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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龙府办〔2013〕41号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岗区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计划的通知

深龙府办〔2013〕41号

各街道办,区府属各单位,驻龙岗处以上单位:

  《龙岗区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计划》业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环保水务局反映。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1日

龙岗区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计划

  一、编制目的

  为加快推进我区以细颗粒物(PM2.5)为特征的复合型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提升城市竞争力,建设绿色宜居的生态文明示范区,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计划的通知》(深府办〔2013〕19号)要求,制定本计划。

  二、工作目标

  经过三年努力,全区大气环境质量进一步提升,全面完成 “十二五”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基本消除重度污染天气,年灰霾天数控制在70天以内。

  2015年全区国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子站PM2.5年均浓度平均值低于33微克/立方米,稳定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2016年PM2.5年均浓度低于32微克/立方米;2017年 PM2.5年均浓度低于30微克/立方米。

  三、工作任务

  (一)严格控制新建项目污染排放

  1.限制使用污染燃料,推广集中供热及余热利用。

  2013年11月起,新建、改建锅炉必须使用天然气或电等清洁能源(天然气管网未覆盖地区可采用柴油或液化石油气作为过渡燃料),否则不予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禁止新建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龙岗市场监管分局负责,区环保水务局配合)。

  2014年起,宾馆酒店行业全面推广使用空气能热水器等高效能源利用设施,积极利用中央空调余热和集中供热工程替代锅炉,新建项目不得使用锅炉供应热水(区环保水务局、区文体旅游局负责,各街道办配合)。

  2015年起,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工业企业不得新建供热锅炉,已有工业锅炉原则上应停用(各街道办、龙岗市场监管分局、区环保水务局负责)。

  2.提高新建涂装项目清洁生产水平。

  2013年底前,新建项目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以下简称高挥发性涂料)的涂装工序必须密闭作业,涂装生产线有机废气收集率和净化率达到90%以上(区环保水务局负责,区经济促进局、各街道办配合)。

  2014年起,新建、改建、扩建的家具生产项目必须全部使用水性涂料和紫外光固化涂料,否则不予通过环评审批;需使用油性涂料的生产线必须进入家具产业园区,统一管理,集中治理(区环保水务局负责,区经济促进局、各街道办配合)。

  2014年起,自行车制造、汽车制造、电子产品制造、家用电器制造等行业新建涂装项目使用水性、高固份、粉末、紫外光固化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以下简称低挥发性涂料)的比例达到60%以上(区环保水务局负责,区经济促进局、各街道办配合)。

  (二)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

  3.定期更换尾气净化装置。

  2014年起,全区出租车应每年更换与车辆匹配的三元催化器(龙岗交通运输局协调市交通运输委客运管理局实施)。

  4.加快淘汰黄标车。

  严格按照商务部等部委联合印发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要求,对符合报废条件的车辆予以注销和强制报废(龙岗交警大队负责)。

  2013年11月起,配合市有关部门实施《深圳市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办法》,对提前淘汰的黄标车给予经济鼓励(区环保水务局协助市人居环境委实施,区经济促进局、龙岗交警大队配合)。

  2014年起,要求公共服务类黄标车置换为国Ⅳ以上排放标准车辆或清洁能源汽车;禁止黄标车参与公共服务类招投标(各职能部门负责)。

  2014年底前,研究制定公务黄标车淘汰工作方案,淘汰所有财政供养的公务黄标车(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区发改局负责,区财政局、各职能部门配合)。

  2014年底前,淘汰全部营运黄标车(龙岗交通运输局负责)。

  2015年起,配合市相关部门在全区限行黄标车(龙岗交通运输局、龙岗交警大队负责)。

  依法查处未取得有效环保标志车辆、未进行环保定期检测车辆和冒黑烟车辆,对黄标车冲禁令等违法行为严格依法查处,利用多种手段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同时做好宣传工作(龙岗交警大队负责,区环保水务局配合)。

  5.推广清洁能源汽车。

  2013年底前,配合市有关部门制定清洁能源汽车鼓励政策及综合推广工作方案,鼓励营运、公务和社会车辆使用清洁能源(区发改局负责,区财政局、龙岗交通运输局配合)。

  2014年底前,配合市有关部门开展全市货运行业推广电动或LNG(液化天然气)中型、重型载货车,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大巴的相关工作(龙岗交通运输局协调市交通运输委港航货运局实施,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环保水务局配合)。

