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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龙府办〔2014〕16号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岗区小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

深龙府办〔2014〕16号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岗区小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区属各企业:

  《龙岗区小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28日

  
 

龙岗区小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小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发包行为,择优选取承包单位,提高招标投标效率,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构筑廉洁诚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和《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定的通知》(深龙委〔2004〕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龙岗行政区域内利用国有或者集体资金投资的小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龙岗区小型建设工程是指计划立项批文(概算批复)或者财政资金安排批文单个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重建、装修、修缮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备安装工程、挡墙护坡工程、装修装饰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电信工程等)以及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建设工程服务(包括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

  第四条 小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 小型建设工程应当进入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龙岗分中心进行交易。

  第七条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小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区行政监察部门对小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行政监察对象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追究相关责任部门、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小型建设工程实行承包商预选库制度。国有或者集体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小型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从预选库中选择确定投标人或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预选库中暂无相应类别承包商的;

  (二)预选库中符合条件的承包商达不到规定数量的。

  第九条 小型建设工程承包商预选库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工程类别的不同,预选库暂分为工程施工总承包商、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商、工程服务承包商三类预选库。小型建设工程承包商预选库管理办法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章 招标范围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小型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

  (一)计划立项批文(概算批复)或者财政资金安排批文单个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施工;

  (二)计划立项(概算批复)下达工程服务费或者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服务采购。

  第十一条 单个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30万元人民币以下小型建设工程施工,或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小型建设工程服务,建设单位可采用以下方式发包:

  (一)经建设单位有关办公会议批准,在小型建设工程承包商预选库中直接确定承包商;

  (二)类型相同、资质条件一致的小型建设工程施工或同一服务类型的小型建设工程服务,招标人可采用一个年度批量公开招标,一次性选定若干名中标人。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分派原则,如抽签轮空制、中标排名先后制、片区分派制等,以及明确工程量的确定方法、工程计价方法和标准,合同价款的计取费用标准和结算方式。

  第三章 招标投标

  第十二条 小型建设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施工招标:

  1.已取得发改部门概算批复或财政部门关于资金安排的批文或区政府、街道办有关会议纪要;

  2.在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提交《关于提前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承诺书》;

  3.已编制招标控制价,并送区造价管理部门备案;

  4.施工合同文本;

  5.有满足施工要求的设计文件和其他技术资料。

  (二)工程服务招标:

  1.已取得发改部门计划立项批文或区政府、街道办有关会议纪要;

  2.有满足招标需要的技术资料;

  3.合同文本;

  4.建设资金已落实到位。

  第十三条 符合招标规定的小型建设工程应当在龙岗建设网、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龙岗分中心网发布招标公告,由招标人在小型建设工程相应专业类别承包商预选库中随机抽签确定中标人。

  暂未列入预选库类别的施工、服务小型建设工程,不受承包商预选库的限制,但其发包行为应当按照《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和《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定的通知》(深龙委〔2004〕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通过简易招标程序,随机抽签确定中标人。

  第十四条 依照本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小型建设工程,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十五条 招标控制价可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有编制资格的单位编制,并报送区造价管理部门备案。施工招标中标价应当按经备案的招标控制价,在保证施工措施安全费用的前提下,下浮一定的百分点作为中标合同签订价,其中单个项目建安费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小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下浮率为5-10%;单个项目建安费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小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下浮率为0-5%。

  单个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小型建设工程服务下浮率为5-10%;单个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小型建设工程服务下浮率为0-5%。

  第十六条 小型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实行抽签轮空制。为保证工程质量及进度,承包商在一个年度内中标工程达到10项,本年度内暂停其参加小型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投标。

  第十七条 小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标公告:1.招标人根据招标工程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公告并送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2.招标人在龙岗建设网、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龙岗分中心网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发布时间不少于1个工作日。

  (二)抽签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在相应专业类别的小型建设工程承包商预选库中随机抽签确定中标人。

