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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龙府〔2013〕42号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岗区进一步加强城区安全明确安全监管责任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深龙府〔2013〕42号

各街道办,区府属各单位,驻龙岗处以上单位:

  《龙岗区进一步加强城区安全明确安全监管责任的规定(试行)》业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11日

  龙岗区进一步加强城区安全明确安全监管责任的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共深圳市龙岗区委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安全工作的决定》(深龙委〔2013〕11号)精神,进一步明确不同层面、不同领域安全监管责任,形成全区齐抓共管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街道办、区府属各单位、驻龙岗处以上单位和各社区开展安全生产相关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政府监管的目标与内容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积极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

  第四条区有关职能部门、各街道办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主体,加强安全监管的目标是通过执法监督和管理手段督促生产经营单位积极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五条政府监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整治和惩处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违法行为;

  (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投入,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管理责任体系,落实隐患排查整治措施。对抽查和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根据隐患性质指出生产经营单位自身安全管理的欠缺,并责令其在整改隐患的基础上,完善安全机制,加强安全管理。

  第三章 执法监管与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划分

  第六条 根据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相关文件规定,安全管理责任包括“执法监管责任”和“管理责任”。其中执法监管责任指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行使的安全执法监管责任,管理责任指行业主管部门和社区的安全管理责任。

  第七条负有安全生产执法监管职责的单位,对管辖范围内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执法监管,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处罚手段从严查处违法行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承担执法监管责任。

  第八条行业主管部门对直接管辖的下属企事业单位承担管理责任,通过行政管理手段,督促责任主体主动排查安全隐患,及时检查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应采取行政管理手段处理。

  第九条行业主管部门对主管的行业或领域无直接支配控制权的,应组织经常性的安全检查,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履行主体责任,整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重大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移送相关的安全监管部门依法从严查处。相关的安全监管部门接报后应及时采取执法手段予以整治。

  第四章 区监管部门与街道监管责任的划分

  第十条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简称区监管部门)在街道有直属部门的,由区监管部门作为监管责任主体,承担执法监管责任。

  第十一条区监管部门在街道有对口业务指导部门的,区监管部门必须以文件形式明确与街道对口部门安全监管事权划分,厘清上下对口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无事权划分或事权划分不明确的事项,由区监管部门承担执法监管责任。

  第十二条区监管部门依法将安全监管执法权委托街道行使的,街道对口部门获执法权委托则相应具有与其权限相一致的执法监管职责,承担与其权限相一致的执法监管责任。

  第十三条街道对口部门未获区监管部门执法权委托的,可依照事权划分承担安全管理责任,包括安全巡查、监控和及时发现、报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等方面的责任。街道对口部门在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时,应积极督促安全生产非法违法单位或隐患单位进行整改,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对拒不整改以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区监管部门应在接报后及时组织查处。

  第十四条纳入市、区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或管理的有关事项,街道办不再承担监管责任或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街道办对本辖区内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的查处承担综合协调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由街道办承担监管主体责任的有关事项,区相关监管部门仍应履行指导、协调和督查督办等责任。

  第五章 街道与社区安全监管责任的划分

  第十七条社区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社区应通过安全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通过宣传教育及其他手段督促整改;如当事人拒绝整改,报街道有关部门采取执法监管措施。

  第十八条社区应建立安全巡查队伍,并充分调动利用其他协管员队伍,整合资源,统一调配,按照网格化模式加强管理,及时发现和上报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街道办对社区上报的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应及时组织查处;对难以查处或依据事权划分应报上级部门查处的,应及时报区监管部门或直接报区政府组织查处。

  第二十条区或街道有关主管部门已纳入直接监管或管理的有关事项,社区不再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第六章 主体资格非法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查处责任划分

  第二十一条各安全监管部门在执法检查时应遵循违法行为整治先行原则。如遇特殊情况,经区政府或区安委会指定,可先行整治安全隐患。

  第二十二条对于商事制度改革后出现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活动),特别是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的“三小”场所,其执法主体不够明确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以商事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

  (二)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而未取得,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以及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按规定由相关行政许可部门查处。

  1.只涉及一个行政许可事项的,由该行政许可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承担监管责任。

  2.涉及多个行政许可事项,且各许可事项相互独立而无前置许可的,由各监管部门分别查处,承担执法监管责任。

  3.依法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许可事项,且一个许可事项为另一个许可事项的前置许可的,以后置的行政许可部门为主负责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各行政许可部门若无法律法规依据,不得擅自将其他部门的许可事项设置为本部门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

  4.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互为前置的,由各监管部门分别查处,承担执法监管责任。

  以上查处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监管部门介入处置后,必须依法责令违法行为改正和消除,不得只进行处罚而不消除违法行为,也不得只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而不依法予以惩处。

  第二十四条因采取强制措施或其他行政措施消除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将对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造成较大影响等原因依法需由区政府决策的,安全监管单位应及时书面报告区政府。

  第二十五条执法监管责任单位无消除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行政强制权力,应依法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七章 “三小场所”等突出问题的责任划分

