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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龙府规〔2017〕2号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龙岗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

  2017117

  

  深圳市龙岗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龙岗区城市更新行为,明确部门职责权限,提高城市更新管理水平,提升城市品质,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以下简称《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深府〔2012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88号,以下简称《决定》)、《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市府办〔201638号,以下简称《暂行措施》)、《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工作的意见》(深龙府〔201732)以及其他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龙岗区城市更新工作。

  第三条  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区城市更新工作,对城市更新工作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龙岗区城市更新局。

  第四条  龙岗区城市更新局是龙岗区城市更新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行使《决定》规定的职权,负责具体组织、协调、监督全区城市更新工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本实施办法履行城市更新管理职责,街道办事处应当依职责办理涉及城市更新活动的相关工作,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应当积极维护城市更新工作的正常秩序。

  第五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主要研究城市更新计划、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审查等相关事项。联席会议由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各相关单位指定专人参加,协同高效推进城市更新工作。

  第六条  建立城市更新决策咨询机制,为城市更新工作提供专家咨询和技术服务。

  第七条  统筹管理、有序开发,以“东部中心、产业升级、民生优先、品质提升”为优先推进策略,对有助于我区落实“东进战略”、打造东部中心,有助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产城融合、落实总部+制造基地,有助于完善片区公共配套及市政交通基础设施,有助于提升城区品质、消除安全隐患的城市更新项目予以优先推进。

  第八条  严格落实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加强源头防范,对城市更新项目推进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前进行研判,从源头上预防、减少和消除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

  第九条  切实履行廉政建设防控职责,加强对城市更新全流程监督,梳理廉政风险清单,排除风险点,制定年度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方案,有效监督行政行为,确保城市更新工作公开透明、廉洁高效。

   

  第二章  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

  第十条  申报单位按相关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

  权利主体单一的,可同步申请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等工作。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在收到更新单元计划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申报材料内容和深度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要求的,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查,并开展现场踏勘、组织更新意愿公示与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等工作。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对城市更新单元更新意愿在项目现场、辖区街道办事处及相关社区办公场所、平面媒体(《深圳侨报》《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和龙岗政府在线网站进行不少于7 个自然日的公示,公示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相关单位在收到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职能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一)区发展改革局:对更新单元是否符合全区产业和城市发展导向,是否适应全区以及具体片区产城融合发展目标,城市更新项目的主要目标、原则等宏观层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区经济促进局:统筹考虑周边产业及空间等情况,对更新单元的产业升级方向、更新必要性、产业定位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区教育局:统筹考虑周边教育设施及学位需求情况,对更新单元的教育设施需求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区科技创新局:结合深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深圳国家高新区建设要求、科技资源建设布局规划等,对相关城市更新项目的创新型产业园、孵化器、新型研发机构、众创空间建设、创新型产业用房配建要求、产业监管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区文体旅游局:统筹考虑周边文体设施情况,对文体设施的配建需求、是否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区卫生计生局:统筹考虑周边医疗和公共卫生设施情况,对更新单元医疗卫生设施需求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区环保水务局:对更新单元是否位于水源保护区,是否涉及河道整治、河道蓝线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区城管局:统筹考虑周边环卫设施及城市绿化情况,对更新单元环卫设施、城市绿化建设需求、是否涉及城中村综合整治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区土地整备中心:对更新单元范围内是否涉及土地整备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对更新单元的产业升级方向、更新必要性、产业定位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一)区重点区域规划建设管理署:对涉及区重点区域的城市更新项目,根据片区统筹开发实施路径和综合发展规划等相关研究,对申报范围拟采取开发模式、社会经济发展战略(重点产业项目)布局情况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二)龙岗交通运输局:统筹考虑周边交通条件,对更新单元交通组织情况、交通设施配建需求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三)龙岗规划国土管理局:对更新单元所在上层次规划功能、是否涉及闲置用地、非农用地、土地征转、两规用地、地质灾害等情况进行核查,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四)龙岗供电局:统筹考虑更新单元及周边电力需求和电网供电能力,结合上级电网规划,对变电站规划和布点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五)街道办事处:对更新单元的更新必要性、意愿达成情况、维稳风险、资金监管、公共设施用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开展情况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六)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征求其他相关单位的意见。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在更新意愿公示期满后,结合相关单位和更新意愿公示反馈意见,对需要修改和完善的内容书面答复申报单位。主管部门在申报单位修改完善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通过的,按程序上报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五条  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由主管部门对更新计划草案在项目现场、平面媒体(《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和龙岗政府在线网站进行不少于10个自然日的公示,公示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计划草案公示期满后,主管部门对公示意见进行汇总和处理。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反馈给申报单位处理完善。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成的,主管部门负责在项目现场、平面媒体(《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及龙岗政府在线网站对更新计划进行公告,函复申报单位,并报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备案,同时抄送龙岗规划国土管理局。

  公示期间公示意见对更新单元计划有重大调整的,需报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进行公示意见处理。

  第十七条  主管部门定期开展城市更新计划清理工作,经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审批通过的,由主管部门在龙岗政府在线网站对更新计划清理情况进行公告,并报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备案,同时抄送龙岗规划国土管理局。