  (三)合同签订:1.在龙岗建设网、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龙岗分中心网公告中标结果;2.招标人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暂未列入预选库类别的小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按照《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有关规定进行,通过简易招标程序,随机抽签确定中标人。

  第十八条 应急小型建设工程可由招标人直接在相应专业类别的小型建设工程承包商预选库抽签确定中标人,无需办理招标公告备案和发布招标公告手续。招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计价方式、结算原则等条款,工程最终结算价格应严格控制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

  抢险救灾工程可由招标人直接在相应专业类别的小型建设工程承包商预选库指定承包人。

  应急小型建设工程应当由工程建设单位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抢险救灾工程由市、区政府成立的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区三防指挥部、区应急管理办公室、行业应急指挥中心或者临时成立的抢险救灾指挥机构等)认定。

  第十九条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

  (二)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

  (三)工程投资来源;

  (四)工期要求;

  (五)工程定标方式;

  (六)招标人编制的工程造价确定原则和经备案的招标控制价(含工程量清单);

  (七)工程中标价;

  (八)投标人承包商预选库类别要求;

  (九)抽签定标时间安排。

  第二十条 施工招标控制价应当经造价管理部门备案,并在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龙岗分中心网公布。

  招标人办理施工招标控制价备案时,应提交招标人编制的工程造价确定原则,内容包括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原则和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原则等。

  对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有异议的,招标人应当及时核实。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造价管理部门的推荐费率编制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清单。该费用包括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等。

  第二十二条 施工招标工程招标人可要求中标人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提供的履约担保。要求提供履约担保的,履约担保数额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的10%,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与履约担保数额等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财政性资金投资工程招标人支付担保可用立项批文替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小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加以制止或者要求整改,必要时可暂停或者终止招标投标活动:

  (一)违反招标投标程序、规则的;

  (二)出现对招标投标有效投诉的;

  (三)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群体性事件,不加以及时制止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损失的;

  (四)有严重违反公平、公正、公开、择优或者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结果公告之日起15日内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公告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招标人可直接在相应专业类别的小型建设工程承包商预选库抽签确定中标人,无需办理招标公告备案和发布招标公告手续,同时招标人应提请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清出承包商预选库。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

  第二十五条 小型建设工程承包商中标后应提供符合要求的项目负责人办理后续施工许可手续,如企业无法提供满足招标公告要求的项目负责人,应在招标公告发布期间内主动向招标人提出放弃投标资格。因中标人原因导致无法办理后续施工许可手续的,取消其中标资格,予以不良行为记录,暂停投标资格3个月。

  第二十六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建设工程。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建设工程,也不得将中标建设工程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二十七条 财政、审计、住房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中标建设工程的监督检查,督促中标人全面履行投标承诺和承包合同,防止因低价中标可能产生的偷工减料、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以及挪用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费用、降低施工安全防护水平等现象。

  第二十八条 小型建设工程对于一次变更达到或超过50万的须报审计部门进行现场见证及备案。对于使用区财政资金实施的街道小型建设工程,若因设计变更或其他原因造成工程造价超立项批复总投资10%以上,应按照《关于印发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深龙府〔2012〕55号)相关程序报批。

  第二十九条 对结算金额50万元以下的小型建设工程,经区发改部门立项的,由建设单位委托区造价管理机构或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结算审核后报区审计部门备案,凭审核结论和备案通知书向政府职能部门办理投资工程产权登记和移交手续;未经区发改部门立项的,由建设单位委托区造价管理机构或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结算审核,凭审核结论向政府职能部门办理投资工程产权登记和移交手续。

  第三十条 实行小型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每半年和在工程竣工后,客观地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参与该工程建设的所有承包商的履约评价结果。承包商履约评价办法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招标工程估算价(概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等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组织编制,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和所在单位公章方后方可对外提交。注册造价工程师及其所在单位对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合法性、准确性、合理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政务公开、企务公开、居务公开的原则,向全体干部职工和居民张榜公布工程发包承包情况、工程建设情况、工程结算情况等,接受干部职工和居民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应当参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区政府授权区住房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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