,依法采取简易程序进行快速发包。

  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实施的项目,按本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对于房建类项目,凡已依规定确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有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措施,已完成基坑支护、土石方、桩基础施工图的,区住房建设部门合并办理施工许可(专项)及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后即可开工。

  对于市政道路项目,凡已依规定确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照本规定第三十条相关规定完成施工图审查的,区住房建设部门合并办理施工许可(专项)及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后即可开工。

  第三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确定施工、监理单位,有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措施的,区住房建设部门合并办理施工许可证及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

  第三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书面承诺后,办理施工许可无需提供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劳务工工资分账协议,无需核验安全生产许可证、人员资格证书等原件。

  第五章 配套措施

  第三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可根据工程实际选择联合验收或分项验收。

  区住房建设、交通运输、环保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单位的需要,配合实行联合验收或部分联合验收,统一验收竣工图纸、统一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项目建设单位需要采取分项验收的,由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并联组织验收。对于验收涉及的测量工作,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验收测量数据纳入在线平台。

  第三十八条 建设项目取得土地权属证明、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明、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竣工测绘报告后,应及时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房建类项目完成不动产登记作为在线平台建设项目审批办结信息,市政类项目以竣工验收作为建设项目审批办结信息。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办理产权登记的,项目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及项目负责人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九条 供水、供电、燃气、轨道等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入驻区行政服务大厅,规范简化施工用水、用电、用气报装程序,供水、供电、供气单位公布办事流程,公开各项费用,明确办理时限,不得设置任何报装前置审批。

  在项目前期勘察、施工和报装阶段,市政供水单位根据该阶段项目所需用水量,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供水协议,为项目提供施工临时用水服务。

  第四十条 审批事项涉及的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分别管理,强化方案设计、技术审查机构的主体责任,方案设计、技术审查人员对其出具的结论终身负责。对已有独立技术审查意见的,审批部门原则上只进行形式性审查;对于行政审批中附含技术审查的,审批事项的办理时限包含该部门的技术审查时限。

  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区制定的行业技术标准和安全、质量规范。

  各部门对职能范围内给排水、交通运输、人防、燃气、节能(绿建)等技术审查内容,结合审查技术要求,明确技术标准和安全、质量规范。

  区住房建设部门牵头梳理各部门通用性技术标准和安全、质量规范,消除标准规范适用不统一问题。

  第四十二条 各部门应优化整合内部各类审批事项,主动将项目情况和办理结果推送给相关审批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办理意见或批复内容应包括对项目办理的指引。各部门应及时了解项目情况和相关部门发送的项目信息、需求和意见,指导协助项目建设单位解决项目报建中的问题,涉及国家、省、市事权的审批事项对口部门须主动协调。

  各审批部门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明确行政审批首席代表及首席代表团队,进驻区行政服务大厅现场办公,提供现场咨询、现场协调以及在线咨询服务,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原则上应在行政服务大厅直接办理。

  第四十三条 规划国土部门就项目选址及用地、工程规划等征求意见时,相关部门应按规定反馈,有不同意见的须说明理由并提交明确的指导建议,由规划国土部门牵头协调。涉及城市空间布局的,由规划国土部门依职权确定。涉及省、市级以上事权的,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对口上级部门,争取支持。

  第四十四条 在线平台汇集的信息真实性、完整性由信息提供部门负责,并直接作为审批依据,各部门可根据在线平台调取的信息办理审批。

  项目建设单位通过在线平台完成项目审批的事项报件、项目变更、中止申请等,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区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区级在线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数据管理。

  第四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建设项目办事指南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准备申报材料,行政服务大厅统一受理,即时转审批部门办理。除以下情形外,审批部门不得拒收、退件:

  (一)申报材料与建设项目事项办事指南要求不符的;

  (二)项目情况或申报材料明显不具备许可条件的;

  (三)项目建设单位主动申请要求撤回的;

  (四)伪造申报材料的。

  申报材料不具备许可条件或内容深度达不到审批要求,但能补齐补正的,审批部门一次性明确告知项目建设单位补齐补正要求。需要补齐补正申报材料的,以完善材料后为正式受理时间。

  项目建设单位收到补齐补正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未补齐补正材料的,予以退件处理。退件处理的,在线平台纳入报件质量统计。

  申报材料和审批结果的收发及流转、办事信息的推送,按“一门一网”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第四十六条 建设项目使用单位应积极支持和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开展工作,在开展施工图设计前须最终确定项目建设的需求。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项目建设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各项标准,与政府部门协同配合,提高项目相关设计文件、申报材料的质量,及时报建,项目报建情况纳入在线平台数据分析。

