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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龙府办〔2015〕12号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区级行政管理权责下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深圳市龙岗区区级行政管理权责下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30日

  深圳市龙岗区区级行政管理权责下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区级行政管理权责下放(以下简称权责下放)工作,合理划分区街权责,推进政府机构职能法定化,促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权责下放是指区政府及所属部门(以下统称下放单位)将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及其他行政管理权责,以委托或授权方式交由各街道办事处及其所属部门(以下统称承接单位)实施的情形,其中包括权责的部分环节或相关辅助工作的下放情形,以及区属部门向派出机构下放权责的情形。

  第三条 权责下放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坚持权责一致、重心下移、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权责下放包含委托行使和授权行使两种方式。

  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由下放单位行使的行政管理权责,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通过委托的形式交由承接单位行使。涉及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事项需要委托行使的,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作为依据,并办理相应的委托手续。委托下放权责,以下放单位名义行使管理权,沿用业务专用号章或套章打印等办法办理行政管理事项。

  涉及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的授权,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进行。授权下放权责,承接单位以本单位名义行使管理权。

  第五条 区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权责下放管理工作和权责下放涉及的机构编制及职责的调整。区财政部门负责权责下放涉及的财权调整工作。

  第六条 区属部门有权责需要下放的,必须先征求承接单位意见,对于下放事项的合法性问题要同时征求区法制部门意见。经同意后,下放单位列明下放事项涉及的征求意见情况、下放理由、法律依据、相关配套措施等向区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区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按相关程序报审,经批准后公布实施。

  对于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由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或街道办事处行使,但现由区政府及所属部门承担的权责,可交由街道办事处或其部门直接行使,由下放单位向区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第七条 区属部门向其派出机构下放权责,应向区机构编制部门备案。派出机构不具有独立行政主体资格的,以调整内部管理权限的方式执行,以区属部门名义实施;派出机构具有独立行政主体资格并具备相应法律法规依据的,以派出机构名义实施,并办理相应手续。

  第八条 下放单位要加强对工作的业务指导,主动与承接单位沟通、配合,做好权责下放的衔接工作,在权责下放文件印发后30个工作日内与承接单位完成交接手续,明确权责,确保工作的延续性。各街道承接区属部门下放的权责后,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对委托下放事项,下放单位与承接单位应签订委托书,明确权责。涉及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的,按照《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

  公告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2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区属部门不得以考核、评比等方式变相向街道办事处及其所属部门下放权责。擅自下放权责的,承接单位可不予承接,并向区机构编制部门报告。对于履职不到位、失职渎职的,区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区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根据权责调整内容,按照人随事走、费随事转的原则,所需人员编制、工作经费等原则上应一并划转。区机构编制部门要相应调整下放单位和承接单位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区财政部门要根据权责下放情况,及时调整下放单位预算,落实承接单位承接相关权责的经费。

  第十一条 加强对下放权责的动态管理。对于权责下放引起权责清单调整的,按《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岗区行政权责清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深龙府办〔2014〕29号)及时启动行政权责事项调整程序,并将职责调整情况以目录形式公布,方便群众办事和监督。

  第十二条 建立权责下放长效评估机制。区机构编制、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权责下放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并结合评估结果对下放权责进行调整完善。

  第十三条 本试行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本试行办法由区机构编制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试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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