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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龙府办〔2013〕50号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岗区群防群治工作表彰奖励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龙府办〔2013〕50号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岗区群防群治工作表彰奖励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区府属各单位,驻龙岗处以上单位:

  《龙岗区群防群治工作表彰奖励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3日

  龙岗区群防群治工作表彰奖励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群防群治工作保障机制,加强群防群治工作表彰奖励专项经费的管理,深入推进我区群防群治工作,充分激发各单位推进群防群治工作的积极性,根据《中共深圳市龙岗区委、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平安龙岗创建加强群防群治工作的决定》(深龙委〔2013〕4号)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群防群治工作表彰奖励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指用于贯彻落实上级关于群防群治的工作部署,支持区内群防群治工作项目开展以及对群防群治工作方面表现突出的单位、组织给予奖励等工作经费。

  第三条 区级表彰奖励专项经费由区级财政安排,纳入区综治办年度部门预算。根据群防群治工作实际需要,安排首期资金500万元用于2013年度区级群防群治工作表彰奖励,以后每年根据群防群治工作实际情况,安排区级群防群治工作表彰奖励专项经费。

  第四条 专项经费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厉行节约、效益优先”的使用原则,坚持“计划统筹、突出重点、鼓励创新、专款专用”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条件和范围

  第五条 专项经费适用以下群防群治项目:

  (一)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单位结合创建平安龙岗工作自主开展的群防群治工作项目。

  (二)根据上级要求统一开展,需要本级配套的群防群治工作项目。

  (三)按照区委区政府要求需要表彰奖励的其他群防群治工作项目。

  第六条 专项经费的对象与申请条件:

  (一)申请对象应为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群防群治工作,且表现突出、示范作用明显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二)申请项目应当符合龙岗区群防群治和创建平安龙岗工作需要,且符合第五条的有关规定。

  (三)申请对象需具有合法的登记或备案的证件,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章 方式和标准

  第七条 群防群治工作表彰奖励每半年组织1次,对符合表彰奖励条件的工作项目,予以专项经费奖励。

  第八条 企业、社会组织开展群防群治工作项目的经费奖励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实际支出的80%,单项最高奖励金额为15万元;街道办事处、机关事业单位、团体开展群防群治工作项目的经费奖励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实际支出的10%,单项最高奖励金额为10万元。

  确有需要超过上述奖励额度的项目,由区综治办按程序报区政府审批,且必须由申请单位提供评审报告(可行性分析)或绩效评估报告。

  第四章 推荐申报和审查程序

  第九条 专项经费由区综治办管理,区综治办需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定半年、年度群防群治表彰奖励的方向和重点,编制并发布全区群防群治工作项目表彰奖励申报指南。

  (二)组织协调申请对象做好项目申报,审核申报项目等工作。

  (三)跟踪、检查专项经费使用和对应项目的实施情况。

  (四)向区财政部门提出年度专项经费预算。

  第十条 对于各街道、各部门直接组织实施的群防群治工作项目,由各街道、各部门提出申请,报送区综治办审查;对于各部门、各街道牵头组织,由其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进行实施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向牵头单位提出申请,辖区街道或相关部门审核后,集中报送区综治办审查。申请单位需对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区综治办应在20个工作日内对项目申报条件、材料完整性等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区综治办对核定后的拟表彰奖励项目提出建议,并分批报区深化平安龙岗创建加强群防群治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核拨经费给申请单位。

  第十二条 各单位的常规群防群治工作经费列入本单位年度预算,不纳入本专项经费范围。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经费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财务规章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区综治办及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区综治办应对表彰奖励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组织绩效考评,将每年度考评结果向分管区领导报告,并抄送区财政部门,考评结果将作为审核以后申报资格的依据。区财政部门负责对资金的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专项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相关单位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的,由区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由区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专项经费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认真履行职责,使专项经费管理工作出现失误,或与项目单位人员串通、弄虚作假,或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的,由区监察、财政等部门依法依规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另行研究确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综治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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