  6.设立机动车低排放区。

  2015年底前,配合市有关部门制定工作方案,在区内人流密集、环境敏感、空气质量未达标地区划定“机动车低排放区”,禁止国Ⅳ及以下标准柴油车、国Ⅲ及以下标准汽油车在区域内通行(区环保水务局负责,龙岗交通运输局、龙岗交警大队配合)。

  (三)控制非道路移动机械废气排放

  7.推广使用燃气、电力非道路移动机械。

  2014年起,政府部门、国有企业在进行设备或工程采购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工程机械、装卸机械满足国家现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放标准,并鼓励使用LNG或电动工程机械、装卸机械。2015年起,政府部门、国有企业采购设备或工程项目中选用LNG或电动工程机械、装卸机械的比例不低于30%(区住房建设局、区国资委、区建筑工务局、区政府采购中心负责)。

  2014年底前,工业企业柴油发电机应全部安装柴油颗粒捕集器,鼓励楼宇备用发电机加装柴油颗粒捕集器。2015年底前,工业企业每年使用时间超过100小时的备用发电机,应全部改用燃气发电机,并达到国家现阶段规定的排放标准(各街道办负责,区经济促进局、区环保水务局配合)。

  8.推动柴油工程机械安装颗粒捕集器。

  2015年起,全区范围内禁止使用未加装主动再生式柴油颗粒捕集器的柴油工程机械(区住房建设局、区建筑工务局负责)。

  9.配合市人居环境委制定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和检测标准。

  2014年7月1日前,配合市人居环境委制定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控制及测量方法特区技术规范,对于超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按照规定处罚。自2015年起禁止销售未达到相当于欧洲ⅢA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区环保水务局负责,龙岗市场监管分局配合)。

  (上述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工程机械、园林机械、渔业机械、农业机械、装载机械等。)

  (四)提升工业燃烧源污染治理水平

  10.推进垃圾焚烧厂烟气脱硝。

  2013年9月起,新建垃圾焚烧厂必须配套建设脱硝设施,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低于250毫克/立方米。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现有垃圾焚烧厂2015年7月底前应通过脱硝改造达到上述排放标准(区城管局负责,区环保水务局、相关街道办配合)。

  11.保证电力供应,减少错峰用电。

  2015年起,全口径用户年平均停电时间下降到90分钟以内,削减企业备用发电机污染。(区经济促进局、龙岗供电局负责)

  12.实施锅炉清洁能源替代。

  严格落实市政府《关于划定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通告》(深府〔2011〕44号)要求,完成高污染工业锅炉清洁能源改造或淘汰任务(各街道办负责,区环保水务局配合)。

  2015年底前,全区燃气管网覆盖率达72.5%以上,燃气管网已覆盖地区内锅炉应及时转换天然气燃料。燃气管网暂不完善的区域,可使用LNG或CNG(压缩天然气)撬装站供气(市燃气集团龙岗管道气分公司负责,区住房建设局配合)。

  2015年底前,除电厂锅炉外,全区燃用煤、重油、柴油等污染燃料锅炉必须全面改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各街道办、区环保水务局负责)。

  13.强化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监管。

  2014年起,按市相关部门颁布的生物质成型燃料、使用设备特区技术规范及制订的燃料粒径、热值等技术参数,加强生物质成型燃料的市场管理(龙岗市场监管分局、区环保水务局负责)。

  2014年起,区环保部门定期对辖区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锅炉进行燃料抽样并送市场监管部门检测,对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依法予以封存、退货等处理(区环保水务局、龙岗市场监管分局负责)。

  2014年起,每季度对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锅炉进行一次废气常规监测和在线监测设备仪器校准,对达不到燃气排放标准的锅炉使用单位依法予以处罚(区环保水务局、各街道办负责)。

  现有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锅炉2014年底前全部安装在线监测设备,改造除尘设施,确保稳定达到燃气排放标准(区环保水务局、各街道办负责)。

  (五)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

  14.关停违法生产线,淘汰低端工艺。

  继续按《龙岗区产业导向目录(2011年)》要求,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大的生产工艺或工序列入产业结构调整限制和淘汰类目录,作为我区产业转移的重点(区发改局、区经济促进局、区环保水务局负责)。

