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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龙府办〔2014〕24号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岗区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龙岗区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26日

龙岗区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龙岗区政府拥有产权的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以下简称“社区公配物业”)的规划建设、移交接收、委托使用、产权登记和处置管理,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清理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06〕79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公配物业是指市、区规划国土部门与开发单位签订的《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其补充协议、《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移交意向协议书》或其他文件中约定由开发单位在小区开发中建设、符合办理房地产权证条件的公共配套设施,主要包括:

  (一)产权明确归属政府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社区居委会、社区工作站、社区服务中心、文化活动场所、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警务室、邮政所、公交车场站、垃圾站、公共厕所、停车场等。

  (二)未明确产权归开发单位所有的中小学校、居委会。

  小区红线内的道路、绿地、广场不属于社区公配物业范围。

  第三条社区公配物业管理由区国资、住房建设、发改、审计、教育、卫生计生和驻区规划国土、产权登记、公安等部门及各街道办负责。其中:

  (一)区国资部门是全区社区公配物业的主管部门,代表区政府行使社区公配物业所有权、管理权、处置权和监督权,负责对规划设计方案中社区公配物业的种类、名称、位置、空间、功能等指标提出审核意见,协助监督社区公配物业建设,对社区公配物业及其有关资料勘查、审查、接收并建立档案,对已完成接收手续的社区公配物业委托并监督有关单位使用或者经营,办理有偿接收社区公配物业所需资金的申请手续,申办社区公配物业《房地产证》等。

  (二)驻区规划国土部门负责社区公配物业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批和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区住房建设部门负责监督社区公配物业建设情况,确定有偿接收社区公配物业的成本价格方案,出具《成本价计算意见》。

  (四)区发改部门根据区国资部门的申请,对区政府计划有偿接收的社区公配物业安排专项资金,列入年度投资计划,保障有偿接收项目资金及时到位。

  (五)区审计部门受区发改部门委托,对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出具的《成本价计算意见》进行审计。

  (六)区教育、卫生计生、公安等部门和各街道办依据各自职能做好社区公配物业的受托使用和管理工作。

  (七)房地产权登记部门负责社区公配物业的产权登记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管理

  第四条 规划建设社区公配物业,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规范和技术标准以及区政府要求,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及准则》规定的最高建筑面积标准配置社区公配物业,做到高起点规划、高标准设计、高质量建设,使社区公配物业规划建设达到布局合理、标准统一、规模充足、功能完善、产权清晰、效能集约的目标。

  社区公配物业应坚持与项目主体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交付使用。项目分期开发的,社区公配物业原则上应在首期建设和交付使用。

  第五条建设项目涉及社区公配物业的,驻区规划国土部门与开发单位签订的《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应依据《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明确社区公配物业的具体内容、建设规模、权属及产权移交方式。新建项目的社区公配物业除有规定外原则上采取无偿移交方式。

  涉及社区公配物业的《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补充协议、《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移交意向协议书》应报区国资部门备案。

  第六条开发单位在取得《深圳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意见书》后,须向区国资部门申请办理社区公配物业设计方案审核。

  区国资部门应详细审核社区公配物业规划设计方案,并征求相关使用单位意见,对社区公配物业的种类、名称、位置、空间、功能等指标进行严格把关。

  独立占地的社区公配物业,应注明用地面积;非独立占地的社区公配物业应设置于所处建筑物的首层或二层,通行便利,通风、采光良好。

  社区公配物业设计方案经区国资部门审核、驻区规划国土部门审批同意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社区公配物业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确需变更的,应在不降低标准的原则下进行调整,并重新报区国资部门审核、驻区规划国土部门审批。

  第七条驻区规划国土部门在核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核查区国资部门出具的《龙岗区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设计方案意见书》;在规划验收前,应核查开发单位与区国资部门签订的《龙岗区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移交协议书》。

  驻区规划国土部门办理项目报建、规划验收手续时,应严格核查社区公配物业的建筑规模、设置位置、功能等是否与审定的规划设计方案相符。

第三章移交接收管理

  第八条区国资部门代表区政府统一接收社区公配物业。

  (一)区国资部门审核开发单位报送的社区公配物业移交资料,并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查。符合规定要求的,与开发单位签订《龙岗区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移交协议书》和《龙岗区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实物移交确认书》,并接收实物。

  (二)对已建成但挪作他用或占用的社区公配物业,开发单位应按报建时的功能予以恢复,在规定期限内移交给区国资部门。

  (三)对已建成但开发单位已灭失或无法联系的社区公配物业,由区国资部门公告后直接接收。

  第九条社区公配物业建成后,区国资部门应依据审定的设计方案及下列标准进行接收:

  (一)居委会、社区服务站、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文化活动场所、警务室、邮政所、公交车场站、停车场、公厕、垃圾站等须经简易装修,具备使用的基本条件。