  第十八条  城市更新单元申报主体在更新单元计划批准后,须开展城市更新单元影像记录工作。

  第十九条  70个历史遗留项目及纳入2010年结转和实施计划的更新单元未明确申报主体的,可由辖区街道办事处作为申报主体,或由主管部门按相关政策要求对申报主体进行确认并予以公告,再由认定的申报主体开展后续工作。

  旧住宅区及零散旧住宅区可由辖区街道办事处作为申报主体开展城市更新前期工作。

   

  第三章  城市更新规划管理

  第二十条  计划申报主体在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前,应向主管部门申请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并按相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涉及旧屋村范围认定、历史用地处置等事项的,应按相关规定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并提交申请材料。

  主管部门应当结合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工作,并函复申请单位。

  第二十一条  计划申报主体应委托具有乙级及以上资质的机构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并按相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涉及产业升级项目的,还应提交产业部门相关意见。

  第二十二条  主管部门在受理未对已批准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作出调整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在受理对已批准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作出调整或城市更新单元所在地区未制定法定图则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核查内容和深度不符合相关编制技术要求的,书面答复申报主体并说明理由;符合要求的,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审查,并转相关单位征求意见。

  第二十三条  相关单位在收到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职能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一)区发展改革局:对更新目标、原则、项目必要性、对更新主体要求等项目宏观方面,对计划申报主体提交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是否符合全区“十三五”产业发展和城市基础设施布局的导向、是否符合全区以及所在片区产城融合发展目标等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区经济促进局:结合产业规划研究报告,对更新单元的产业升级方向、产业定位、创新型产业用房配建要求、产业监管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区教育局:对更新单元中的学位专项研究及规划教育设施选址、规模及实施时序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区科技创新局:结合深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深圳国家高新区建设要求、科技资源建设布局规划等,对相关城市更新项目的创新型产业园、孵化器、新型研发机构、众创空间建设、创新型产业用房配建要求、产业监管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区住房建设局:对更新单元所配建的人才住房、保障性住房类型及规模、建筑废弃物减排与使用(回用)管理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区文体旅游局:统筹考虑周边文体设施需求,对项目文体设施的配建规模及类型,核查更新单元范围内文物设施分布、是否涉及周边文物保护的相关要求及文物保护方案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区卫生计生局:统筹周边医疗和公共卫生设施情况,对更新单元医疗卫生设施需求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区环保水务局:核查雨水、污水等市政设施规划要求,对是否符合海绵城市要求、是否位于水源保护区、是否涉及河道整治、河道蓝线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区城管局:对更新单元环卫设施、城市绿化建设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区土地整备中心:对更新单元范围内是否涉及土地整备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一)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对涉及文化创意等产业类别的更新单元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二)区重点区域规划建设管理署:对涉及重点区域的更新单元规划与片区规划定位、产业定位的契合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三)龙岗交通运输局:统筹考虑周边交通条件,对更新单元交通组织方案、进出口设置、慢行系统组织、交通设施配建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四)龙岗规划国土管理局:核查与上层次规划衔接情况,对更新单元开发规模、公共基础及市政交通设施配套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五)龙岗供电局:对更新单元供电设施的配建需求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六)街道办事处:对更新单元的规划功能、项目实施、维稳风险、公共设施配套需求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七)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征求其他相关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主管部门结合相关单位意见,对需要修改和完善的内容书面答复申报主体。主管部门在申报主体修改完善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更新单元规划未改变已批准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的上报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审批;更新单元规划涉及未制定法定图则地区或改变已批准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的,报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按程序报请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建筑与环境艺术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五条  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审议或审批通过后,主管部门在项目现场、平面媒体(《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和龙岗政府在线网站对规划草案进行不少于30个自然日的公示,公示费用由申报主体承担。规划草案公示期满后,主管部门对公示意见进行汇总和处理。

  公示期间公示意见对更新单元规划有重大调整的,需报城市更新领导小组进行公示意见处理。

  第二十六条  更新单元规划经批准后,主管部门负责在龙岗政府在线网站进行公告,函复申报主体,并将更新单元规划成果报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备案,同时抄送龙岗规划国土管理局

   

  第四章  实施主体确认

  第二十七条  更新单元规划经批准后,由辖区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编制更新单元实施方案报区城市更新局备案后协调落实。

  第二十八条  意向实施主体应编制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与项目拆除范围内所有权利主体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一并报辖区街道办事处备案。有产权登记的,以证载人为权利主体;无产权登记的,由房屋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进行确权后确定权利主体。

  第二十九条  按照批准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项目拆除范围内的所有权利主体将房地产的相关权益转移到同一主体形成单一主体后,单一主体可作为申请人向主管部门申请实施主体资格确认。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的一个实施分期或多个实施分期可视为一个项目,实施主体资格确认原则上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批准实施分期规划顺序进行申请。

