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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龙府办〔2015〕27号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岗区支持新型智库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龙岗区支持新型智库发展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9日

  龙岗区支持新型智库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龙岗区新型智库发展,进一步提升区域软实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智库(以下简称“智库”),主要是指从事战略问题和公共政策研究的非营利性咨询服务机构。

  第三条  以智库需求为导向,对在龙岗区设立的智库给予相应支持。

  第四条  大力引进成果丰富、决策效应显著的国内外知名智库,重点引进经济发展、科技创新、社会治理、城市管理等领域的智库。

  第五条  结合片区发展需要,在社区、园区、校区、楼宇布局智库,并在政府物业建立智库集聚区,称为“龙岗区智库基地”,简称“区智库基地”。

  第六条  推动全区培育智库、善用智库,建立健全各部门、各单位引入智库参与重大决策事项咨询论证的机制。

  第七条  龙岗区智库服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智库办”)负责统筹、指导、协调全区智库建设工作。

  第二章   办公物业支持

  第八条  智库入驻区智库基地的,根据专职人员的数量配置办公用房面积,原则上人均使用面积不超过9平方米。

  第九条  智库入驻区智库基地租用办公用房的,给予租金优惠待遇。

  以社会组织形式注册的智库,在入驻区智库基地后的六年内免交办公用房租金。

  以社会组织以外其他形式注册的智库,实行“三免三减半”的租金优惠,即入驻后的前三年免交办公用房租金,后三年减半交纳办公用房租金。

  第十条  入驻区智库基地的智库,免费使用区智库基地的综合会议室等公共配套设施。

  入驻区智库基地的智库举办大型高端活动,如区智库基地设施条件无法满足,经区智库办审核同意后,可申请免费利用区智库基地以外属于政府物业的会务设施。同一智库每年可最多4次免费利用区智库基地以外属于政府物业的会务设施。

  第三章   课题支持

  第十一条  区智库办收集区内各部门、各单位的待研课题信息并向全区智库发布,构建课题供求信息平台。

  第十二条  在龙岗区设立的智库,其自主命题的课题可申请纳入区委改革办(区委政研室、区发展研究中心、区智库办)备选采购课题。

  第十三条  针对区委改革办(区委政研室、区发展研究中心、区智库办)采购的课题,申请承接研究的智库可与区委改革办(区委政研室、区发展研究中心、区智库办)联合组成研究团队,共同推进课题研究。

  第十四条  全区采购金额在集中采购限额以下的课题,在评比备选研究机构时向在龙岗区设立的智库倾斜。

  第十五条  按照区公共信息资源库的分级分类授权,为智库开展课题研究提供数据支持。

  第四章   经费支持

  第十六条  鼓励智库在龙岗区举办高端研讨会等活动。

  智库与龙岗区委、区政府及其各部门联合主办活动,有省部级以上领导参加的,每次活动由龙岗区承担不低于50%、最高20万元的经费。同一智库当年度与龙岗区委、区政府及其各部门联合主办活动,有省部级以上领导参加的,龙岗区承担最多2次、总额最高30万元的经费。

  第十七条  鼓励智库发展项目和创先争优。

  以社会组织形式注册的智库,发展优秀项目、微公益(公益创投)项目的,可申报区培育扶持社会组织发展专项经费。

  以社会组织形式注册的智库,获得社会组织评估等级3A以上和获得市级以上政府部门荣誉的,可就本年度的评估等级和取得的最高荣誉申报区培育扶持社会组织发展专项经费,各项荣誉不得叠加。

  具体资助的内容、额度以每年发布的区培育扶持社会组织发展专项经费申报指南为准。

  第十八条  对于有融资需求的智库,符合相关金融政策的,区有关部门积极向金融机构推荐。

  第五章   人才支持

  第十九条  参照区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的有关规定,经区智库办审核同意后,在龙岗区设立的智库可向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人才安居工作组申请人才安居住房。

  第二十条  将研究成果转化为决策的情况,纳入区级人才认定评选的参考指标。

  第二十一条  区智库办牵头或委托区相关部门,每年免费为区内智库财务、人事、宣传推介等工作人员提供一次专业培训。

  第六章   成果支持

  第二十二条  区智库办积极拓宽智库研究成果报送渠道,推动智库研究成果转化为决策。

  区各课题委托单位和区智库办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引用、发表智库研究成果。

  第二十三条  区智库办牵头或委托区相关部门,搭建信息传播公共平台,对智库被区委、区政府及其各部门采纳应用后产生显著经济、社会、生态等效益的研究成果及相关研究人员,进行宣传推介。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智库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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