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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龙府办〔2013〕47号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岗区处理重大群体性劳资事件应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龙府办〔2013〕47号

各街道办,区府属有关单位,驻龙岗处以上有关单位:

  《龙岗区处理重大群体性劳资事件应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27日

龙岗区处理重大群体性劳资事件应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及时处理重大劳资纠纷,提升全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维护龙岗区经济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龙岗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因用人单位欠薪引发的涉及30名劳动者以上的集体上访、停工、怠工和群体聚集等重大群体性劳资事件(以下统称群体性事件)。以上用人单位包括经登记注册和未登记注册的各类用工主体。

  第三条龙岗区处理重大群体性劳资事件应急专项资金(下称应急资金)由区、街分别设立应急资金专户,确保专款专用。区应急资金由区财政安排,街道应急资金由街道根据应急资金使用情况在街道年度部门综合预算统筹安排。

  第四条应急资金的使用实行“一案一拨,分级承担”的原则。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垫付条件的事件,由街道先行垫付,垫付完毕后由街道向区政府申请返拨垫付金额的50%。

  第五条使用应急资金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欠薪引发重大群体性劳资事件,且不适用《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的。

  (二)事件经有关部门责成相关责任主体依法处置后,仍未解决的(相关责任主体包括:出租方〈包含厂房、设备、场地〉、产权主管部门、建筑施工类企业的发包方等)。

  第六条下列人员不适用于使用应急资金垫付:

  (一)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人员。

  (二)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规定的垫付条件,但不行使申请权的人员。

  (三)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标准,已获垫付部分工资的人员。

  第七条应急资金的使用过程中,各部门的职责:

  (一)街道办主要职责:

  1.发生群体性事件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垫付条件的,由街道办先行垫付。

  2.垫付完毕后,符合相关条件的向区政府申请返拨。

  3.负责应急资金追偿,并依法将追偿的欠薪款项按区、街垫付比例及时划拨回应急资金专户。

  4.及时将事件的情况移送当地公安部门,并配合公安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

  5.其他相关工作。

  (二)区人力资源部门主要职责:

  1.会同区财政等部门建立和完善应急资金管理制度。

  2.受理街道办向区政府提出的返拨应急资金的申请,提出审核意见。

  3.指导街道办应急资金的使用、追偿、事件移送及归档等工作。

  4.其他相关工作。

  (三)区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1.会同区人力资源等部门建立和完善应急资金管理制度。

  2.依据区领导的审批结果进行拨付。

  3.对街道办应急资金的使用和追偿情况进行监督。

  4.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应急资金的审批程序:

  (一)发生重大群体性劳资事件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垫付条件的,由街道劳动部门向街道提出申请,经街道办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街道先行垫付。

  (二)垫付完毕后,由街道办向区政府提出返拨申请,经区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出具意见后,报分管区领导审批,由区财政部门依据审批结果拨付。

  第九条垫付欠薪标准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第二十条执行。

  第十条员工领取垫付欠薪时,应向街道办提交领取垫付欠薪追偿权转让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作为街道办向法院提起垫付欠薪追偿的依据。

  第十一条应急资金专户的资金使用情况应接受区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十二条使用应急资金后,街道办应及时将事件基本情况、应急资金使用、追偿及移送公安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区人力资源部门备案,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将欠薪垫付(含追偿)的案卷及时归档,作为应急资金使用的备查凭证。

  第十三条各街道办应加强劳动用工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对无牌无证企业的整顿清理,建立健全违法拖欠工资行为监控制度和监控信息网络,深入排查、及时处理劳资隐患,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杜绝欠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因欠薪4个月以上(含本数)引发群体性事件,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在全区进行通报;严重失职者由区监察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工作责任。

  违规使用应急资金的或使用后未及时进行追偿造成损失的,由区监察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因街道办怠于履行职责,未及时进行追偿、未及时将事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所涉事件的应急资金返拨申请不予以批准。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关于印发龙岗区处理重大群体性劳资案件应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龙府办〔2007〕53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办文科           2013年11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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