  第三十条  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核查。不符合实施主体资格确认条件的,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符合实施主体资格确认条件的,主管部门在项目现场、辖区街道办事处及相关社区办公场所、平面媒体(《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以及龙岗政府在线网站,就申请人提供的土地、建筑物权属情况及单一主体的形成情况进行不少于7个自然日的公示,公示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  公示期内收到异议且有关异议经核实成立或者暂时无法确定的,主管部门应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获知有关异议后应及时妥善予以处理;异议处理完毕后,申请人应向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由主管部门会同辖区街道办事处核实确认。

  第三十二条 公示期满未收到意见或公示期内收到有关异议经核实不成立或已经处理完毕的,主管部门、辖区街道办事处及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实施阶段监管协议。

  监管协议签订后,主管部门向申请人核发实施主体确认文件并抄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实施阶段监管协议应当明确公共配套设施用地、搬迁补偿、回迁及过渡安置、建筑废弃物减排及处理、新建再生建材使用等义务和实施进度、完成时限等约定。监管协议确需变更部分内容的,实施主体须向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主管部门经审核批准后于15个工作日内与实施主体及辖区街道办事处签订补充协议。

  第三十三条  对涉及市、区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急需用地的城市更新项目,意向实施主体先行完成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公共设施用地搬迁安置补偿工作的,可以申请确认公共设施用地部分的实施主体。

  第三十四条  城市更新项目在实施主体与主管部门、辖区街道办事处签订实施阶段监管协议后方可进行建筑物拆除。

  实施主体应当在拆除施工15个自然日前将建筑废弃物减排及处理方案报区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实施主体完成建筑物拆除须经辖区街道办事处核实并征求区建设主管部门意见后报主管部门进行确认,并向房地产登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证注销。

  第三十五条  实施主体应当向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更新单元范围内未征转用地的转地手续。

  更新单元范围内全部完成转地手续后,实施主体方可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出让手续。

  第三十六条  主管部门应当在确认更新单元实施主体后,组织协调实施主体及区相关部门完成更新单元范围内公共设施用地的移交入库。

   

  第五章  用地管理

  第三十七条  实施主体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公共设施用地的入库移交、建设用地方案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手续,其中完成入库移交后,应抄送相关公共设施的管理职能部门。

  第三十八条  拆除范围内建筑物已拆除并已完成房地产证注销后,实施主体向主管部门提交批准建设用地的申请。

  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报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的,主管部门向实施主体核发《建设用地方案图》;审批未通过的,书面答复实施主体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实施主体取得《建设用地方案图》后向主管部门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申请。

  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审批通过的,主管部门向实施主体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未通过的,核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四十条  实施主体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完成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移交入库后,向主管部门申请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涉及社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参与城市更新的,按照龙岗区关于集体产权交易的相关政策规定办理,在取得备案意见后,向主管部门申请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地价缴款通知单;实施主体按规定缴交相应款项后,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与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六章  建筑设计管理

  四十一  实施主体向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核查,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审查通过的,核发《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核查意见书》;审查未通过的,书面答复实施主体并说明理由。

  需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备案的,实施主体应向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备案,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开展相关方案设计招标评审工作。

  第四十二条  实施主体向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审批通过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未通过的,核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需桩基础提前开工的,实施主体应向主管部门申请桩基础提前开工,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审批通过的,核发《建设工程桩基础报建证明书》,审批未通过的,核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涉及修改已批准施工图纸的,实施主体应向主管部门申请施工图修改备案,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审批通过的,核发《施工图修改备案证明书》,审批未通过的,核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四十三条  实施主体向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开工验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桩基础报建证明书》上加盖验线合格专用章;审核未通过的,书面答复实施主体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四条  实施主体向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审批通过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审批未通过的,核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七章  项目监管

  第四十五条  城市更新单元申报单位在申报计划审批前,须与投资单位和辖区街道办事处签订城市更新单元资金监管协议。

  第四十六条  主管部门应对实施主体履行更新单元规划、实施方案、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及协议、项目实施阶段监管协议等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并对项目回迁安置房、配建保障性住房、创新型产业用房和公共配套设施的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管。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监管事项或内容的,实施主体须向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第四十七条  规划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在批准更新项目房地产预(销)售前,应征求主管部门意见。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规划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出具相关意见。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确定用于回迁安置的房屋不得用于预(销)售。

  城市更新项目中需移交给政府的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的,在办理房地产预售许可前,实施主体需签订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移交意向协议书。

  第四十八条  鼓励实施主体同步建设城市更新单元及周边独立占地公共配套设施,相关部门应加强服务监管。

  第四十九条  更新单元规划附建的保障性住房、创新型产业用房和公共配套设施,由相关部门按照自身职能分别对上述建筑的配建、移交进行监管。

  第五十条  涉及产业发展的城市更新单元,由产业部门对其产业规划落实情况进行引导、协调与监督,确保落实产业规划确定的产业导向及目标;对实际进驻的项目或企业进行监管,对于不符合产业要求的,责令整改。

  第五十一条  主管部门通过更新企业报送、公众参与、职能部门评价等多种途径,采集更新企业信用信息,并定期对更新企业信用进行评级和公告,鼓励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参与龙岗区城市更新工作。

  第五十二条  在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违法拆除、违


  法建设等行为的,由相关单位依法查处。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龙岗区城市更新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未规定的其他城市更新事项,按照《办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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