  第四十七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依托区信用信息平台归集企业和从业人员违规、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信息,通过龙岗诚信网向社会公开。各行业主管部门建立黑名单制度,将黑名单信息报送至区信用信息平台,通过平台推送给其他各部门实现应用,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第四十八条 加强项目监管,推动实现“一次办成”。区政务服务管理部门依托在线平台,对项目审批全流程的审批服务事项、审批环节、审批时限以及项目报建等实行网上监督、实时预警、绩效考核,加强对一次性审批通过率的考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区政务服务部门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由区政务服务部门提请区政府对相关部门及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审批部门未履行职责,对不涉及上级审批等客观因素影响的审批事项,不能按规定的流程及审批时限一次性通过审批,造成工作迟延的;

  (二)审批部门没有提前介入,未向项目建设单位提供有效意见,导致项目审批迟滞的;

  (三)建设单位未按照审批部门有关意见优化前期工作,因前期工作成果质量问题导致项目审批迟滞的。

  第四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制定实施计划,优化前期工作。项目建设单位牵头,会同主要审批部门、业主单位或使用单位等部门,按照工程建设实际建设工期需要,制定项目实施倒排计划,形成从项目前期至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各阶段的审批、实施时间节点计划并根据进展情况及时调整完善,明确时间任务要求及配合工作要求。

  各项目建设单位应提高前期工作成果质量,切实把前期工作做实做细,把方案做深做透,全面预判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类问题,提前推动解决,提高项目推进效率。

  第五十条 审批部门提前介入服务,主动对口协调。审批部门按照“谁审批、谁服务、谁负责”的原则,围绕项目的目标和计划进度,提前介入,主动服务,确保所负责的审批事项在承诺时限内一次性通过审批。审批部门通过“多规合一”平台、在线审批平台,及时了解项目情况和相关单位发送的项目信息、需求和意见,主动研究项目实施相关问题的内容,与建设单位相互协同配合,提前主动服务,提高项目相关设计、方案、申报材料的质量,完善相关条件,保证按照本方案确定的流程和时限完成审批。

  各审批部门充分发挥主体责任作用,积极与上级对口部门沟通,按照“谁对口,谁负责”的原则,涉及市级审批权限事项的,由区审批部门牵头会同建设单位和业主单位做好与对应上级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便捷高效沟通对接的“绿色通道”。

  第五十一条 推动项目审批提前办结,优化审批流程。区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定期对各审批单位总体提前办结率、分事项提前办结率进行核算并通报,督促各审批部门自主优化内部审批流程,推动项目审批提速提效。

  第五十二条 服务窗口加强作风建设,提升服务效能。各工程建设受理窗口和审批部门咨询窗口要全面提升窗口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工作效率和申请人满意度,推动实现“一次办成”。严格限制审批自由裁量权,做到同等情形、同一结果。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房建类项目,主要包括公共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文体设施、保障性住房、产业园区及其配套等建设项目。

  本规定所称的市政类项目,主要包括道路(含桥梁、隧道)、综合管廊、市政管网、河道综合整治等线性建设项目,以及综合性交通枢纽、立体停车库、市政园林、污泥处置厂、水厂、水质净化厂、排涝泵站、边坡加固及维护、水库管养用房等非线性建设项目。

  第五十四条 市政非线性类工程施工许可办理流程参照房建类办理流程执行。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参照《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报建登记实施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1号)相关规定执行。

  电网工程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由区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办理。本规定与《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深龙府规〔2018〕1号)相关条款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8年11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规划设计要点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信息

  1.用地单位;2.用地位置;3.地块编号;4.用地项目名称;5.用地性质;6.总用地面积,其中:建设用地面积,绿地面积,道路用地面积,其他用地面积。

  二、建设用地项目规划设计满足下列要求

  (一)建设用地面积计算指标

  1.建筑容积率;2.建筑覆盖率;3.建筑间距;4.建筑限高;5.建筑面积:(地下车库、设备用房、民防设施、公众交通、不计容积率)。

  (二)总体布局及建筑退红线要求

  1.建筑退红线要求;2.总体布局要求。

  (三)市政设施要求

  1.车辆出入口;2.人行出入口;3.机动车泊位数、非机动车泊位数;4.室外地坪标高;5.给水接口;6;雨水接口;7.污水接口;8.中水接口;9.燃气接口;10.电源;11.通讯。

  (四)其他要求(备注)

  1.绿色建筑要求;2.海绵城市要求;3.新能源推广要求;4.轨道要求;5.环保要求;6.公共设施配套(公交场站、幼儿园、中小学、市政设施、社康中心、垃圾站、警务室、社区服务站、文化站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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