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府公报 > 2015年 > 第2期

深龙府办〔2015〕1号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岗区规划设计前期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龙岗区规划设计前期经费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12日

  龙岗区规划设计前期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龙岗区规划设计前期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服务全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划设计前期经费是指列入年度投资计划、专项用于规划设计的经费。

  第三条  规划设计前期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环境景观规划、城市设计、城市单项专业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等城市规划设计;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等发展规划;

  (三)区委区政府决定要开展的其它规划设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规划设计前期经费使用单位,是指提出规划设计立项申请,经审批同意开展规划设计工作并使用经费的单位。

  第五条  区发改部门是规划设计前期经费的主管部门,负责受理规划设计前期经费的申请及审批工作。区监察、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规划设计前期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六条  规划设计前期经费管理原则:

  (一)统筹兼顾。按照各项规划设计工作的轻重缓急,区发改部门统筹安排规划设计前期经费,根据规定在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或其调整计划中列支费用。

  (二)确保重点。优先确保重点、重大规划设计经费,加快推进重点规划设计项目的实施。

  (三)注重实效。规划设计前期经费使用要厉行节约,突出研究重点,确保规划的实用性、可操作性,提高规划设计前期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七条  每年年初,各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本年度规划设计项目需求计划,经分管区领导同意后向区发改部门提出申请,须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函;

  (二)如下立项依据之一:区领导相关批示、区委区政府有关会议纪要具体要求、上级主管部门具体工作任务、申请部门对规划设计项目必要性的详细论证等;

  (三)项目计划书,内容包括研究背景、研究内容、研究基础、绩效目标、成果形式、进度安排、项目组织、取费标准、经费详细预算、与已有规划成果的衔接情况等。

  第八条  取费标准参照《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广东省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以上收费标准如有更新按最新标准执行。

  第九条  区发改部门在收集整理各单位年度规划设计项目需求后,组织召开专题评审会,形成年度规划设计前期经费安排方案提交分管区发改部门的区领导审批,待审批同意后,区发改部门直接下达经费计划。

  第十条  各单位在申请计划外应急项目时,严格按照第七条规定所需材料向区发改部门申请。原则上50万元以下的规划设计前期经费,由区发改部门负责审批;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规划设计前期经费,由区发改部门审核后报请分管区发改部门的区领导审批。其中,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规划设计项目,由区发改部门定期将审批结果向区政府常务会报告。

  第十一条  区发改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对资料齐全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如需提请分管区发改部门的区领导审批的,则在审批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下达经费计划。

  第十二条  规划设计前期经费使用单位在经费计划下达半年后仍未启动的规划设计项目,应及时向区发改部门申请取消立项。

  第十三条  区财政部门收到规划设计前期经费使用单位递交的经费申请后,对资料齐全且投资计划资金已到位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按相关规定拨付经费。

  第三章 经费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规划设计项目的具体采购招标工作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规划设计前期经费的使用范围应当和经审定后的经费计划范围一致,不应超范围开支;规划设计前期经费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规划设计前期经费支出内容,不应超额度开支。

  第四章 成果评估和利用

  第十六条  规划设计前期经费使用单位对最终成果的质量负责,按照必要形式组织验收。成果验收后,及时向区发改部门报送最终研究成果3份(含文本和电子文件)备查。

  第十七条  原则上规划设计前期经费使用单位应在经费计划下达两年内完成项目。由于特殊原因导致项目暂缓实施或无法实施的,应及时向区发改部门特别说明。

  第十八条  坚持面向实际发展的原则,加强规划设计成果的转化和利用。各责任单位在签订规划设计合同时,需将转化利用率与支付费用挂钩。区发改部门牵头将全区的规划设计成果提供给有关部门,在编制规划时实现资源共享,提高工作效率和资金效益。

  第五章 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  由区发改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定期或不定期对经费使用情况抽查,分析规划设计前期经费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和改进措施,促进政府资金发挥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条  对违反规定,在规划设计前期经费申报、使用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截留、挤占、挪用费用,造成政府资金损失的行为,区政府将根据不同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付尚未拨付的规划设计前期经费、追缴被截留、挤占、挪用的费用、终止规划编制等处罚措施,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2010年5月12日发布的《龙岗区规划前期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深龙府办〔2010〕30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