  (二)幼儿园按已审核批准的报建图纸进行接收;学校应一次装修到位,具备使用条件。

  第十条有偿移交的社区公配物业由区政府以成本价回购,成本价按照《关于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清理移交工作下阶段安排的通知》(深府办〔2006〕189号)规定计算。具体程序如下:

  (一)区住房建设部门根据开发单位提供的成本核算相关资料核定社区公配物业成本价,出具《成本价计算意见》。

  (二)区国资部门凭《成本价计算意见》向区发改部门申请社区公配物业有偿移交项目资金。

  (三)区发改部门委托区审计部门审定社区公配物业成本价后下达政府投资计划。

  (四)区国资部门完成实物移交手续及取得房地产权证后向开发单位支付社区公配物业成本价。

第四章产权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 区国资部门代表区政府对社区公配物业实行统一产权管理,负责向房地产权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证》。

  开发单位应配合区国资部门向房地产权登记部门申请办理社区公配物业《房地产证》。

  房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产权初始登记,须核查开发单位与区国资部门签订的《龙岗区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实物移交确认书》。

  房地产权登记部门将社区公配物业《房地产证》登记在区国资部门名下,并在产权证附记中明确产权归区政府所有。已办理房地产权登记的,统一以区国资部门名义向房地产权登记部门申办变更产权登记。

第五章委托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区国资部门依据社区公配物业使用功能,委托相应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使用和管理。

  (一)中小学校、幼儿园委托区教育部门使用、管理。

  (二)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委托区卫生计生部门使用、管理。

  (三)居委会、社区工作站、社区服务中心、文化活动场所、垃圾压缩转运站等社区服务设施委托辖区街道办使用、管理。

  (四)警务室委托公安部门使用、管理。

  (五)公交车场站委托区属国有交通运输企业使用、管理。

  (六)邮政所委托邮政部门使用、管理。

  (七)公厕、垃圾站、环卫工人休息室等委托小区物业管理单位使用、管理。

  (八)使用单位明确不适合使用或闲置的社区公配物业,由区国资部门委托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或区属国有企业经营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区国资部门书面许可,不得占用社区公配物业,不得为其开通水、电、气等物业基础配套服务。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根据区国资部门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就是否需要使用相关社区公配物业作出书面答复,需要使用的办理物业交接手续,并签订《龙岗区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委托使用管理责任书》。

  不适合使用或委托使用后闲置超过一年的社区公配物业,由区国资部门予以收回重新调配使用,委托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或区属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若使用单位需再使用社区公配物业时,可向区国资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使用单位应做好社区公配物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社区公配物业安全、完整。

  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社区公配物业使用功能,不得用于其他与规定用途无关的经营活动,不得私自转借转租,不得抵押。

  社区公配物业的二次装修、日常维护保养、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当使用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撤销、改制等改变时,应及时到区国资部门办理社区公配物业变更使用手续。

  第十六条 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区属国有企业受委托经营管理社区公配物业,应当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安全使用、合法经营和管理维护责任,并报区国资部门备案。

  社区公配物业的经营管理参照《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行政事业单位物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龙府办〔2010〕23号)执行。

  委托经营管理期间,政府根据相关政策调整需收回经营管理权时,受委托的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区属国有企业应交回经营管理权,并处理好相关租赁关系。

  第十七条 社区公配物业的经营收益应纳入区财政专户管理,年度财务收支情况报区财政部门备案,接受区财政部门监管。其中,委托区属企业经营管理社区公配物业的收益为经营收入扣除相应管理成本费用后的收益。

  社区公配物业的收益,主要用于下列用途:

  (一)社区公配物业的维修、改造和管理等费用。

  (二)社区公配物业的增值活动。

  (三)社区公配物业的其他相关开支。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各街道办按职能要求使用社区公配物业的,免缴使用费;其他单位使用社区公配物业的,参照市场租金标准缴交使用费。

  第六章处置管理

  第十九条  社区公配物业处置,是指社区公配物业资产的改造、报损、报废等。

  社区公配物业处置参照《关于印发<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龙府〔2008〕29号)、《关于印发龙岗区行政事业单位物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龙府办〔2010〕2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区国资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区社区公配物业的管理、使用和经营活动,每年不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区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社区公配物业的管理、使用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社区公配物业使用管理单位和经营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国资部门责令整改,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社区公配物业使用情况,阻挠或不配合资产管理部门核查的。

  (二)擅自将社区公配物业转借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三)擅自改变社区公配物业使用功能,从事与规定用途无关活动的。

  (四)擅自利用社区公配物业进行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社区公配物业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二十二条社区公配物业的使用管理单位、经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社区公配物业资产流失的,由区监察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区国资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此前社区公配物业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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