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府公报 > 2014年 > 第3期

深龙府办〔2014〕14号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社会建设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深圳市龙岗区社会建设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15日

  深圳市龙岗区社会建设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区社会建设工作,规范社会建设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充分调动社会各方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龙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社会建设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由区级财政安排,用于贯彻落实上级关于社会建设的工作部署,体现对全区社会建设工作的统筹推进,支持区内创新性社会建设项目开展以及奖励在社会建设方面发挥示范作用单位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专项经费纳入区级财政年度预算,根据全区社会建设与发展的需要进行调整,每年安排不少于5000万元。

  第四条专项经费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厉行节约、效益优先”的使用原则,坚持“计划统筹、突出重点、鼓励创新、专款专用”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范围与条件

  第五条专项经费用于支持因客观原因无法纳入本年度部门预算的项目。具体包括:公共服务项目、社会领域党建项目、社会体制改革项目、社会管理和服务项目、社会组织培育发展项目以及其他社会建设项目。上述项目如属延续性工作,第二年的相关经费原则上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第六条  根据实际需要,可在专项经费中研究设立子项经费,由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实施细则,经区社工委主任会议审定后,由相关业务部门统筹使用,并组织好相关申报工作。

  第七条  专项经费采取补助和奖励两种资助方式。

  (一)补助类资助方式及资助标准:

  1.全额补助。一是申请单位当年的部门预算未安排,且上级有明确政策依据和开展标准、需区级按一定比例配套资金的项目。二是创新类项目,该项补助根据项目进度分两次拨付,项目前期阶段拨付总额的50%,项目完工并通过验收后核拨剩余部分。项目申请总金额超过200万元的创新类项目,须开展专家评审,并出具项目评审报告。评审专家由区社工委相关委员、市内相关单位专业人员和专家组成。

  2.差额补助。涉及工程建设的项目,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在项目完工并通过验收后予以资助,补贴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3.其他情形。其他特殊项目,经区社工委主任会议审定,可以按照招投标书或项目总预算书核定的总额,给予全额或差额补助。单项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奖励类资助方式及资助标准:

  1.荣誉奖励。第五条所述社会建设项目当年获得国家级行政主管部门荣誉奖励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工作经费奖励;获得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荣誉奖励的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工作经费奖励;获得市级行政主管部门荣誉奖励的项目,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工作经费奖励。同一个申报项目按最高级别荣誉给予工作经费奖励。

  2.示范效应奖励。在推广应用上示范效果凸显、已产生广泛影响的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工作经费奖励。

  3.年度考核奖励。结合年度社会建设工作考核实施细则所设定的奖项,另行制定具体操作细则,经区社工委主任会议审定后实施。

  第八条区内承担社会建设工作任务的各街道、各部门为专项经费的申请主体。申请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补助类项目申请资料:申报材料清单;项目申请报告(含项目基本情况、申请理由等);龙岗区社会建设专项经费申报表;相关文件或会议纪要;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奖励类项目申请资料:申报材料清单;龙岗区社会建设专项经费申报表;获奖文件或获奖证书;荣誉证书等证明材料(验原件留存复印件);获得广泛的社会关注及示范影响的相关证明材料;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区社工委在20个工作日内对项目申报条件、材料完整性等进行初步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章审查与审批

  第九条区社工委主要职责:

  (一)确定专项经费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编制并发布全区社会建设专项经费项目申报指南;

  (二)指导申请对象做好项目申报,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三)组织专家对200万元及以上的创新类项目进行评审;

  (四)督查专项经费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督促申报单位开展项目验收及绩效评估;

  (五)研究并实施利用财政资金吸引社会资金,引入社会力量共同开展社会建设工作;

  (六)向区财政部门提出年度专项经费预算申请。

  第十条区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审核安排年度专项经费预算;

  (二)办理专项经费拨款;

  (三)监督检查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负责专项经费使用绩效评估。

  第十一条经费使用单位职责:

  (一)严格按照项目规定要求申请经费,对全部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二)按照专项资金的法定用途使用资金,定期向区社工委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三)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专项经费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审核。

  (一)200万元及以上的创新类项目专项经费申报流程:

  区社工委初审和调研→组织专家评审→区社工委委务会议提出具体资助建议→申请部门分管区领导审核→区社工委主任会议审定。

  (二)其他项目专项经费申报流程:

  区社工委初审和调研→区社工委委务会议提出具体资助建议→申请部门分管区领导审核→区社工委主任会议审定。

  第十三条可纳入相关经费子项的项目,不得再申请区社会建设专项经费。

  第十四条区社工委主任会议是专项经费的审批机构,区社工委主任会议邀请分管财政的区领导参加,区财政部门为固定列席单位,根据经费申请情况可临时增加其他相关部门列席。

  第十五条专项经费申请经区社工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区社工委主任会议纪要形式报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根据会议纪要和资金拨付申请,及时拨付资金。

  第四章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财务规章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创新性项目资金使用单位要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度等相关资料,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区审计部门依法对专项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区监察部门依据工作职能监察资金管理工作,落实责任追究,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八条项目经费申报、使用单位在资金使用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未按规定专款专用、拒绝配合监督检查或违反有关规定导致项目延期、取消或终止的,由区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因项目单位的原因导致项目终止,剩余资金由区财政收回至本专项经费。

  第十九条政府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弄虚作假、以权谋私,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区社工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社会建设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龙府办〔2012〕66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