  2014年底前,关停辖区内全部无牌无证及未经环评审批的涂装生产线(区环保水务局、各街道办负责)。

  15.完成挥发性有机物普查,建立总量管理制度。

  2014年7月前,开展全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普查工作,编制排放清单,建立重点监管企业名录。建立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管理制度,对挥发性有机物新增排放量实行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时,需附项目挥发性有机物削减量来源说明(区环保水务局、各街道办负责)。

  2014年7月底前,按市人居环境委制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细则,对全区挥发性有机物工业污染源征收排污费(区环保水务局负责)。

  16.推进家具制造等行业涂装工序清洁生产。

  2013年底前,现有工业项目使用高挥发性涂料的涂装工序必须密闭作业,涂装生产线有机废气收集率和净化率达到90%以上(区环保水务局负责,区经济促进局、各街道办配合)。

  2013年底前,配合市人居环境委实施自愿性家具环保标志制度,鼓励企业主动参与(区环保水务局负责,各街道办配合)。

  2014年底前, 按市人居环境委要求完成现有家具企业涂装生产线治理工作,水性涂料及紫外光固化涂料等低挥发性涂料使用率达到90%以上,使用溶剂型涂料的家具涂装生产线有机废气收集率和净化率达到90%以上(区环保水务局、各街道办负责)。

  2014年底前,自行车制造、汽车制造、电子产品制造、家用电器制造等行业现有涂装工序全面完成涂装生产线的改造或治理,低挥发性涂料的使用比例达到60%以上(区环保水务局负责,区经济促进局、各街道办配合)。

  17.开展印刷行业污染治理。

  2014年起,推广生产、销售、使用水性、醇性及大豆油墨。新建印刷项目使用水性、醇性或大豆油墨占总油墨使用量比例不低于90%。现有印刷企业2015年底前应全面达到上述要求(区环保水务局、各街道办负责)。

  18.整治汽车维修行业喷漆车间有机废气污染。

  2014年7月底前,配合市人居环境委制定汽车维修企业喷漆车间有机废气排放要求及推荐性治理技术方案(区环保水务局负责)。

  2014年底前,全区一类汽修企业及公务车定点维修企业喷漆工序改用水性漆,未改造的喷漆车间必须安装废气处理设施,有机废气收集率和净化率达到90%以上。2015年底前,全区汽修企业全面完成喷漆车间有机废气治理任务(龙岗交通运输局负责,区环保水务局、区政府采购中心、各街道办配合)。

  19.推广低挥发性涂料和水性清洗剂。

  2014年起,在电子、电气机械制造及塑胶行业逐步推广使用水性清洗剂。2015年底前,相关企业水性清洗剂使用量达到清洗剂使用总量的60%以上(各街道办负责,区环保水务局配合)。

  (六)加强扬尘污染管制

  20.加强施工扬尘污染管理。

  2014年起,全区建筑工地必须做到施工现场100%标准化围蔽、工地砂土不用时100%覆盖、工地路面100%硬地化、拆除工程100%洒水压尘、出工地车辆100%冲净车轮车身、施工完成后裸土100%覆盖或绿化(区住房建设局、龙岗交通运输局、区环保水务局、区城管局、区建筑工务局负责)。

  将扬尘防治措施列入文明施工检查重点内容。对违反规定的行为采取扣分、取消“文明工地”评审资格、限期整治、责令停止施工等处理措施。根据违反规定的情节对施工企业处以红、黄牌警示,并录入企业诚信系统,直接与其投标和承接业务挂钩(区住房建设局负责,区建筑工务局、区城管局、区政府采购中心配合)。

  21.利用科技手段提升扬尘污染控制及监管水平。

  2014年起,全区新开工土石方工地出口必须按规定安装车辆自动喷淋系统,推广利用工地基坑回用废水清洗余泥渣土运输车辆(区住房建设局负责,龙岗交通运输局、区环保水务局、区城管局、区建筑工务局配合)。

  2014年底前,建设全区扬尘视频监控平台,建设用地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的采石取土场、房屋建筑工程及房屋拆除工程,应在主要施工工地出口、起重机、料堆等易起尘的位置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实现重点环节和部位的精细化管理(区住房建设局、区建筑工务局负责,各街道办配合)。

  22.防治道路扬尘污染。

  2013年11月起,着重加密全区泥头车运输线路及大型土石方工地周边市政道路的冲洗频次。鼓励使用污水处理厂中水冲洗道路(区城管局、各街道办负责)。

  提高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2015年底前,全区适宜机扫的市政道路机扫率稳定在80%以上(区城管局、各街道办负责)。

