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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龙府办〔2014〕30号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岗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单位:

  《龙岗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30日

龙岗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加强和规范我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674号)等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是指区属机关及区直属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

  第三条【管理原则】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遵循集中统一、按规定配置、保障公务、简朴实用、厉行节约、节能环保、安全保密和资产安全完整的原则。

  第四条【主管部门】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受区政府委托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进行统一管理、统筹调配。

  第五条【管理内容】党政机关严格按照配置标准和“三定”方案,从严核定、使用办公用房。超过规定面积的办公用房以及新建、调整和机构撤并腾退的办公用房应当移交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配。

第二章管理部门职责

  第六条【部门职责】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

  (二)制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对使用单位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拟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调配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负责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清查、核实、登记、分配调整和统计的组织、汇总;

  (五)审核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更新、改造、扩建、装修、维修;审核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租赁事宜;监督检查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使用情况;

  (六)监督指导使用单位依法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进行日常管理维护,对物业管理公司履行管理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管理指导】区财政局(国资委)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对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办公用房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第三章调配与使用

  第八条【部门义务】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674号),对区属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进行统一分配和调整,并将办公用房调配使用情况送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备案;各单位应服从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调配,并按要求在规定时间搬迁。

  第九条【使用单位责任】使用单位负责执行办公用房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负责办公用房日常管理和维护,承担保障办公用房安全完整的责任,努力降低能源资源消耗,建设节约型机关。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办公用房使用情况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每年检查一次。使用单位(含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因机构改革分立、合并、改组、改制或撤销,应在有关部门批准后30日内,持有关文件到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重新核定,并办理办公用房使用变更或登记注销。

  第十条【使用单位权利】使用单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674号),可自主安排分配办公用房,也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办公用房实际,提出增加或改善办公用房申请,并按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调剂与租用】使用单位因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增加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可向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在现有房源中调剂解决,现有房源无法解决的,经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和区政府审核批准可租用办公用房。

  第十二条【腾退】使用单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办公用房应及时腾退,交由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配。

  第十三条【移交】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调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建或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将原办公用房移交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不得擅自交由所属单位或其他单位使用。

  使用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将办公用房出租、转让、转借或改变用途及无正当理由闲置半年以上的,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无条件收回,纳入统一调配范围重新分配。

  第十四条【管理依据与内容】党政领导干部办公用房配置,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674号)规定执行:

  (一)办公用房面积超标准配置的,应予腾退;

  (二)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办公用房;

  (三)领导干部工作调动的,由调入部门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办公用房不再保留;

  (四)领导干部在区人大或政协任职的,区人大或政协已安排办公用房的,原单位办公用房不再保留,区人大或政协没有安排办公用房的,由原单位根据本人承担工作的实际情况,安排适当的办公用房;

  (五)领导干部在协会等单位任职的,原单位办公用房不再保留;

  (六)领导干部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原使用的办公用房应及时腾退,不得保留超过1个月。

第四章权属管理

  第十五条【产权管理】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产权属区政府所有,由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负责进行登记备案和产权申办,并建立健全档案资料,完善产权。

  第十六条【用途变更审批】未经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挪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或改变使用功能。

第五章建设与修缮

  第十七条【新建与购置】各单位确因业务发展或其他特殊需要新建或购买办公用房,应先向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区发改局和区财政局(国资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区政府同意后,按照基本建设和资产购置程序及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报批手续。新建、购置办公用房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并严格按照批准的规模和概算执行,不得突破。新建、购买所得办公用房,由建设、购置单位使用。

  第十八条【项目管理】经审核批准的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纳入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由相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修缮申请与实施】办公用房的大修、中修和专项维修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立项报批,由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也可视情况委托各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日常维修管理】区政府办公大楼、区海关大厦的日常维修,由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根据维修标准、时限等规定组织实施。区直机关其他物业的办公用房,由各单位根据维修标准、时限等规定自行组织实施,各单位根据制定的维修计划编制维修经费预算,经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批准后,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并组织实施。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实施的维修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维修标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和工程消耗量定额。

第六章物业管理

  第二十二条【管理与费用支付】产权单位、被委托管理单位、自主管理单位应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规定,依法招标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办公用房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规章及费用制定】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并商财政、物价部门制定物业管理相关费用参考标准和结算办法,指导和监督使用单位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选聘】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物业管理由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按有关规定统一组织招标选聘物业管理公司。

  第二十五条【物业管理内容和任务】物业管理内容一般包括办公用房日常维护保养,供水供电设施设备维修保养,电梯空调设备维修保养,办公楼(区)的绿化、保洁、保安、消防、会议、节能等公共性服务以及代收代缴等公众代办服务和机关所要求的特约服务。物业管理的任务是确保设备、设施完好,创造清洁优美、文明安全、秩序良好的办公环境。

  第二十六条【物业管理完善】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根据机关事务管理体制改革和服务社会化要求,不断深化改革,完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物业管理,推进办公用房物业管理专业化、市场化、规范化。

第七章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监督主体责任】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加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规范,定期组织督促检查。

  第二十八条【法律责任】使用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未按照本办法使用和保护办公用房安全完整的,依法追究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党政机关派出机构办公用房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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