  第二十六条“三小”场所的安全监管责任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街道办牵头负责辖区“三小”场所的安全工作,承担综合管理责任,应根据相关规定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三小”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

  (二)社区应经常性组织“三小”场所安全检查,发现安全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后及时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报街道办召集各职能部门研究查处;对重大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重大生产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应及时移交公安消防、安监或相关执法部门查处,社区承担管理责任。

  (三)主体资格非法的“三小”场所,按照第六章的规定由相关监管部门查处,承担执法监管责任。

  (四)对于已取得营业执照,无需其他行政许可的“三小”场所,以及其他证照齐全的“三小”场所,无论面积大小均按以下原则进行监管查处:对于重大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凡属《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范围的,公安消防部门(派出所)负责执法查处,承担执法监管责任;对于重大生产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凡属《安全生产法》及其配套法规范围的,安监部门负责查处,承担执法监管责任;对于其他隐患,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查处,分别承担执法监管责任。

  (五)社区要积极协助公安消防部门(派出所)、安监和其他监管部门的执法查处活动,协助跟踪落实隐患的整改。

  第二十七条出租屋安全监管责任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出租屋管理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能够现场立即整改的应督促整改,对情况严重的或拒不整改的,按照《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查处。

  (二)对于住宅性质的出租屋,相关职能部门和街道办应加强安全宣传教育,促进业主和承租人自觉保证居家安全。各类生活安全隐患,由承租人和业主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出租屋业主或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功能、结构(包括擅自设置“房中房”、在出租屋内擅自设立加工厂等),导致出租屋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由规划土地监察部门、公安消防部门(派出所)、出租屋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四)对出租屋内非法违法开设“三小”场所、存在非法生产经营行为或严重安全隐患的,采取“双罚模式”,有关部门既要对出租屋内的违法经营行为进行处罚,又要对业主的违法租赁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导致事故发生的,业主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

  (五)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物业业主、使用人、负有消防安全责任的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由公安消防部门(派出所)依法查处。

  第二十八条建筑施工安全监管责任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违反规划土地有关法律法规,未办理“两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施工行为,其执法监管的责任主体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

  (二)已办理“两证”但未报建和办理质量、安全受监手续、无《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建设工程项目,其执法监管的责任主体为住房建设部门。

  (三)在市、区住房建设部门报建并办理了质量、安全受监手续的建设工程项目,其施工安全的执法监管责任主体为市、区住房建设部门。

  (四)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项目,由街道办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发《施工通知书》后允许施工。对未办理《施工通知书》而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监管责任主体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已办理《施工通知书》的建筑工地,其施工安全的执法监管责任主体为街道建设部门。

  第二十九条电力设施、电力线路安全监管责任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区经济促进局为我区电力事业的安全监管责任主体,负责指导、督促供电部门做好电力设施、电力线路等的安全管理。

  (二)供电企业须承担电力设施巡查、监控的责任,对危害电网安全的行为,包括用电单位和个人的不当危害行为(如企业错峰发电,因未切断与电网的联系而产生的“倒送电”现象,危及电网安全等),应及时制止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报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第八章 其他主要公共安全类安全监管责任划分

  第三十条因排水管涵、被覆盖河道导致地面坍塌等安全隐患,由环保水务部门或所属街道办查处;因道路设施导致地面坍塌等安全隐患由交通运输部门查处;因在建建筑基坑导致地面坍塌等安全隐患,由住房建设部门查处;地下箱涵建成移交之前,由建设单位负责安全隐患查处;自建地下箱涵导致塌陷等安全隐患,由权属单位负责维护。

  第三十一条因树木倾倒造成的安全隐患,属行道树的由城管部门负责查处;属公园内树木的由公园管理方负责查处。城管部门和所属街道按职责范围承担管理责任。

  第三十二条桥梁坍塌隐患,由交通运输部门或辖区街道办负责查处,承担管理责任。

  第三十三条社区公共健身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由文体旅游部门查处,承担管理责任。

  第三十四条地下管网井盖存在安全隐患的,由井盖设施权属单位作为井盖设施维护管理责任主体,负责井盖设施的巡查、养护、维修和改造等维护管理工作;城管部门要加强巡查,对巡查发现和群众通过城管信息化平台等渠道反映的井盖设施缺损情况,应及时交相关部门、井盖设施权属单位或街道办处理。

  第三十五条其他城市公共安全隐患,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明确规定的,报区政府协调解决。

  第九章 工作要求

  第三十六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区有关部门、各街道、社区履行安全生产巡查、管理和执法监管职责,一般情况应使用书面文书并保留送达当事人的材料,或者保存能够证明履行职责的其他书证、视听证据等。只有口头劝告和训诫而无履行职责的证明材料,且非法违法行为和安全事故隐患未得到有效制止和消除的,视为未履行管理或执法监管职责。

  第三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区有关部门应制定执法计划,加强对重点监管对象的执法监管,并保证对其他监管对象的执法检查。

  第三十八条对主体资格合法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经执法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执法监管部门应依法按照程序予以关闭,并吊销相关行政许可。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区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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