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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龙府〔2014〕27号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促进绿色建筑发展的总体要求,全面推行绿色建筑,推进城市建设转型升级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深圳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253 ),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城市规划建设模式为主线,把绿色建筑和生态文明理念融入城市建设全过程,促进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因地制宜与经济适用相结合、整体推进与分类指导相结合、政府引导与市场推动相结合的原则,促进我区绿色建筑发展。

  三、目标和范围

  新建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旅游等公共建筑,以及工业用地上的新建民用建筑和参照办公建筑标准进行设计的研发用房(新型产业用 房),应当按照《深圳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规定和本实施意见进行项目立项备案、规划建设和运营,并执行国家和深圳市绿色建筑技术标准和规范,至少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国家一星级或者深圳市铜级要求。

  (一)鼓励大型公共建筑、大型居住小区项目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国家二星级及以上或深圳市金级及以上要求进行建设。鼓 励其他工业建筑按照绿色工业建筑标准建设。

  (二)国际低碳城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还应当符合《关于印发<深圳国际低碳城绿色建筑与低碳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龙府办2012〕39号)有关规定。

  (三)根据经济发展和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在重点区域推行较高等级绿色建筑标准,逐步推进绿色工业建筑发展。由重点区域管理机构根据所在区域低碳绿色发展水平,会同区发改、住房 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从源头上抓好项目立项和规划设计管理

  (一)制定低碳绿色发展规划。区发改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全区低碳发展战略规划纲要,统筹推进全区低碳绿色发展工作。积极推进华为科技城、大运新城、国际低碳城、平湖金融与现代服务业基地等重点区域低碳绿色发展,重点区域管理机构应当组织 编制区域低碳绿色发展专项规划。

  (二)项目投资立项和备案。1.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按照绿色 建筑标准进行规划建设的房屋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 研究报告中设置绿色建筑专篇,明确提出拟建项目的绿色建筑等级,对拟采用的绿色建筑技术、材料、设备、投资和节能减排效 果等进行分析。2.区发改部门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批、核准或备案时,应当对项目的绿色建筑专篇进行评估、审核,将实施绿色建筑标准及其配套技术措施的增量投资列入项目总投资概算。

  (三)项目规划和设计。1.区规划国土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 相关指标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并予以落实,在出让用地的规划条件 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该用地上建筑物的绿色建筑等级。对未提供绿色建筑专篇的项目不予办理建筑方案设计核查手续; 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并出具符合绿色建筑标准审查意见的项目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建设单位在进行建筑设计招标或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中明确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关指标要求。建设、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绿色建筑设计文件审查要点及绿色建筑 技术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审查,在不同设计阶段编制相应的绿色建筑专篇,明确绿色建筑等级以及相关指标,广泛采用适宜于我市的绿色建筑技术措施并在各相关专业设计文件中落实。3.绿色建筑项目配套的室外环境和景观工程,应当与房屋建筑工程同步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五、加强项目建设过程监管

  (一)区住房建设部门应当加强绿色建筑项目建设过程的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违反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项目。

  (二)绿色建筑项目配套的室外环境和景观工程,应当一并纳入施工许可、验收管理,与房屋建筑工程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同步交付使用。采用分期建设的项目,配套的室外环境和景观工 程最迟应与本项目最后一期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同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将绿色建筑、绿色施工的相关要求列入工程招标文件、 施工合同条款,明确绿色建筑等级、相关指标及绿色施工要求。

  (三)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绿色建筑标准编制绿色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绿色施工方案应当包括节能、节地、 节材、节水、环保及建筑废弃物分类管理与回收利用等内容,确 定绿色施工技术和控制流程,提高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

  (四)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绿色建筑标准,结合绿色施工方案,编制绿色建筑项目监理方案,对绿色建筑施 工过程实施监理和评价。

  (五)区建设工程质量检验、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绿色建筑项目监督和检验检测体系,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在项目 施工过程中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标准执行情况实行动态监管。

  六、积极推行建筑绿色改造和绿色运营管理

  (一)鼓励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对用能水平在建筑能耗限额标准以上的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和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建筑 进行节能改造。政府投资的既有公共建筑,在进行装饰、装修改 造时,应当同时进行科学、合理、低成本的建筑节能综合改造或绿色改造。鼓励在对旧城区进行综合整治或对既有建筑物进行改 造时一并实施绿色改造。