  (七)加强废弃物焚烧污染控制。

  23.禁止园林垃圾及生活垃圾露天焚烧。

  全区产生的园林垃圾及生活垃圾不得露天焚烧,必须运至规定的垃圾处理设施进行无害化处置(区城管局负责,各街道办配合)。

  区城管部门及住房建设部门加大禁止露天焚烧垃圾的宣传力度,物业管理单位加强对固体废弃物焚烧的监控并将发现的违法违规情况及时报告城管部门(区城管局、区住房建设局负责,各街道办配合)。

  (八)强化生活污染源控制

  24.整治餐饮业污染。

  2014年底前,规范饮食服务业的布局,饮食服务经营场所全部安装油烟净化设施。规模以上(6个炉头以上)饮食服务经营场所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强化对露天烧烤等无油烟净化设施的污染行为的环境监管(各街道办负责,区环保水务局配合)。

  25.降低家庭油烟污染。

  2014年底前,配合市市场监管局制订实施家用吸油烟机油烟净化率特区技术规范,在全市范围内禁止销售油脂分离度低于90%的吸油烟机。2015年底前,禁止销售油脂分离度低于95%的吸油烟机(龙岗市场监管分局负责)。

  (九)提升大气污染监测、科研和应急管理能力

  26.建立空气质量预警预报与空气污染应急机制。

  按照市人居环境委要求,制定区空气质量重污染日应急预案,在出现极端不利气象条件、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重度污染时,启动应急预案,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排放,缓解空气污染,保障市民身体健康(区环保水务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协调机制,统筹污染治理。

  建立龙岗区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联席会议制度,分管副区长任联席会议第一召集人,区政府督办专员、区环保水务局局长任召集人,成员单位包括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经济促进局、区科技创新局、区财政局(国资委)、区监察局、区住房建设局、区文体旅游局、区城管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区建筑工务局、区政府采购中心、龙岗公安分局、龙岗交通运输局、龙岗市场监管分局、龙岗供电局、龙岗交警大队、市燃气集团龙岗管道气分公司、新闻中心、广播电视台、各街道办等部门,统筹全区大气环境质量提升工作。区环保水务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区环保水务局负责)。

  (二)明确责任主体,加强督查考核

  将各单位大气环境质量提升工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考核和行政监察范围(区环保水务局、区监察局负责)。

  各相关部门、各街道办对照本计划要求,结合实际,提出本部门、本辖区大气环境质量提升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各街道办负责)。

  (三)强化部门协作,加大执法力度

  加强环境执法监管,定期开展重点行业、企业大气污染专项检查,组织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检查,集中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依法关停经过限期治理仍无法达标排放的污染企业(区环保水务局负责,各街道办配合)。

  (四)利用经济杠杆,促进污染治理

  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区财政部门根据本计划持续增加大气环境质量提升投入。对按规定开展各项治理工作的企业和个人予以适当补贴,以补促治(区财政局、区环保水务局、各街道办负责)。

  积极推动绿色信贷、绿色采购、绿色消费,将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名单上报市人居环境委通报人民银行等机构;政府省市部门、国有企业在采购中涉及废气排放的产品及服务时,对投标方设置一定的环保准入条件;公布消费品生产过程中的大气污染信息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信息,鼓励消费者采购环保型产品(区环保水务局、区政府采购中心、各街道办负责)。

  (五)开展宣传教育,发动公众参与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及政府部门网站的作用,开展广泛的大气环境质量提升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大气环境保护知识,倡导绿色出行。促进市民由旁观者向参与者转变,主动投入大气污染物减排行动(区环保水务局负责,区委宣传部、区科技创新局、新闻中心、广播电视台配合)。

  充分利用、拓展现有信访、投诉热线功能,鼓励企业员工和市民举报违法行为,对举报情况属实的予以奖励(区环保水务局、龙岗市场监管分局、区城管局负责)。

  (六)发展绿色交通,提升绿化水平。

  贯彻公交优先战略,加强公交专用道和智能平台建设,优化调整公交线网,建成以轨道交通为骨干、常规公交为主体、出租车为补充的一体化公共交通体系,倡导绿色出行,减少交通源污染排放(龙岗交通运输局、龙岗公安分局负责)。

  开展城市绿化行动,拓展城市绿化空间,推进绿道网建设,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善、惠及民生的绿道网体系,为市民提供绿色出行空间(区城管局负责)。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办文科           2013年11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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