  (二)新建民用建筑建成后应当实行绿色物业管理,鼓励对既有建筑实行绿色物业管理。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改造,降低运 行能耗,最大限度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政府投资的既有公共建 筑经过建筑节能改造或绿色改造后,应当优先实行绿色物业管理。

  七、大力推进绿色建筑科技规模化应用

  绿色建筑应当选用适宜于我市的绿色建筑技术和产品,包括利用自然通风、自然采光、外遮阳、隔音、智能控制、雨水渗透、 再生水、太阳能、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及建筑工业化等技术, 选用本土植物,普及高能效设备及节水型产品。

  (一)推进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应用,促进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发展。凡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且有稳定热水需求的新建民用建 筑,应当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并与房屋建筑工程同步设计、施 工、验收,安装范围应符合我市有关规定。鼓励具备太阳能系统安装和使用条件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技术经济合理原则安装太 阳能光伏系统;鼓励利用既有建筑的外立面和屋面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或光伏系统。

  (二)政府投资的新建公共建筑及对既有公共建筑装饰、装修改造时,照明工程应当全面使用LED照明产品。鼓励社会投资 项目使用LED照明产品。幼儿园、中小学校(含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等教育建筑的室内照明产品,可由区教育部门或建设单 位、使用单位根据建筑功能需求确定。

  (三)绿色建筑应当推广使用高性能钢筋、混凝土。新建建设项目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砂浆和新型墙体材料,禁止使用袋 装水泥及粘土砖,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施工现场搭设的 临时用房应当采用周转式活动房,工地临时围挡应当采用装配式可重复使用材料,禁止采用砌筑式临时用房和临时围挡。

  (四)鼓励新建建筑按建筑工业化模式进行设计、建设,推广适合工业化生产的预制装配式混凝土、钢结构等建筑体系,推 广土建工程与装修工程一体化设计施工。新建保障性住房应当一 次性装修到位,鼓励新建商品住宅一次性装修或采用菜单式装修。

  (五)绿色建筑应当选用节水型器具。鼓励人员流动量较大的公共建筑采用免冲水式卫生洁具;鼓励综合利用各种水资源, 景观用水、绿化用水及道路冲洗采用雨水、中水、市政再生水等 非传统水源;鼓励优先按片区规划建设具有一定规模的中水处理 利用系统,促进再生水规模化利用。

  (六)鼓励在建筑外立面、结构层、屋面、阳台和地下空间进行多层次、多功能的绿化和美化,改善局部气候和生态服务功能。政府投资的新建公共建筑,屋面绿化面积原则上不低于屋面可用于绿化总面积的30%

  八、实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

  在我区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新建绿色建筑项目,建设单位最迟应在获发施工许可证后3个月内,向区住房建设部门申请绿色建筑设计阶段评价标识。绿色建筑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营1年后,建设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当申请绿色建筑运营阶段评价标识。

  九、加大经济激励和政策扶持力度

  (一)区发改、财政部门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绿色建筑发展,对绿色工业建筑予以重点扶持,具体标准按照《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深龙府办〔2014〕9 号)执行。

  (二)节能服务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我区建筑物提供节能改造的,区专项资金给予配套资金支持,具体标准按照《关 于印发〈龙岗区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深龙财〔2013〕104号)执行。

  (三)区政府采购部门应当会同区住房建设部门将国家、省、市住房建设部门发布的与绿色建筑相关的技术和产品列入政府 绿色采购目录或优先采购推荐目录。

  (四)大力推广使用建筑废弃物绿色再生建材(以下简称绿色再生建材),促进我区建筑废弃物资源化、规模化利用。在技术指标符合设计要求及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房屋建筑项目和市政设施项目应当按照我市有关规定在指定工程部位全面使用绿色再生建材,原则上绿色再生建材使用量不低于所需同类产品 总量的80%。项目建设单位或实施单位作为责任单位,应当在工程设计任务书、设计合同、工程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建设项目使用绿色再生建材的品种、使用部位、使用量,并负责监督 落实到位。使用绿色再生建材的相关费用列入建设项目的建安工程成本。

  (五)物业管理单位所管理的建筑项目或小区取得绿色建筑运营阶段评价标识或实行垃圾分类回收的,在物业管理招标投标 时可对该物业管理单位给予适当加分。

  十、工作要求

    发展绿色建筑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要求。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发展绿色建筑的重要 意义,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建立和完善绿色项目建设管 理机制,切实做好促进绿色建筑发展的各项工作。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7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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